案秉公研鞫。
迅速具奏。
○又谕曰、顧學潮、現已降旨。
補授浙江布政使。
該省現在查辦虧空。
系藩司專管之事。
并有海塘工程。
甚關緊要。
顧學潮、甫經行在召見。
亦朕所素知之人。
着傳谕該司。
接奉此旨。
即迅速前赴浙江任事。
不必來京請訓。
○以署正藍旗蒙古副都統阿蘭保、為正黃旗蒙古副都統。
調正黃旗漢軍副都統隆興、為荊州左翼副都統。
以署鑲黃旗漢軍副都統劉鑒、為正黃旗漢軍副都統。
○壬申。
谕曰、工部核議臨清工關。
比較上屆。
短少盈餘銀。
二千六百餘兩。
請着落該撫等。
照數分賠一摺。
固屬照例辦理。
第念上年春夏缺雨。
閘河水淺。
商販稀少。
以緻徵收盈餘短缺。
自屬實情。
且該關短少戶關盈餘銀兩。
業照部議、着令賠補。
所有此項短少工關盈餘銀兩。
着加恩寬免。
○兩廣總督兼署廣東巡撫富勒渾奏、粵東沿海沙坦。
前督李侍堯、以關系水道。
禁民圈墾。
嗣巡撫孫士毅、以無礙水道。
請弛禁給墾。
以杜盜占争訟。
茲委員确勘。
南海、番禺、東莞、順德、新會、香山。
等六縣沙坦。
約有六百餘頃。
均邊海。
距水口甚遠。
亦無圈築與水争地之勢。
開墾有利無害。
請準民承墾。
按例升科。
得旨允行。
○癸酉。
上禦勤政殿聽政。
○軍機大臣等議覆、陝甘總督福康安奏、甘肅敦煌縣沙州。
地産金砂。
前經獲辦偷挖各犯。
并聲明詳勘後。
官為開采。
茲查沙州南北兩山。
土雜金砂。
雖節年封禁。
貧民趨利如骛。
難免偷挖。
不若官明立廠募夫。
照烏噜木齊金廠例。
夫五十。
設夫頭一名。
給票入山試采。
盡收盡報。
并派文武員弁彈壓。
應如所請、并令試采兩三月後。
統核得金多少。
再酌定規條奏辦。
從之。
○以署吏部侍郎蘇淩阿、為工部右侍郎。
轉禮部右侍郎藍應元、為左侍郎。
以内閣學士朱圭、為禮部右侍郎。
實授胡高望、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調鑲黃旗蒙古副都統塔琦、為鑲紅旗滿洲副都統。
以伊犁領隊大臣富景、為鑲黃旗蒙古副都統。
○是月。
漕運總督毓奇奏、江南江淮衛頭二七幫。
興武衛三幫。
向無贍運屯田。
乾隆四十八年。
經總督薩載奏準、承買入官田畝。
為随船公産。
價銀、分四年呈繳。
該丁承領後。
四十九年應繳價。
按限清完。
五十年應繳價。
因旱災歉收。
且該丁等連年運船。
守淺起剝。
費用倍常。
無力清繳。
請将未完三年應繳價銀。
自五十一年起。
分六年完繳。
得旨、如所請行。
○江南河道總督李奉翰奏、湖北、湖南、委員押解撥船。
本月初七八等日。
先後抵淮。
淮安、常州、鳳中等、三幫漕船。
跟幫前來。
初八日、開放裴家場通湖引河。
口門過水深五六尺。
并将束清臨黃、及新建東壩。
遵圖内朱筆指示處。
相機啟拆。
清水直向東北、順趨出口。
會黃下注。
形勢順暢。
兩湖撥船。
先令渡黃、進楊家莊運口北上。
随令漕船接進。
開放運中河内古城壩工。
并将撥船吃水尺寸。
飛咨東省。
撙節酌放微湖之水。
先送撥船。
後濟重運。
得旨、好。
爾等諸事。
若皆似朕豫計。
何緻有誤。
又奏、洪澤湖清水。
自前月啟壩。
迄今未見消動。
志樁仍存水四尺六寸。
往後江廣重運。
足資浮送。
且先後得雨六次。
各處山泉。
可期漸長。
濟運無虞缺水。
得旨、且莫為此滿足之言。
但長存敬畏之心。
思患豫防可也。
又批。
上天仁愛。
應以敬承之。
又奏、淮揚運河兩腮浮淤。
日見滌除。
新建東西壩上下新灘。
清水下注。
亦即刷動。
得旨、覽奏。
稍慰。
○湖廣總督特成額奏、湖北上年旱災各屬、展赈事宜。
現輕騎減從。
親赴武昌、漢陽、德安、等府屬抽查。
得旨、此語人皆能言。
但未必能如書麟也。
汝系舊家。
又總督。
應實力嚴管家人。
又奏、沿途麥苗。
均因春雨及時。
青蔥暢茂。
得旨、覽奏欣慰。
又奏、駐防荊州滿營兵米。
向撥湖北各州縣額徵南米供支。
新徵南米。
未解荊時。
于存貯荊倉、襄漕米内借給。
上年各屬被災。
蠲賸南米。
徵解踰期。
緻去年十二月、并本年三月初七以前、滿營兵米。
不敷支放。
請均于荊倉存貯襄漕米内借支。
其三月初七、至七月初二、應支米。
因災蠲、撥給折色。
秋成未屆。
兵買維艱。
請照調支冬月本色例。
并于支賸襄漕、及添貯兵谷内碾放。
又武昌、東湖、鄖陽、襄陽、均州、谷城、等六倉。
應支綠營兵米。
亦因災、徵解不齊。
請照荊倉例。
一律借各本倉襄漕米谷支放。
得旨、如所請行。
○河南巡撫畢沅奏、豫省上年秋災各屬。
除已成災之永城等十二州縣。
及不成災之祥符等十一州縣。
業經分别題緩新舊錢糧外。
其汲縣、新鄉、獲嘉、輝縣、淇縣。
延津。
封邱。
浚縣。
滑縣。
考城。
武陟。
修武。
原武、陽武、杞縣、蘭陽、儀封、荥澤、通許、尉氏、洧川、中牟、鄢陵、荥陽、禹州、鄭州、新鄭、汜水、密縣、許州、郾城、商水、項城、沈邱、等三十四廳、州、縣。
雖未成災。
但連□山戊不□積歉。
請将本年錢糧。
展至本年五月麥熟後開徵。
其舊欠耗羨。
并蠲賸帶徵節年各項舊欠錢糧。
緩至本年秋後開徵。
得旨、如所請行。
○又奏、上秋被災各屬。
除永城等十二州縣。
業經題明借給耔種。
其連年積歉。
及去秋不成災、而收歉之祥符等、十七州縣。
現派員勘明。
無力農民。
酌借耔種。
令于四月前補種各項秋禾。
得旨、好。
妥為之。
俾受實惠。
○又奏、駐防開封省城之滿洲官兵。
年久丁繁。
生計拮據。
請添設步兵一百名。
每名。
月支錢糧銀一兩五錢。
于成丁閑散内挑取。
饬該佐領等。
按期勤操。
将年老、及弓馬平常原額兵。
酌移令稽守城門街道。
得旨、如所請行。
卷之一千二百五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