疆重寄。
有互相稽查之責。
如有營私舞弊情事。
理應據實糾□□□□爾□。
方為不負委任。
若如富勒渾雅德之通那扣抵。
則督撫聯成一氣。
不但婪贓納賄。
可以彼此通同。
甚至交結情深。
又何事不可為。
朕将何以用人乎。
即此一事。
雅德之過甚大。
在富勒渾人本粗疎。
用度奢侈。
其縱容家人婪索多贓。
及勒派書役銀兩。
先侵後吐各情節。
尚為從前犯案所有。
若雅德以密谕傳詢之事。
竟敢昧良徇隐。
公然飾詞保奏。
且為富勒渾代還借項。
是止知下睦。
而不顧大義。
其情節較富勒渾尤為可惡矣。
若尚因循留任。
督撫不知懲創。
從而效尤。
流弊伊于何底。
此而不加嚴辦。
何以饬吏治而整官方。
雅德、着革職。
所有閩浙總督事務。
着常青兼署。
并令常青派委妥員。
将雅德解送浙省。
交阿桂等歸案審辦。
閩浙總督員缺。
着富綱調補。
特成額、着調補雲貴總督。
所遺湖廣總督員缺。
着畢沅補扔。
江蘭、着補授河南巡撫。
畢沅自調豫省以來。
辦理災赈河防。
事事妥協。
且在巡撫任内。
資俸已深。
是以擢用總督。
江蘭上年查辦災赈。
不辭勞瘁。
奮勉可嘉。
實系藩司中出力之員。
資俸已深。
是以加恩擢用。
但豫省現有令晉民聽贖地畝。
一切修防等事。
皆關緊要。
不可不資熟手經理。
此時河南藩司印務。
仍着江蘭管理。
畢沅亦不必交卸巡撫印務。
仍留豫省。
會同秉公實力經理。
将諸事辦完。
畢沅酌量可以起身時。
即行奏聞。
候朕簡放藩司。
再行交卸巡撫印篆。
前赴湖廣新任。
楚省有李侍堯在彼署理。
原不至乏人也。
特成額接奉此旨。
即行前赴雲南新任。
富綱俟特成額到彼。
再行交卸起程。
朕辦理庶務。
一秉大公至正。
禍福惟其人之自取。
自任督撫大員者。
平時瞻顧徇隐。
及至降旨密詢。
尚複代為隐飾。
似此而得從寬宥。
其何以用人行政耶。
着将雅德保奏富勒渾原摺。
及饬詢雅德所出總兵武隆阿考語谕旨。
一并發鈔。
俾衆共知之。
○又谕、前據俞金鳌奏、常德府河水暴漲。
堤工漫溢。
已明降谕旨。
令該督等查明。
妥為撫恤。
并将刷損堤埝。
即行修整。
今浦霖奏到、勘明被水情形。
據稱武陵首邑田畝。
多被水淹。
民房人口。
各有捐傷。
已查明照例撫恤。
其被沖堤障。
請動支司庫公項。
給領興修。
至龍陽縣被災較輕。
應修各障。
請于司庫存公銀内借給。
分作二年繳還等語。
武陵居民。
猝遇水災。
殊堪憫恻。
除照例撫恤外。
所有沖決堤障。
自應動支庫項興修。
其龍陽被淹田畝。
旋即消退。
雖與武陵情形有間。
第念被水之後。
民力究不無拮據。
該處應修各障。
着加恩于司庫存公銀内。
一體動項修築。
不必徵還。
以示轸恤災黎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
據毓奇等奏。
李奉翰遵旨将五道引河開放後。
洪澤湖水勢暢出。
力足敵黃。
其在前淺阻之台州等幫。
并浙江漕船。
自本月十九日至二十四日。
已共渡過一百餘隻。
至停泊淮安以南之江西饒州等十二幫漕船。
現已簽盤完竣。
饬令跟接過淮。
上緊催令趱渡。
約計七月初十前後。
重運即可全數渡黃北上等語。
現在黃水消落。
清水日漸暢出。
且又值甘霖疊沛。
泉源增長。
運河水勢。
益加旺盛。
從此各幫漕船。
自可迅速北上。
依限抵通。
朕心甚為欣慰。
但前據王柄、陳桂森奏、南糧頭進首幫。
于本月初八日已抵天津。
查驗後、饬令飛挽北上。
此時想早抵通貯倉。
何未據保泰等奏到。
着傳谕保泰等、即查明該幫漕船。
已于何日抵通。
現在是否盤兌貯倉。
比較上年遲早若何之處。
迅速查明覆奏。
将此傳谕保泰等、并谕毓奇知之。
○又谕、據王懿德奏、鳳陽關稅務一年期滿。
将徵收短绌緣由。
據實縷細陳奏。
并願請賠補一摺。
王懿德見關稅缺額。
心存惶懼。
未免見小着急。
鳳陽關稅。
全賴安徽、河南、秋收豐稔。
商販流通。
過關報納。
錢糧始能豐旺。
上年該二省被旱成災。
麥收歉薄。
正額盈餘短少。
亦屬情理之常。
況每年各關遇有徵收短绌。
朕無不俯念情形。
格外施恩。
分别寬免者。
王懿德又何必條分縷晰。
反覆渎陳耶。
除将原摺交部。
俟核覆到日。
再降寬免谕旨外。
将此谕令知之。
○緩徵陝西朝邑、華陰、富平等縣、上年秋禾水災額賦。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績溪縣民章長輝聘妻程氏。
○是月。
直隸總督劉峨奏、直屬有驿州縣。
向有額設摃夫。
自十餘名至一百五六十名不等。
所需工食。
系同夫馬工料等項。
在地糧項下留支。
不敷者赴司庫請領。
均照額設夫數。
按八成支給。
扣留二成。
名為留二。
以為添雇夫役之用。
查系年清年款。
并無長支代墊。
緻有虧缺之弊。
報聞。
○長蘆鹽政徵瑞奏、商人牛繩祖、因捐輸川饷。
議叙知府。
遂具呈将引地交官。
以抵欠項。
查該商為長蘆大商。
欠交帑利等銀十六萬餘兩。
本應清理。
乃僅以房屋一所抵報。
意存通綱代為彌補。
居心巧詐。
應請革去職銜。
交天津縣監追。
限一年完繳。
逾限不交。
照商人欠課十分之例治罪。
屆時核明實在無着銀數。
歸于通綱應交二錢項下。
彌補清款。
得旨、此奏甚公正。
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兩廣總督孫士毅、粵海關監督穆騰額奏、粵海關管理總口七處。
以省城大關為總彙。
以澳門為聚集重地。
向設防禦二員分駐。
其一切關稅事務。
于大關澳門兩總口。
又分為附省十小口。
向由監督及兼管稅務之督撫。
分派家人、帶同書役管理。
此外惠州、潮州、高州、瓊州、及雷、廉、五總口。
并分隸五總口之各小口、四十餘處。
監督亦分派家丁書役查察。
仍每一總口。
委佐雜官一員約束。
查附省之總口小口。
夷船貨物。
在在經由。
一切出入點驗。
及防範走私短報各弊。
必需家丁驅遣往來。
應仍照舊派遣。
其餘五總口、及分隸之小口。
系内地本港船隻出入。
距省自數百裡至二千餘裡不等。
所有每年詳委之佐雜。
本非熟習關務。
且家丁書吏。
未能遵其約束。
應概行停止。
請改令就近之丞倅督率經理。
其本任廉俸。
足資辦公。
毋庸議給飯食銀兩。
再查監督庫内。
從前貯饷。
不過二三十萬至四五十萬。
近年增至一八十萬。
向例止設庫書二名、經理其事。
殊非慎重錢糧之道。
請照藩運兩司庫例。
添設庫大使一員。
得旨、如所議行。
卷之一千二百五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