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項準折地畝。
倘有勒掯不行放贖者。
許賣主将原價呈繳。
當堂押贖。
或恃有此番查辦。
希圖白退地畝。
不償原價。
亦許買主呈控。
照數退還等語。
所見甚屬周到。
但恐一經州縣之手。
胥吏藉端舞弊。
轉屬于事無益。
此事專責成畢沅、督率藩司江蘭、秉公妥辦。
前因豫省荒歉。
貧民失業。
緻令準折地畝。
而晉省豪強。
希圖牟利。
乘機占據。
是以降旨。
令酌減原價取贖。
以賣斷之産。
仍得收回。
在原業已屬便宜。
若再欲退還地畝。
不償原價。
則是無籍之徒。
希圖白占。
此弊亦不可不慮。
着傳谕畢沅、督同藩司江蘭、實力查辦。
任怨任勞。
務令買主與賣主。
各得其平。
以昭允協。
并查照莫瞻菉所奏。
如果有可行之處。
即酌量妥辦。
倘若徒滋紛擾。
于事無益。
即行奏駁。
不必因奉有谕旨。
稍為遷就也。
除另行明降谕旨外。
将此傳谕知之。
○軍機大臣議準、四川總督保甯疏稱、上孟董。
下孟董、九子寨、等寨。
生齒日繁。
從前額設員弁不敷。
請照雜谷、乾堡、二寨之例。
各添守備一員。
并于五寨内。
每寨添千總一員。
把總一員。
外委二員。
其養贍銀兩。
于鼓鑄餘息項下支給。
此項增設人員。
即于曾經出征、着有勞績之屯練内、層次拔補。
将來遇有缺出。
随時選充。
毋庸頂襲。
從之。
○刑部議覆、署陝甘總督慶桂疏稱。
甘肅逆回滋事。
攻擾請遠、伏羌、二縣。
及靜甯一州。
該處出力之軍流人犯等。
今查明拏獲内應。
擊斃多人。
列為頭等者、四十六名。
應免罪釋放。
其搬運木石。
巡邏守禦。
列為次等者、七十七名。
減為杖一百、徒三年。
遞籍充配。
從之。
○丙戌。
谕、前因畢沅奏、豫省頻□山戊不□不登。
民饑鮮食。
山西富戶。
聞風前往放債。
準折地畝。
災黎遇有豐年。
無田可種。
節經降旨。
剀切曉谕。
令該富戶等減利聽贖。
并令南山西巡撫。
各将谕旨刊刻。
遍行宣布矣。
昨又據畢沅覆奏、現在查辦災區賤售地畝。
恐中州無籍之徒。
恃有查辦谕旨。
竟思白退地畝。
不歸原價。
應令買主将原契呈出。
官為追價等語。
所言甚屬公正。
深得大臣為國之體。
當經降旨宣谕。
夫晉民之與豫民。
雖分兩省。
而自朕視之。
則同一赤子也。
赤子之安危肥瘠。
無一不在慈父愛惜之中。
故以此之有餘。
籌彼之不足。
變通調劑。
并無畛域可分。
而封疆大吏。
為朕綏輯一方。
即當仰體朕心。
熟籌通計。
不使澤有偏枯。
今因中州災旱。
饑黎輕棄其産。
以緻有□山戊不□無田。
畢沅奏請、令山西富戶。
聽原主備價回贖。
毋許霸占兼并。
該撫為中州生計起見。
籌辦及斯。
已屬盡心民事。
及經朕節次降旨勸谕。
複恐棄産之家。
冀圖白退地畝。
不歸原價。
奏請官為追出償還。
似此居心公正。
并不袒護豫民。
尤為深識大體。
夫水旱災荒。
事所常有。
為督撫者。
往往一意恤災。
不思通盤籌畫。
鄰省暗受其病而不知。
試思晉民逐利。
系其習俗使然。
當其赴豫放債。
準折地畝時。
原屬以母權子。
欲為倍蓰之息。
若豫民因官為查辦。
辄欲空手退還膏産。
是既得地值。
又歸舊業。
斷無此幸中獲幸之理。
畢沅計慮及此。
實屬可嘉。
其幫同查辦之藩司江蘭、亦能盡心經理。
着一并交部分别議叙。
至山西富戶。
前經朕節次降旨。
郭切勸谕。
并令該省京紳。
寄信原籍鄉裡親黨。
勸其共敦任恤。
毋許霸占中州田畝。
該富戶等具有人心。
自當激發天良。
一洗為富不仁之習。
今因豫民圖得便宜。
竟欲不償原價。
退還舊業。
朕複降旨。
令該撫、藩等秉公懲辦。
毋緻稍有偏袒。
朕于天下黎元。
一視同仁。
不分彼此。
晉民富戶等。
尤宜益加感愧。
痛悔從前壟斷之非。
而豫省棄産之家。
亦當備價回贖。
不可稍存貪圖便宜之見。
方不急朕慈父教子之苦心。
着将此旨、同昨降谕旨。
交河南山西巡撫。
刊刻刷印。
遍示通衢僻壤。
俾衆共聞知。
以副朕普愛元元。
教養成全之至意。
○又谕、據毓奇等奏、江浙兩省幫船上運餘米。
請暫緩帶交一摺。
前因邳。
宿。
運河淺阻。
起撥耽延。
将乾隆四十九、五十、兩年。
江浙省幫船應交餘米。
準其遞年分限帶交。
今該督等、以兩省上年旱歉之後。
米價昂貴。
采買維艱。
且本年沿途河道。
仍多淺阻。
幫船起撥。
丁力未免拮據。
奏請遞緩帶解。
自系實在情形。
着照該督等所請。
浙省本年應交四十九年未完一半餘米。
緩至五十二年。
其五十年緩交餘米。
遞緩至五十三、四、兩年搭運。
交倉完納。
至江南漕船。
所有帶交四十九年未完一半餘米。
着照浙省之例。
一并遞緩。
以纾丁力。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世傑奏、現在感冒暑邪。
連服薓芪。
幾及半月。
雖飲食漸已照常。
而神氣虧損。
遇事用心。
即覺頭目昏眩。
恐于地方公事有誤。
請解任調理等語。
覽奏甚為懸注。
本日又據李奉翰奏報、李世傑感冒後。
即延醫調治。
外邪漸已平複。
飲食言語。
皆已如常。
若再加調養。
可冀複元等語。
此摺系初八日由驿馳遞。
距李世傑初二日所奏。
已後六日。
看來該督現在病勢。
浙已就痊。
況該督素日氣體。
尚屬強健。
即偶然感冒。
緻損元神。
若加意調養。
自必即見痊可。
至地方公事。
原可坐辦。
何必遽請解任。
且目下書麟已至清江。
所有開挖引河工程。
及籌度糧艘渡黃北上事宜。
現已降旨令書麟幫辦。
該督盡可在寓料理。
不必仆仆往來。
力疾任事。
緻受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