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渡黃。
此皆仰賴風神河神顯佑。
朕欣慰之餘。
益深欽感。
現在發去禦香十束。
着該督等、即親赴各廟。
虔伸叩謝。
以答神庥。
此後該督等、尤宜同心協力。
上緊催趱。
俾糧艘迅速北上。
依限抵通。
方為妥善。
至此次清水暢出。
糧艘趱渡情形。
何以未據毓奇奏到。
是否該督因乘坐小船南下至寶應平橋一帶。
盤驗江西等幫船。
是以未及會銜之故。
着傳谕毓奇、遇便據實覆奏。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仍着将清水曾否續長。
糧艘續行渡黃者。
又有若幹幫。
迅速覆奏以慰廑念。
○欽差大學士公阿桂。
遵旨覆奏。
範公塘西烏龍廟一帶。
二千九百三十丈。
該處老土塘。
從前建築時。
即向東北以漸收進。
而老土塘迤西之江塘。
又自西北斜向東南建築。
挑溜南趨。
該處民人。
複于老土塘外。
添築土塘一道。
即名範公塘層層攔禦。
且塘外沙塗。
有寬至千餘丈者。
詢之在塘弁兵。
數十年來、從未見有刷動。
所有原定石塘緩工。
若照曹文埴等前議暫停。
将原定急工。
接續興建。
再将外衛之柴工。
透過石塘工尾。
往西接築。
暨塘外添築挑水石壩一座。
實已足資保護。
至塘外沙塗。
坍漲無常。
倘大溜漸有趨近之勢。
應交該撫随時察看。
有應須改建石工者。
奏明辦理。
得旨、如所議行。
○戊戌。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吳省欽奏、京城糧價。
自有旨令在京文武各員。
移前一月關支俸米之後。
當即平減。
每鬥減價數十文等語。
前經降旨、所有八旗及在京文武各員俸米。
俱着移前于閏七月初一日起。
一體關支。
現在六月下旬。
距秋成之時尚遠。
何以米價即能平減。
此必奸商市儈。
豫行減落。
以圖關俸米時賤價籴買、囤積居奇地步。
其所減數目。
屆期必不止此。
此等壟斷伎倆。
最為可惡。
吳省欽系書生。
一見減價。
即以為喜。
所謂知一而不知二也。
着留京辦事王大臣傳知該府尹。
務宜留心嚴查密訪。
并着上不軍統領衙門。
會同順天府嚴加訪察。
此時且聽其減。
待俸米出時。
若有減籴後而貴粜者。
将倡首擡價奸儈。
查拏一二。
從重處治。
以儆其餘。
至王公大臣、及各官員領出俸米。
自食之餘。
不能不粜賣資用。
亦應于會晤時。
面行告知。
務當待價而沽。
不可急于求售。
賤價賣去。
緻堕奸商術中。
将此谕令知之。
○己亥。
谕軍機大臣等、孫士毅奏、潮州府海陽縣拏獲拐騙幼孩、傷殘肢體之匪犯陳同彪、訊據拱稱、系福建閩縣人。
向與同縣陳古董、作伴至潮郡乞食。
商同拐取幼孩。
适見謝阿淺、在街戲耍。
随拐至閩省。
并究出陳古董、前在侯官縣誘拐卞三幼子卞和尚、在連江縣太保廟内。
用灰水泡浸緻死。
埋在山坡等語。
陳同彪等、騙化銀錢。
膽敢拐誘幼孩。
毀傷肢體。
不法已極。
即與采生折割無異。
情節最為殘忍。
着傳谕孫士毅、務須徹底嚴審。
從重定拟具奏。
至陳古董、誘拐卞和尚緻死埋藏一案。
并着雅德、徐嗣曾、饬屬查明。
侯官縣是否有卞三其人。
四十九年九月内。
伊子是否被人誘拐。
連江縣埋藏卞和尚屍身處所。
亦一面履勘檢驗确實。
并查明陳古董等、前在閩省。
尚有夥黨誘騙别案。
及行使邪術情事。
逐一根查。
飛咨粵省。
歸案審辦。
或案犯衆多。
亦不必拘泥解粵。
緻滋疎脫。
即由閩省審訊定拟。
将此各傳谕知之。
○又谕、據明興奏、本月二十二日。
省城地方。
自午時起。
至申時止。
大雨如注。
四野深透。
并附近之齊河等處。
及東昌兖州一帶。
亦俱得雨沾足。
河水自必增益。
重運不緻淺阻等語。
覽奏甚為欣慰。
上年山東被災較重。
因降旨令盛京将軍永玮等、豫備糧石。
由海道運至東省。
以備分撥赈粜。
本日據永玮等奏、将動撥倉糧兌竣。
分船裝載。
委員運送。
自五月二十九、至六月初六等日。
陸續開行出口等語。
計奉天至山東利津縣海岸。
路程不遠。
此時已抵東境。
着傳谕明興、于各處船隻抵口時。
即驗明接收。
妥協辦理。
并将如何籌辦之處。
迅速覆奏。
再昨據李奉翰等奏、清水暢達。
漕船已可迅渡。
該省又普得透雨。
泉源增長。
運河水勢。
自必旺盛。
無虞淺阻。
并着該撫于漕船過境時。
上緊催趱。
俾迅速遄行。
早能依限抵通。
方為妥善。
又微山湖、增長水否。
将此傳谕明興、并谕蘭第錫知之。
○庚子、谕軍機大臣等、據明興奏、東省各屬災區。
當糧貴食缺之際。
貧民迫不及待。
即恒業亦作絕産求售。
而有力之家。
亦未免乘人之急。
圖賤絕買。
應照豫省之例。
一概準令回贖。
如有轉行典賣。
多得價銀。
應令買主将浮得之價、歸出轉贖。
不得多行取值。
其有帶麥出售之地。
已經收割者。
酌量所收多寡。
均勻各半分給等語。
所辦尚好。
東省災歉之區。
雖無晉省等處富商大賈。
越境放債。
準折地畝之事。
但該省民人誼屬桑梓。
尤宜共敦任恤。
若因貧乏食。
急于售産。
遂緻乘機賤買。
希圖占為己有。
即與晉民之利債準折無異。
着将原摺鈔寄留京王大臣。
傳籍隸山東之在京大小官員。
令其閱看後。
即寄信原籍親族鄉黨。
俾各知大義。
互相警勸。
毋蹈為富不仁之習。
以副朕訓誨成全至意。
将此谕令知之。
○辛醜。
谕曰、富勒渾久膺簡畀。
曆任封疆。
方資倚毗。
初不料其縱容家人。
恣意婪索。
又關口勒派銀兩。
先侵後吐。
款迹累累。
實屬昧良負恩。
朕于春間。
曾經密谕雅德、将富勒渾在任操守若何。
有無家人在外滋事之處。
令其密查覆奏。
乃雅德不但不能據實查明。
而且力為保奏。
伊豈不見谕旨内。
有并谕孫士毅詳查之語。
能保不别處發覺。
而竟甘心徇隐。
此其面欺之罪。
已百喙難辭。
及富勒渾諸事敗露。
雅德方覺從前保奏之非。
即以汀州鎮總兵武隆阿、在任七年。
廢弛營伍。
嚴行□□□□爾□奏。
以顯其諸事留心。
為救過見長地步。
因查閱伊去□山戊不□所奏、福建省總兵考語單内稱、武隆阿實心任事。
營伍整肅。
今以該鎮在任七年。
廢弛怠玩□□□□爾□奏。
不自知其自相矛盾。
是其所為颠倒錯亂。
止圖補過一時。
而武隆阿之是否廢弛。
尚難憑信矣。
又本日據常青等查奏、富勒渾差委弁員。
向閩省取銀、解交河工一事。
系富勒渾調任兩廣時。
将應繳分賠豫省河工銀一萬五千兩。
發交藩庫收貯。
又雅德陸續扣存司庫養兼銀一萬兩。
系抵還富勒渾借項等語。
督撫大員。
同膺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