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阿何漫不經心若此。
着傳旨申饬。
○又谕、據曹文埴等奏、前往海塘詳細履勘。
公同商酌。
所議是。
已批如所請行矣。
得該處柴塘之外。
舊有竹簍裝貯碎石。
以為坦水。
潮汐往來汕刷。
自不無坍損。
朕意該省每年若一律粘補柴塘。
則是闾閻日用所需柴薪。
未免逐漸昂貴。
于生民殊有關系。
今所議不過随時墊陷加鑲。
所用無多。
且坦水系竹簍裝貯碎石。
在在可以拾取。
事不勞而工易辦。
與民生日用無涉。
更為一舉兩得。
再從前□山戊不□修柴塘。
每年報銷。
不過數千兩至二三萬兩不等。
今雖定以經費銀六萬兩。
伊齡阿仍須督饬所屬、據實報部覆銷。
年終彙奏。
不得因經費充餘。
緻滋工員視以為例。
有冒銷锓蝕情弊。
至浙省虧空。
據曹文埴等奏稱、現拟分投前往各府清查。
此事若巡撫藩司未經離任。
或恐屬員等心存瞻顧。
未肯和盤托出。
前已降旨令福崧來京候旨。
盛住革去藩司。
是撫藩皆已離任。
各州縣更無所容其回護。
着傳谕曹文埴等、務須切實嚴查。
并曉谕各屬。
令其據實呈照。
無難底裡畢露。
斷不可稍涉颟顸。
緻有不實不盡。
至于浙省虧空。
福崧等既不能督饬所屬及早籌補。
依限全完。
乃與屬員公堂立誓。
有乖政體。
雖已令其離任。
将來定案時自有應得之咎。
此等倉庫虧缺。
各省難保必無。
若不示以懲創。
相率效尤。
亦複無所儆畏。
豈朕委任封疆整饬吏治之意耶。
此案俟曹文埴等查明、覆奏到日。
再降谕旨。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曹文埴等知之。
○禮部奏、酌定陪祀各氏後裔條例。
一、貢生準以本身應考職銜掣簽。
一、武生、俊秀、俱準作監生。
一、奉祀生。
向準作恩貢。
究與考取者不同。
應改作監生。
一、至聖裔。
向止帶山東曲阜五人。
今添浙江衢州二人。
一、元聖裔。
向止帶山東東野氏二人。
今添陝西姬氏二人。
一、有子裔。
向系江蘇崇明縣奏祀生有氏帶領。
未為允協。
應扣。
請以山東肥城縣有氏承襲博士。
嗣後即以博士帶領。
一、朱子裔。
向系帶安徽婺源縣籍二人。
查福建建安亦有額設博士。
應定為婺源一人。
建安一人。
從之。
○丙子。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以正紅旗蒙古副都統積善、鑲黃旗蒙古副都統傅景對調。
○丁醜。
常雩。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幸圓明園。
○以陝甘督标中軍副将王彙、為陝西興漢鎮總兵。
戊寅。
谕曰、章嘉呼圖克圖、掌印多年。
闡揚黃教。
安撫衆生。
留心經律。
昨據佛爾卿額奏稱、呼圖克圖于四月初二日圓寂等語。
朕心深為悼惜。
着制造金塔一座。
從其素願。
永于鎮海寺供設。
一切事宜。
妥為照料。
并于前藏施銀一千兩。
後藏施銀五百兩。
交留保住、阿旺簇勒提木、令為熬茶誦經費用。
此項銀兩。
即動用該處庫項。
至所管印信。
亦從其遺言。
令阿旺簇勒提水掌管。
聞阿旺簇勒提水每有欲來京師之願。
前因彼處事關緊要。
未從其請。
今值呼圖克圖之事。
留保住奉到此旨。
即令其急速前來。
并将此旨谕令閱看。
○谕軍機大臣等。
據福崧奏。
查勘乍浦炮台。
酌拟将天後廟前空閑樓屋拆卸。
亦此屋基改建炮台。
增設垛口。
分安炮位一摺。
所辦非是。
前因雅德奏進建複炮台圖說。
系長堤沿海。
作月牙形。
坐灣受沖。
恐易緻風潮沖刷。
是以谕令福崧、前往相度形勢。
酌量改建。
今閱福崧奏到圖樣。
與舊圖迥然不同。
且既舊有山西嘴炮台。
止須修葺完整。
以備閱操足矣。
又何必于天後宮前那移改建。
既徒滋糜費。
又将廟宇遮蔽。
更非所以妥侑神明。
宜其獲罪離任也。
着傳旨申饬。
此事着交伊齡阿、遵旨仍于舊處妥辦。
将此傳谕伊齡阿、并谕福崧知之。
○漕運總督毓奇奏、江南江淮衛頭二七等幫。
興武衛三幫。
從前認買官田。
價銀四萬四千五百九十四兩零。
分作四年呈繳。
除已完初限外。
下欠三限。
實系年旱歉收。
且官田坐落泰州東台等處。
地較瘠薄。
□山戊不□入租銀。
不過四千餘兩。
丁力疲乏。
請自本年為始。
分作六年完繳。
得旨、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己卯。
谕、朕恭閱皇祖聖祖仁皇帝實錄。
其時主考學政。
往往有蕩檢踰閑。
交通關節。
賄賣生童之事。
俱經身罹重辟。
雍正年間。
俞鴻圖、複效尤舞弊。
贓私累累。
我皇考将伊立行正法。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