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炯戒。
乾隆年間。
山西學政喀爾欽、有賄賣生童之案。
順天監試蔡時田、有交通關節之案。
亦俱盡法懲治。
自此人知畏懼。
迄今數十餘年。
從無有似此骩法之事。
國家設科取士。
期于虛心秉鑒。
慎重掄才。
主考學政。
簡任衡文。
果能砥砺廉隅。
矢公矢慎。
為國家鑒拔真才。
不至貪黩敗檢。
幹犯憲典。
固屬甚善。
但恐日久因循。
其中或有見利忘義之徒。
故智複萌。
不自檢束者。
亦未可定。
且主持衡文者。
本無多人。
除簡用試差外。
其得與分較之員。
原可揣摩而得。
夤緣奔兢。
勢所不免。
惟在該員等潔清共矢。
不至自贻伊戚。
本年鄉試屆期。
各省學政。
亦例應更換。
着通行饬谕。
凡得膺衡文之責者。
當念為國樹人之義。
秉公取士。
同深敬凜。
時時觸目警心。
不負任使。
以前事為鑒。
倘有仍蹈故轍。
以身試法者。
一經發覺。
典章具在。
斷不姑為寬貸。
毋謂朕言之不豫也。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曰、大學士阿桂、着馳驿前往清口。
籌辦河工事務。
○又谕曰、徐嗣曾奏、審拟拏獲海洋劫殺多命兇盜一摺。
已批交三法司核拟速奏矣。
此案盜犯施九九等、行劫海洋。
殺斃多命。
自應盡法懲治。
至陳昌敏一犯。
雖未知情分贓。
但将自置領照船隻。
給與各盜犯駕坐。
以緻施九九等出洋。
肆行劫殺至十七命之多。
情節甚重。
該撫僅拟發遣。
不足蔽辜。
着交刑部于核拟時。
将陳昌敏一犯、照為從例問拟死罪。
以為海洋行劫殺傷多命者戒。
○谕軍機大臣等、據書麟奏、安省常平豫備二倉。
存貯麥豆。
若照向年平粜章程。
每石減銀一錢。
未免仍虞食貴。
請按照市價。
分别減銀二錢三錢等語。
安省上年被旱成災。
麥豆價值昂貴。
自應減價平粜。
以資接濟。
原為災黎之計。
但從前京師平粜時。
多有鋪戶私自雇人。
充作貧民。
前往籴買。
藉以囤積漁利。
轉緻百姓不得實惠。
今安省減價平粜。
恐此等奸商漁利。
在所不免。
着傳谕書麟、務須加意留心。
督饬所屬實力稽查。
毋使奸商刁販假充貧民。
藉端取利。
俾窮黎得以賤價籴買。
口食有資。
方為妥善。
○又谕、據書麟奏、安省太湖縣民人刨挖黑米。
泗州災黎挖掘葍根。
經該縣周兆蘭、及知州鄭交泰、在彼彈壓。
毫無争競滋事等語。
該省貧民刨挖黑米葍根。
該州縣等董率營汛佐雜等官。
稽查彈壓。
小民不緻忿争生事。
辦理頗為妥協。
着傳谕書麟、俟該二員于地方應辦事宜全行完竣後。
送部引見。
○辛巳。
谕軍機大臣等、據富勒渾覆奏。
柴塘應行酌量修補一摺。
浙省塘工。
原為民生保障。
關系甚重。
是以谕令曹文埴等會同地方官詳細履勘。
公同商酌。
嗣據曹文埴等奏到。
業經降旨照所請行矣。
今據富勒渾奏、柴塘作為坦水一節。
既欲藉資保障。
自應酌量黏補。
庶石塘常得藉柴塘為護身。
而柴塘亦得永資石塘為依靠等語。
所有富勒渾奏到之摺。
着鈔寄曹文埴等閱看。
或更有酌議處。
即奏來。
○又谕、據李世傑奏、楚省采買官米之委員袁純德等、先後抵川。
現在承領腳價。
受兌開行一摺。
所辦尚好。
又據另片奏稱、楚商自潘乾順領買後。
續有羅隆盛一名領買官米一千石。
嚴饬司道等訪查。
如有官吏勒掯刁難之弊。
當即嚴□□□□爾□等語。
所奏似略遲。
川省碾動官米。
豫備楚商采買。
接濟民食。
前經降旨、令該督等妥協經理。
毋使胥役從中舞弊掯勒。
以緻楚商裹足不前。
茲據李世傑覆奏。
楚省委員。
現已受兌米石。
換船裝載開行。
李世傑經理尚屬妥協。
着傳谕保甯、嗣後如有楚商赴川請買倉米之處。
保甯務須遵照李世傑現辦章程。
督饬所屬、妥為照料。
并嚴密訪察。
如有官吏胥役、藉端勒掯刁難情事。
立即據實嚴□□□
□爾□。
毋稍徇庇。
俾楚省商民聞風踴躍籴販。
以濟民食。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保甯、并谕李世傑知之。
○壬午。
谕軍機大臣等、近日京師天氣晴霁。
幾及二旬。
地土稍覺乾燥。
直隸迤西一帶。
春間所得雨澤。
俱屬優沾。
自過保定後。
及迤南廣平大名等屬。
與豫省毗連地方。
尚未得有透雨。
現在曾否普霈甘膏。
朕心深為廑念。
再河南本年雨雪沾足。
其衛輝等屬。
尚未能一律深透。
雖有閏月之年。
節氣較遲。
于麥田不無妨礙。
至東省各府屬。
入春以後。
節次得有雨雪。
其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