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甚為可惡。
即應照故出人罪律。
與富勒渾同拟斬候。
亦屬罪所應得。
但念其僅止徇隐。
尚無侵貪款迹。
與富勒渾之真贓實犯者有間。
雅德、着加恩免其治罪。
從前阿桂等定議、将浙省清查虧空案内。
留抵銀十三萬九千餘兩。
着落富勒渾、雅德、福崧、名下。
分賠歸款。
除雅德本分應賠之外。
所有富勒渾家産。
已經查抄。
伊名下應賠銀兩。
即着落雅德。
全數代賠。
以示懲儆。
仍俟伊到京後。
再行派差贖罪。
以觀後效。
至福崧。
在浙江巡撫任内。
尚無别項劣迹。
其咎在于不能實力督催。
以緻逾限不完。
又複公堂設誓。
有乖政體。
前經加恩。
令其署理山西巡撫。
部議革任時。
降旨俟富勒渾、雅德、定案後。
一并另降谕旨。
福崧、着從寬免其革任。
仍注冊。
俟八年無過。
方準開複。
至殷士俊、李世榮。
借主人名目。
招搖滋事。
阙罪維均。
且李世榮、系富勒渾世仆。
尤非長随可比。
何以阿桂等、轉将該犯定以絞候。
實屬寬縱。
阿桂、曹文埴、舒常、伊齡阿、俱着交部察議。
殷士俊、李世榮、俱着即處絞。
○辛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陳桂森奏、本年漕船尾後浙江、湖南、江西、等幫。
現已陸續渡黃。
抵直時、恐為期較遲。
遵旨仍照去年。
在北倉起卸存貯。
一面即在北倉剝運等語。
朕因倉場侍郎保泰等奏、南糧如于八月十五日。
全數過津。
即可将撥船起剝抵通。
毋庸截留北倉。
若其時江廣等幫。
尚不過關。
即已到之幫。
先行起剝。
其續到幫船。
再行酌量截留北倉。
所奏似屬可行。
已明降谕旨。
令該侍郎等。
臨時酌辦。
陳桂森、想尚未接奉前旨。
着傳谕毓奇等、仍照保泰等所奏辦理。
于八月中旬以前。
三進幫船。
如已全過津關。
即可省北倉截卸之煩。
而回空亦得迅速抵次。
總期得早一日。
即受一日之益。
将此傳谕毓奇、劉峨、并谕保泰、蔣賜棨、陳桂森、知之。
○又谕、據孫士毅等奏、詢問藩司許祖京、臬司姚棻、将審問殷士俊等供詞。
呈送富勒渾閱看一節。
該司等堅稱、若實在曾經送過。
則明知供詞在富勒渾處。
前次何敢供稱令富勒渾交出作證。
自取敗露。
況每進見。
必與督糧道吳延瑞、南韶道德爾炳阿、同見。
實未送過供詞等語。
孫士毅派委兩司。
審訊殷士俊、李世榮、招搖婪索各款。
其時富勒渾尚未解任。
藩臬皆其屬員。
将所訊供詞送看。
或富勒渾索看。
不敢不與。
皆屬人情之常。
并非緊要情節。
于富勒渾罪之輕重無涉。
富勒渾即閱看後。
亦斷不能于罪名私有增減。
且前據孫士毅奏、富勒渾曾言将來緻我離任。
必使衆官皆受拖累。
此系富勒渾暴戾乖張。
口出不遜之言。
而伊一到浙省。
即呈出口供底稿。
是明系富勒渾乖戾性成。
不顧體面。
借呈送供詞一節。
陷害兩司。
欲行其一齊拖入之計。
朕若窮加究诘。
勢必将藩臬兩司。
解任來京。
令與富勒渾質對。
豈不轉堕其術中乎。
成何事體。
着傳谕孫士毅、即谕知許祖京、姚棻、以此事無關緊要。
即曾經呈送。
亦非大咎。
令伊等安心供職。
不必心存畏懼。
俟詢問富勒渾後。
再降谕旨。
至許祖京、姚棻、既堅稱未經呈送供詞。
則富勒渾呈出底稿。
又從何得來。
或系承審府縣各官。
及承行書吏。
私行錄供呈送。
亦未可定。
着将孫士毅原摺。
鈔寄舒常閱看。
遵照此旨。
向富勒渾嚴切根究。
令其據實登答。
迅速覆奏。
毋任支飾。
又據孫士毅等奏。
粵東近來雨水略稀。
虔申步禱。
于閏七月初二三日得雨。
入土計有四五寸等語。
現在曾否續得雨澤。
田禾有無妨礙。
并着孫士毅等、醜速覆奏。
以慰廑念。
尋奏、自閏七月中旬以後。
連得陣雨淋漓。
高低田畝晚禾一律長發。
得旨、覽奏欣慰。
○又谕、據劉峨奏、據大名、元城。
二縣知縣禀報。
本月十四日夜。
有賊人手執器械。
擁入縣署。
砍死該縣家人監夫刑書人等。
并同時擁入道署。
該道熊恩绂、出堂喊令家人把守庫門。
遇賊被殺。
衙役家人火夫傷死者。
共十六名。
賊衆旋即逃逸。
當于廂房内搜出匿犯五名。
草帽三十九頂。
其餘賊衆。
俱聞拏奔竄。
殺死守門兵丁三名。
逸出城門。
現在尚無弋獲。
請将大名協副将舒通額、革職拏問。
大名縣知縣吳之珩、元城縣知縣沉雲尊、革職。
留于地方協緝等語。
大名元城二縣衙署。
同在府城。
而道府副将。
又同城駐劄。
該處衙役兵丁必多。
非山僻小縣可比。
乃賊犯等辄敢多人夤夜擁入縣道衙署。
殺死本道。
并砍殺家人兵役多人。
出城逃逸。
實屬罪大惡極。
目無法紀。
該署副将舒通額、近在同城。
并不即時帶領兵丁。
堵禦截拏。
竟任其肆行無忌。
結衆奔逃并無一名擒獲。
則其畏功無能。
已可概見。
自應革職拏問。
以示懲儆。
至賊衆等聚集多人。
其平時必有糾約商謀情事。
該縣知縣。
既漫無覺察。
而于廂房内拏獲匿犯五名。
草帽三十九頂。
又不即時訊取供詞。
究出為首何人。
黨與何人。
乃僅以一禀塞責。
殊屬糊塗。
自應即予革職。
俟劉峨前往查詢确情。
具奏辦理。
至大名一帶。
與豫東二省毗連。
該犯等逃逸後。
必越境奔竄。
着傳谕畢沅、明興、迅速選派明幹員弁。
各于交界處所。
嚴密堵截。
如擒獲一名。
即先行訊供。
一面奏聞。
一面即于該處正法。
毋庸解送直隸。
以緻輾轉疏虞。
此時劉峨、已率同臬司、遊擊、帶兵前往。
全保、亦由正定起身。
前赴大名。
着傳谕該督等、務須上緊搜緝。
先将現獲之五人。
訊究何處人氏。
是否案内正犯。
平日如何商同糾約。
即從此根究躧緝。
或熊恩绂。
平日有殃民劣迹。
以緻如此。
亦未可知。
不可隐諱。
況道縣二署。
同時皆有賊人進内。
又欲劫囚搶庫。
同夥賊匪。
自必衆多。
不可因其搜獲草帽三十九頂。
遂信為實數。
以緻賊衆漏網。
務俾愍不畏死之徒。
悉就拏獲。
以正刑誅。
不可令其遠揚。
緻稽顯戮也。
将此由六百裡各傳谕知之。
大名距省不遠。
想劉峨此時。
自已早抵該處。
仍将查明起釁情由。
并續獲要犯幾名之處。
迅速馳奏。
○壬辰。
谕、據蘭第錫等奏、現在節逾白露。
黃河水勢安瀾。
工程平穩等語。
本年豫省河工。
自七月中旬以後。
屢次報長。
各工在在險要。
蘭第錫、畢沅、督率員弁。
分投搶護。
江蘭、亦常川在工查辦。
不辭勞瘁。
各工得以一律平甯。
現在節過白露。
秋汛具報安瀾。
蘭第錫、畢沅。
江蘭。
俱着交部議叙。
所有在工出力文武員弁。
并着該督等查明。
一并咨部。
照例議叙。
○谕軍機大臣等、據劉峨奏、據大名、元城、二縣續禀、會同營員。
督率兵役。
拏獲王國柱、王八。
二名。
同前獲之許三等五名。
嚴加究問。
據稱、向随八卦會。
會首系山東單縣人劉洪、現在單縣監禁。
頭目系廣平縣段文經、元城縣徐克展。
伊等均入其會。
于十四日齊集許三家内。
夥同殺官搶庫劫獄。
再救單縣劉洪等語。
該犯等以邪教餘孽。
竟敢夥同殺官搶庫劫獄。
實屬罪大惡極。
據供欲救單縣劉洪。
此時或竟潛往彼處。
滋事不法。
亦未可定。
着傳谕明興、迅速前往單縣。
監提劉洪、究問黨與何人。
伊弟二洪、現逃往何處。
一面遴委員弁。
分投緝拏究訊。
一面即将劉洪帶至省城。
嚴行監禁。
以便訊究。
至劉峨現在自已馳抵大名。
務将此案逸犯。
迅速嚴拏務獲。
盡法懲治。
毋使一名漏網。
以緻複留餘孽。
其大名、元城、兩縣知縣。
能督率兵役。
拏獲要犯。
尚屬能事。
且大名縣吳之珩、曾經受傷。
着加恩均各暫行革職留任。
令其戴罪自效。
以資駕輕就熟。
緝捕較為得力。
俟此案完結。
劉峨查明起釁緣由。
具奏到日。
再降谕旨。
至該犯等供稱。
八卦會頭目。
系籍隸廣平、元城、二縣。
此二犯現曾否就獲。
何未據奏及。
熊恩绂在任。
未能先事查拏。
該督前稱伊幹練。
今觀其諸事廢弛。
竟有取死之道。
現在新放大名道陳昌圖、昨來熱河召見。
朕觀其才具。
系屬書生。
且甫經外用。
恐于緝捕要犯。
整頓地方。
不能得力。
已孫旨将龍舜琴、調補大名道。
陳昌圖、調補通永道。
朱瀾、仍令暫回清河道之任。
該員即不能勝任。
與總督藩臬同城。
亦未必遂至贻誤。
俟将來事定後。
再行更調。
未為遲也。
再釴鹿縣越獄一案。
現已拏獲五犯。
應速行定罪。
尚有一犯未獲。
或即系此案匪犯。
勾通滋事。
先試其伎倆。
亦未可定。
着傳谕劉峨、一體留心究問。
至此案兇犯。
人數衆多。
借燒香念經邪教為由。
煽惑鄉愚。
竟敢糾衆劫囚。
搶庫害官。
若果系欲救劉洪。
自當在單縣劫牢。
何乃舍近就遠。
轉在大名滋事。
或竟有豫謀叛逆起事等情。
均未可定。
劉峨至彼。
當先就獲犯嚴切審訊。
明興、亦當向劉洪嚴加根訊。
不可任其狡飾。
再此等兇犯。
多系不逞之徒。
劉峨至彼。
訊得實供。
即先行正法。
多辦數人。
以儆兇逆。
不可久留羁禁。
或又緻有搶劫脫逃之事。
亦不可任其輾轉扳引。
多有拖累。
以緻人情不安。
或生别事。
更屬不成事體。
将此由六百裡各傳谕知之。
○又谕曰、劉峨奏、八卦會會首劉洪。
系邪教劉省過次子。
伊三子三洪。
已賞給功臣為奴等語。
三洪系賞給何人。
着傳谕留京王大臣。
即行查明。
拏交刑部監禁。
毋緻聞信脫逃。
○又谕、據李侍堯等□□□□爾□奏、怠玩廢弛之利川縣知縣陳象渭、請旨革職一摺内稱、該縣民人李谷池妻周氏、自缢身死一案。
系四十九年報縣。
驗訊通詳。
其緻缢情由。
迄今兩載。
未據審詳等語。
特成額、在湖廣總督任内。
于地方命案事件。
自應饬令速行審結。
乃此案系四十九年詳報。
該督并未催查。
一任該縣遲延不結。
不行□□□□爾□奏。
其于公事廢弛。
已可概見。
現在調雲貴總督。
地方事務較繁。
尤宜加意整頓。
事事認真。
若複仍前怠忽。
則是自取愆尤。
殊負朕委任封圻之意。
并将李谷池一案。
從前何以不行□□□□爾□奏之處。
據實覆奏。
○癸巳。
禮部内務府遵旨會奏、查會典載、固倫公主冠服儀衛。
視親王福晉。
和碩公主。
視親王世子福晉。
再恭查欽定皇朝禮器圖式。
所載公主朝冠金約等制甚詳。
謹繕單進呈。
請嗣後照禮器圖制辦。
公主儀衛。
會典載銀頂轎、朱輪車、諸制。
與親王同。
亦繕單進呈。
請嗣後照會典制造。
至護衛一項。
查和敬固倫公主下嫁時。
陪送人等十二戶内、頭等護衛二員。
二等四員。
三等四員。
五六品典儀、各一員。
和嘉和碩公主。
陪送人等十戶内、二等護衛二員。
三等四員。
六七品典儀、各一員。
請嗣後各照例揀放。
其辦理家務長史一缺。
例于内務府廢員内簡放。
固倫公主長史。
給三品銜。
和碩公主長史。
四品銜。
谕曰、固倫公主分内。
着定為三品翎頂長史一員。
頭等護衛一員。
二等護衛二員。
三等護衛二員。
六品典儀二員。
和碩公主分内。
着定為四品翎頂長史一員。
二等護衛二員。
三等護衛二員。
六七品典儀、各一員。
不必拘定陪嫁人戶。
聽從公主随便揀放。
餘依議。
○又谕、現在三公主府内官員護衛等。
不必照新定之例。
即行裁減。
俟将來出缺時。
毋庸再補。
以符新例。
○又谕、戶部議駁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