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益。
将此傳谕知之。
○直隸總督劉峨奏、保定駐防兵丁。
牧放馬匹。
從前撥給任邱縣屬無糧官荒地、五十一頃。
近因淤泥漸積。
春草不生。
查該地土派松浮。
尚易開墾。
請招墾升科。
至牧放馬匹。
現有上年勘報荒地坐落靜海縣之四黨口村、一千三百餘頃。
内水草茂盛者。
三十餘頃。
堪作牧廠。
即請改撥。
報聞。
○乙卯。
遣官祭關帝廟。
○丙辰。
谕、今日帶領引見學習贊禮郎。
鷹犬處拜唐阿勒爾僧額、令其試念。
竟不能熟習。
且人亦平常。
即他人似此者。
尚不可入選。
德明、竟将伊子專摺奏請引見。
顯系欲令伊子同署行走。
躲避鷹犬處拜唐阿差使。
德明、着交部嚴加議處。
此事雖系伊自行奏請。
但德保含糊帶領。
亦屬瞻徇。
着交部察議。
勒爾僧額、着令每年随圍行走。
○又谕、前據孫士毅奏、富勒渾家人殷士俟等、有招搖婪索之事。
降旨将富勒渾解任。
令舒常會同孫士毅、秉公審究。
并谕四德、長麟、将殷士俊蘇州原籍家産。
嚴密查抄。
茲據四德等奏、前赴該犯住居常熟地方。
于住房内、查出現存并借出銀錢。
共二萬餘兩。
田六百三十餘畝。
房屋三所。
并起出殷士俊之子殷孝基、捐監部照一張等語。
殷士俊以微賤長随。
擁赀數萬。
且父子蒙混捐納。
濫膺頂帶。
計其一切赀财。
俱系跟随富勒渾為長随後所得。
富勒渾若果無知情故縱。
聽其乞恩浸潤之事。
則其伎倆。
止于如部中書辦。
詐騙招搖。
地方官吏。
見其久而不靈。
斷不肯多給銀錢。
豈能積赀累萬。
蓋各部書役。
遇有案件。
往往設計撞騙。
然所得者無多。
亦斷不能颠倒是非。
作奸骩法。
計其家徹積至千百者。
容或有之。
斷無積累钜萬之事。
且朕日理萬幾。
常在朕前使令之總管太監、奏事太監輩。
如伊等欲婪索銀錢。
必須積壓外省文報奏摺。
或于朕前揣探意旨。
假作威福。
方能婪得厚赀。
今之總管奏事太監等。
不過藉每月錢糧。
養家糊口。
其家赀之至多者。
或不過千金。
從無與中外官吏、結交招搖之事。
朕為天下主。
尚不肯假手近侍。
任擁厚赀。
乃殷士俊、不過跟随總督之長随。
積赀竟如許之多。
必系平日屬員中、有托其營求升調。
富勒渾曲意聽從。
或勒索不遂。
富勒渾即不假辭色。
該犯有所恃而不恐。
始敢恣意勒索。
而屬員中、因其夤緣有效。
觸忤蒙愆。
相率送給銀錢。
是以數年以來。
乃至擁赀累萬。
父子俱捐納頂帶官職。
且該犯于富勒渾在藩司任内。
始行跟随。
及為工部尚書。
伊即辭去。
至四十五年。
富勒渾複為湖廣總督。
伊又跟随前往。
反覆狡狯。
昧盡天良。
富勒渾何所取而受其愚弄。
一心委托耶。
核其情罪。
較之從前安甯家人李忠、更屬可惡。
若謂富勒渾于該犯如此婪索。
竟同木偶。
若罔聞知。
夫誰信之。
此即童穉尚不可欺。
安能逃朕之洞鑒乎。
即此一節。
富勒渾之罪。
已不可逭。
富勒渾、着革職。
若此時孫士毅已另行審出别項情節。
即發交阿桂等辦理。
孫士毅接奉此旨。
即派委妥幹道府大員。
将富勒渾解往浙江。
交與阿桂等。
秉公質訊審辦。
至富勒渾到粵未久。
殷士俊所得銀錢。
必系在閩浙地方勒索者居多。
着阿桂等、就近徹底查究。
據實定拟具奏。
毋得少有徇隐。
再昨廣東右翼鎮總兵施國麟、來京陛見。
朕面加詢問。
複令軍機大臣詳詢。
據稱富勒渾縱容家人。
及家人李姓狂妄滋事等語。
并将原詢奏片。
發交阿桂等閱看。
歸案質審。
着将此旨、由六百裡傳谕阿桂、孫士毅等。
并令舒常毋庸前赴廣東。
即赴浙江。
會同阿桂等審辦。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富綱等奏、遴員督辦甯台廠務。
及富綱奏、滇、黔、兩省春收豐稔情形二摺。
富綱前在福建巡撫任内。
辦理地方事務。
未見認真。
及擢用總督以後。
辦事亦複愞弱。
經朕屢加訓饬。
尚知奮勉。
近年趱辦銅觔。
皆能依限開幫。
并無贻誤。
劉秉恬曆任巡撫。
其初到雲南。
聲名甚屬平常。
近聞伊能遵朕教誨。
痛自改悔。
無似前聲名平常之事。
而于辦理銅鹽諸政。
亦能迅速妥協。
督撫大吏。
身任封疆。
總應潔己奉公。
實心辦事。
期于無忝厥職。
該督等果能事事留心。
改過從善。
豈惟伊等之福。
且亦朕之福也。
似此方能長荷朕恩。
而朕亦實不願伊等有骩法營私之事。
近因富勒渾家人殷士俊等有招搖婪索等事。
查抄該犯家産赀财竟至數萬。
若非富勒渾知情縱容。
家人等斷不敢恣意婪賄若此。
現已降旨革職。
解赴浙省。
交阿桂歸案審辦。
可見天理昭彰。
督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