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飛咨阿桂等查辦等語。
總督家人。
經過州縣。
辄敢需索銀數十兩、至百餘兩不等。
李世榮家赀富厚。
看來自不獨上年在閩粵二省。
招搖婪索。
今款迹業經敗露。
定案時。
已應問拟大辟。
所有常青等、查出該犯得受站規花銀一千七百餘圓。
即無此項銀兩。
李世榮之罪。
并不能輕減。
有之亦無可加重。
即富勒渾從容家人之罪。
亦不能更加其身犯之罪。
前經降旨。
傳谕阿桂等、于雅德等解到時。
速将此案定拟具奏。
即行起程。
着即遵旨迅速定案。
不必因常青等、此次查出李世榮需索銀數。
輾轉诘訊。
緻稽時日。
況本世榮系應解交刑部之犯。
即有不實不盡。
将來解京後。
不難就近審訊。
無須阿桂等在彼耽擱也。
至富勒渾呈出廣東藩臬兩司。
親送供詞一款。
其時富勒渾尚未解任。
藩臬俱其屬員。
将所訊殷士俟等供詞。
索看送與。
尚屬人情之常。
并非此案緊要情節。
若因此而究诘不已。
勢必将藩臬兩司。
解任質對。
則此案何時完結。
再前據孫士毅奏、富勒渾曾有将來緻我離任。
必使衆官皆受拖累之語。
此系富勒渾暴戾乖張。
口出不遜之言。
伊一到浙省。
即呈出口供底稿。
由此觀之。
未為不欲行其一齊拖入之計。
況與富勒渾之罪名。
無關輕重。
計此時雅德等早已抵浙。
阿桂等即可定拟完結。
發摺後。
阿桂即遵旨速赴清口會同李世傑等、查勘漫口工程。
○又谕、據常青、徐嗣曾奏、查出富勒渾家人李世榮、需索站規等因一摺。
常青、徐嗣曾、聯銜俱稱奴才。
殊不知政體。
向來旗員督撫奏摺。
除請安謝恩外。
俱一體稱臣。
今常青、系将軍署理督篆。
于此等奏摺。
自應照例稱臣。
況同為臣仆。
尊親原不系此。
即稱奴才。
于尊君之道。
亦非有加。
至徐嗣曾、原系漢員。
聯銜具奏。
尤不應如此。
着傳谕常青、嗣後除請安謝恩外。
凡遇地方事件。
俱照例一體稱臣。
不得仍稱奴才。
并谕徐嗣曾知之。
○以湖北糧道周樽、為陝西按察使。
○庚辰。
谕、大學士伯伍彌泰、老成端謹。
奉職中外。
揚曆多年。
簡任綸扉。
兼司旗務。
實心宣力。
倚毗方殷。
茲因值宿禁城。
陡患痰疾。
舁回私宅。
旋即溘逝。
深為悼惜。
着贈太子太保。
派散秩大臣一員。
帶同侍衛十員。
前往奠醊。
仍賞給銀一千兩。
俾治喪事。
其任内降級罰俸處分。
均予開複。
所有應得恤典。
着該部察例具奏。
○又谕、前據窦光鼐奏。
平陽縣知縣黃梅。
丁憂演戲一事。
該府範思敬、曾面禀前撫臣福崧。
又該員虧空甚多。
調任溫州府方林、亦嘗赴省揭□□□□爾□等語。
當即降旨詢問福崧。
茲據福崧奏稱、在浙時。
并未聞有黃梅丁憂演戲之事。
該府範思敬、亦未面禀。
至虧空一案。
時刻嚴催。
催據該府方林等、以催迫太甚。
誠恐有累闾閻。
禀請展限。
亦未據揭報等語。
是此事範思敬等、從前并未具禀福崧。
何以窦光鼐奏、竟似福崧亦知其事者然。
窦光鼐惟以先入之言為是。
不加詳查。
率行誣扳渎奏。
其意何居。
着将福崧原摺。
發窦光鼐閱看。
令據實明白回奏。
勿再仍前固執。
自幹咎戾也。
○吏部議、雲南巡撫劉秉恬奏、南甯縣武生尹在奇。
被賊搶奪。
誣告無辜一案。
請将原審覆審各員。
及□□□□爾
□奏失當之該撫。
分别降革。
谕曰、巴尼珲、于屬邑搶奪重案。
并不虛心審理。
究出誣告情由。
辄拷訊緻死無辜二命。
非尋常錯謬可比。
巴尼珲、着照部議革職。
劉秉恬□□□□爾□奏原審知府知州。
意存軒轾。
實屬有心偏袒。
況查本内。
該撫從寬免其革任之案。
不一而足。
若此次再行留任。
則外省督撫。
益不知所懲儆。
但念劉秉恬、平日尚能辦事。
且在京大員中。
籍隸晉省者甚少。
沈初、現在出差。
劉秉恬、着即來京署理兵部侍郎事務。
所遺雲南巡撫員缺。
着譚尚忠補授。
富綱、着降一級留任。
○調鑲紅旗漢軍都統阿揚阿。
為鑲白旗蒙古都統。
以西藏辦事大臣留保住、為鑲紅旗漢軍都統。
○辛巳。
谕曰。
阿桂等奏、嚴審富勒渾骩法營私。
縱容家人各款迹。
及徇私曲法。
并不據實直陳之雅德等。
分别定拟斬候一摺。
已批交軍機大臣。
會同三法司覆拟具奏矣。
惟摺内将家人李世榮、問拟絞候。
殊未平弁。
殷士俊、李世榮。
俱借主人名目。
招搖滋事。
厥罪惟均。
而李世榮則系富勒渾家人。
尤非殷士俊長随可比。
且沿途婪索。
昨又據常青查出。
由浙赴閩。
及由閩赴粵時各州縣。
得受銀兩數目。
不為不多。
其罪無可少減。
所有李世榮一犯。
将來定議時。
着與殷士俊、一例定拟絞決。
○又谕、據孫士毅奏、拏獲假借官親名色。
詐騙魚戶之匪徒楊茂林等、審明定拟發遣。
并請将左翼鎮總兵施國麟、交部嚴加議處一摺。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此案楊茂林、系施國麟族甥。
該總兵平日。
任聽出入衙門。
流寓境内。
與斥革把總都司吳振龍等、結交往來。
并給以銀錢。
以緻該犯假借官親名色。
在外滋事。
實屬不合。
施國麟、難膺專阃之任。
即部議上時。
必系降革。
所有廣東左翼鎮總兵員缺。
着李化龍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據步軍統領衙門具奏、傳訊佛喜保呈訴案内。
員外郎華連布、及伊家人德兒、廣州、等供詞一摺。
内稱佛喜保供出濟甯州王道亨。
原送過銀三百兩。
伊未收受。
随分給家人衙役幕友等語。
知州緻送銀兩。
佛喜保雖未入己。
而家人衙役幕友。
非佛喜保者而何。
與自己收受無異。
乃事隔數年。
現在并無人舉發。
方将掩飾之不暇。
而佛喜保哓哓呈辯。
自行供出此等情節。
殊不可解。
看來佛喜保、竟無福承受主事官職。
是以猜疑瞀惑如此。
着将步軍統領衙門原摺。
及所取供詞。
一并鈔寄舒常閱看。
○又谕、據孫士毅奏、暹羅國長鄭華、遣使進貢請封。
俟八月中旬。
委員伴送赴京。
其所禀懇恩欲在粵東置辦銅甲二千。
領回本國。
防禦緬匪一節。
殊屬不知分量。
拟檄稿駁饬、等語。
所見甚是。
自當如此辦理。
兵丁禦敵。
自古皆用鐵甲。
從未聞有銅甲之名。
蓋銅質本脆。
槍箭易入。
不能如鐵性之堅。
何以該國欲于粵東置備銅甲。
自系該國須用銅觔。
因例禁出洋。
是以捏稱備禦緬匪。
須用銅甲。
以掩其迹。
尤屬非分幹求。
現已令軍機大臣。
将該督所拟檄稿。
添改發往。
該督即可遵照檄谕傳示。
檄曰、兩廣總督孫士毅、檄谕暹羅國長。
接閱該國長來禀、遣使進貢。
懇請封号等因。
現委員伴送來使。
恭赍表文方物。
由驿入都。
藉副遠悃。
至稱與緬匪成敵。
欲在廣東置備銅甲二千。
殊屬非是。
天朝功令森嚴。
銅觔例禁出洋。
查乾隆四十六年。
爾父國長存日。
曾請買銅盤銅爐等物。
前任督撫。
以事屬違例。
未經代奏。
今請辦銅甲。
更非尋常器用可比。
國長甫經襲職。
尚未得受封号。
宜事事小心。
以邀恩眷。
不應忘分越請。
上渎聖聰。
且從古及今。
俱用鐵甲。
該國長豈不知銅質之脆。
不如鐵性之堅。
難資抵禦。
明系爾國缺少銅觔。
托言置備銅甲。
冀邀恩允。
尤屬非是。
本部堂職任封圻。
惟知恪遵成憲。
何敢違例代奏。
緻幹愆戾。
用是明白檄知。
嗣後國長、其益勵恪恭。
承受天朝恩寵。
○以陝西河州鎮總兵興奎。
為烏噜木齊提督。
○壬午。
谕軍機大臣等、今年江南黃運兩堤。
俱有漫溢處所。
業經降旨。
将該督等所請治罪議處之處。
加恩寬免。
将來該督等、即督率工員。
上緊堵築。
迅速蒇工。
功過僅足相抵。
自不得複邀錄叙。
至豫省地處南河上遊。
盛漲所過。
各工雖間有陡蟄。
該督等督率員弁兵夫。
分投加鑲穩固。
得以一律平甯。
殊屬可嘉。
俟秋汛安瀾本到。
屆時再降谕旨。
将伊等交部議叙。
該督等當益知感奮。
加意修防。
以承受恩眷也。
○以貴州銅仁協副将巴彥圖、為陝西河州鎮總兵。
○癸未。
谕、據浦霖奏、六月二十三四等日。
風雨驟至。
洞庭湖水倒漾。
常德府屬之武陵、龍陽、二縣。
嶽州府屬之華容縣。
澧州屬之安鄉縣。
同時被水。
旋即消退并未損傷人口廬舍。
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