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奏請、長蘆商人。
應完正餘引課。
展限八年一摺。
固屬照例辦理。
但念該商等應完課項。
為數較多。
若同時并徵。
未免竭蹶。
所有長蘆應完正餘引課。
原分三年帶徵者。
着加恩分作六年帶徵。
以纾商力。
○又谕、戶部議覆、浒墅關徵收一年期滿。
短少盈餘銀二十九萬四千七百七十餘兩。
請令四德、照數賠補。
并請将該監督交部議處一摺。
固屬照例辦理。
第念上年湖北安徽、等省。
收成歉薄。
而豫東二省。
亦因被旱失收。
商販稀少。
以緻過關船隻無幾。
稅課短少。
尚屬有由。
着加恩寬免銀二十八萬。
其餘銀一萬四千七百七十餘兩。
着令賠補。
并從寬免其義處。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步軍統領衙門奏、傳訊佛喜保、及伊家人廣州、德兒、等供詞。
已鈔寄舒常閱看。
順往該處查辦。
如舒常業抵濟甯。
查訊清楚。
于發摺後。
速來行在複命。
若此時人證未齊。
或舒常以押帶富勒渾一案人犯。
行走稍遲。
現尚未到濟甯。
即毋庸繞道至彼。
徑至行在複命。
再于此處查辦。
亦無不可。
無須為此不關緊要之事。
徒耽時日也。
○又谕、大名府邪教餘孽段文經等。
糾衆殺官一案。
已節次傳谕該督等、上緊查拏審辦矣。
該處道縣二署。
同時皆有賊人進内。
又欲劫囚搶庫。
同夥賊匪。
自必衆多。
即以搜獲草帽三十九頂而論。
現在止獲七名。
尚有三十二名未獲。
劉峨此時。
自已抵彼。
曾否續獲要犯幾名。
務須督率兵役。
上緊搜捕。
若躧緝稍遲。
該犯等四散竄逸。
改裝潛匿。
恐更難追捕也。
現據明興奏、得信後。
已親赴冠縣交界處所。
一體截拏。
該督等務彼此咨會。
設法搜緝。
俾逸犯盡數拏獲正法。
毋使一名漏網。
至該犯等所供頭目段文經、徐克展、籍隸廣平。
元城。
此二犯尤為案内首惡。
居址姓名确鑿。
無難躧緝。
現在獲否。
何以尚未據該督奏到。
劉峨當先就現獲各犯。
嚴訊确情。
迅速覆奏。
不可任其支吾狡飾。
○甲午。
谕曰、沈初現出學差。
劉秉恬尚未來京。
兵部漢侍郎乏人。
所有沈初右侍郎事務。
着汪承霈兼署。
○谕軍機大臣等、據毓奇奏、江西漕船十三幫。
計算到津時日已遲。
但北倉廒座。
不敷收貯。
拟令在前之贛州等六幫。
所裝米三十二萬餘石。
趱抵楊村。
盡令新造撥船。
撥連上壩交納。
其江西在後之安福等七幫。
裝米三十二萬餘石。
即在北倉起卸等語。
前據倉場侍郎保泰等奏、南糧如于八月十五日。
全數過津。
将撥船起剝抵通。
毋庸截留北倉。
若其時江廣等幫。
尚未過關。
即将已到之幫。
先行起剝抵通。
其續到幫船。
再行酌量截卸一摺。
所奏事屬可行。
已明降谕旨矣。
今毓奇所奏、普為酌籌調劑起見。
着将原摺。
鈔寄保泰等閱看。
令其會商妥辦。
總期糧艘迅速起卸回空。
得早一日抵次受兌。
即受一日之益。
将此傳谕保泰、蔣賜棨、并谕毓奇知之。
○乙未。
谕曰、和珅着補授大學士。
管理戶部事務。
福康安、着補授吏部尚書。
協辦大學士。
仍留陝甘總督之任。
其吏部尚書事務。
仍着和珅兼管。
戶部尚書員缺。
着福長安補授。
兵部尚書慶桂出差之缺。
着綽克托署理。
行在兵部事務。
仍着福長安帶管。
戶部左侍郎。
着諾穆親轉補。
其右侍郎員缺。
着松筠補授。
松筠現在出差。
錢法堂事務。
仍着諾穆親兼署。
○谕、本日據伊齡阿奏、窦光鼐在平陽城隍廟。
多備刑具。
傳集該縣書吏。
追究原任知縣黃梅款迹。
生監平民人等。
一概命坐。
千百成群。
紛紛嘈雜。
及由平陽回省。
攜帶多人。
坐船由溪河晝夜行走。
以緻水手落河淹斃。
抵省時。
稱黃梅款迹。
不是丁憂演戲。
乃另有呈控之案。
哓哓執辯。
并有不欲做官、不要性命之言、等語。
此事之始。
朕因窦光鼐為該省學政。
适該省有虧空之案。
因令就所見聞陳奏。
此朕明目達聰。
兼聽并觀之意耳。
即使所言不實。
亦祇系風聞入奏。
斷不以此遽加之罪也。
今伊所稱黃梅丁憂演戲等款。
皆節外生枝。
況業經阿桂等、審系窦光鼐誤聽虛誣。
朕亦并未加之譴責。
窦光鼐當知感激朕恩。
安靜供職。
仍現屆賓興大典多士在省城守候錄科。
伊竟親赴平陽。
咆哮生事而置目前錄科之事于不辦。
是以将伊革職。
此窦光鼐自贻伊戚。
其罪并不在乎言事不實也。
茲複據伊齡阿奏、窦光鼐回省時。
攜帶丁憂典史。
及生監等多人。
以為質證。
且言不欲做官。
不要性命等語。
看來窦光鼐竟系病瘋。
是以舉動颠狂若此。
伊于黃梅丁憂演戲一節。
始則誤聽人言。
欲以忤逆不孝之事。
污人名節。
今赴平陽訪查此事屬虛。
複言黃梅任内。
另有别項款迹。
以實其說。
如此乖張瞀亂。
不但有乖大臣之體。
且恐煽惑人心。
緻啟生監平民人等。
讦告官長。
效尤滋事之風。
不可不嚴行懲儆。
僅予革職。
不足蔽辜。
窦光鼐着拏交刑部治罪。
○谕軍機大臣等、據劉峨奏。
接據大名元城二縣禀報、拏獲匪犯徐克展之母徐李氏、據供有廣平郝潤成、去說。
徐克展、同段文經、往山東單縣通天寺集村呂棟家藏匿等語。
匪犯等既藏在單縣呂棟家。
無難跟蹤緝獲。
前已有旨。
令明興速往單縣。
監提劉洪究問。
此時自已馳抵該處。
因何尚未奏到。
着傳谕該撫、迅速親往集村呂棟家。
将要犯徐克展、段文經、及呂棟、一并嚴拏務獲。
并會首劉洪、各訊取确供速奏。
再廣平郝潤成、往來通信。
亦屬此案要犯。
此人曾否就獲。
何以劉峨摺内。
并未據奏及。
至大名、元城、兩縣。
查拏要犯家屬。
究出潛逃縱迹。
看來竟屬能事。
前已有旨。
将伊二人從寬留任。
劉峨到彼。
當督令盡拏餘黨。
以贖前愆。
其二人中。
誰為辦事出。
亦着奏明。
至該犯等借焚香念咒邪教為由。
煽惑鄉愚。
竟敢糾衆殺官。
劫囚搶庫。
其黨與自必衆多。
該督等務彼此咨會。
設法搜緝。
嚴究夥黨。
将逸犯盡數拏獲正法。
毋使一名漏網。
再劉二洪一犯。
前據劉峨奏、業經在逃。
本日據留京王大臣奏、審訊分給果昇阿家為奴之劉永慶、據供伊兄二洪、已經早故。
想是遮飾之詞。
着劉峨、明興、查明該犯是否病故屬實。
一并迅速覆奏。
○又谕、本日據江蘭奏片内稱。
蘭陽十四堡挑水壩頭。
溜勢坐灣。
漸已刷深。
時有蟄陷。
當即趕鑲穩實等語。
看來黃河水勢長發。
各工多有蟄陷之處。
何以從前并未據蘭第錫等奏過。
現在節逾白露。
河流順軌。
前已降旨。
将該督等交部議叙。
并将在工各員。
一并查明。
照例議叙矣。
嗣後該督等、益當慎重修防。
俾堤工永資穩固。
至本年秋收分數。
前已于摺内批示。
令畢沅等。
即行奏報。
何日來尚未據奏到。
着傳谕畢沅等、即将本年通省秋成。
約有幾分及江蘭所奏蘭陽十四堡工程。
是否堅實穩固之處。
據實覆奏。
以慰廑念。
丙申。
上禦卷阿勝境。
賜扈從王公大臣、蒙古王公台吉等食。
至己亥皆如之。
○谕軍機機大臣等、據福崧奏、晉省路當孔道。
差務較繁。
額設所夫。
遇有不敷。
即須随時添雇。
以資應付。
所有平樂等八州縣節年以來。
共長支過工食銀一萬零七十五兩。
請分為兩股。
在于濫行出借、及曆任不行清理之各員名下。
分賠一股。
勒限一年完繳等語。
此項銀兩。
自系曆任巡撫。
不能及早清厘。
以緻濫支流抵況臬司有專管驿站之責。
若第于各州縣名下追賠。
而巡撫臬司轉得置身局外。
未為允協。
着将前面銀兩。
分為十成。
在于曆任不行清理之巡撫名下。
分賠三成。
臬司分賠二成。
其餘五成。
即着落各員名下分賠。
仍勒限一年完繳。
以清庫項。
○又谕、據窦瑸奏、粵東惠州等府、早稻收成。
通計八分有餘。
又據孫士毅奏、七月以前雨水未能沾足。
民間望澤甚殷。
現在齋潔祈禱等語。
是粵東省城。
目下正在祈雨。
而該總兵尚稱雨水調勻。
未免意存文飾。
但該總兵或因駐劄惠州。
距省稍遠。
祗就該處情形。
查報具奏。
緻與督臣所奏不同。
尚屬情理所有。
惟窦瑸前于弁兵租賣火器火藥與盜犯譚華瑞一案。
漫無覺察。
咎實難辭。
已加恩降補開化鎮總兵。
當益加奮勉。
整饬營伍。
自贖前愆。
若因降補總兵。
更複因循玩愒。
則是自取重戾。
恐不能再邀寬宥也。
○丁酉。
谕、據毓奇奏、浙江金衢所幫旗丁胡公安船、湖南頭幫旗丁熊之都船二隻。
于迎溜上閘時。
緣溜勢洶湧。
掙斷頭纜。
搶救不及。
登時傾覆。
在船漕米。
沖淌無存。
共淹斃男女大小五名。
所有應賠船隻。
請官為給造。
其淌失米石。
情願同該糧道照數賠補等語。
此次漕船上閘。
實因黃運同時并漲溜勢洶湧。
以緻傾覆。
非長河行走、挽駕不慎者可比。
所有應賠船隻。
着準其給料成造。
沖淌米石。
着加恩免其賠補。
其淹斃人口。
殊堪憫恻。
着于例賞外。
加倍賞恤。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桂等會奏、查勘漫口水勢情形。
分别先後酌籌堵築。
并将收蓄事宜。
豫行籌定一摺。
諸凡皆妥。
如所議行。
已于摺内批示矣。
阿桂現已起程來京。
李世傑、李奉翰等、即應遵照議定章程。
督率工員。
分投趕辦。
按日計工。
務期于九月内。
将各漫口一律堵築完竣。
毋緻曠日持久。
所需工料銀八十餘萬兩。
亦已照所請。
饬部撥給。
至前摺稱、先行堵築司家莊漫口。
于對岸顧家莊灘上。
抽挑引河。
引溜北趨等語。
此處引河工成後。
能否引溜。
并着該督等于挑完開放時。
即行速奏。
至阿桂等另摺奏稱、黃運兩河。
卑矮堤工。
應行加培高厚。
及臨湖浪掣石工。
應行修補完整。
約估需銀三十四萬餘兩一摺。
修築堤岸。
原所以為河濱民生。
永資捍衛。
豈可惜費。
但期實工實料。
庶幾帑不虛糜。
該督等務勉力為之。
毋使工員稍滋浮冒。
又谕、據畢沅奏、續獲伊陽縣拒捕害官案内。
在場助勢之奸民秦蘭等三名。
供稱、要犯秦國棟等、現逃往陝西雒南、湖北鄖西、等語。
前因秦國棟逃逸後。
已降旨湖北、陝西、各督撫。
上緊緝拏。
今已閱半月。
何尚未據該督等奏報等拏獲。
本日雖據永保奏、派委臬司王昶、前往查拏。
亦祇系空言。
并未弋獲。
今豫省訊出該犯逃至雒南、鄖西等處。
雒南、系商州所屬。
鄖西、系鄖陽府所屬均與豫省毗連。
着再傳谕李侍堯。
李封、選派員弁。
分投前往。
永保、再饬知王昶嚴密躧緝。
務期迅速就獲。
毋任再行遠揚。
緻稽顯戮。
○又谕、據劉峨奏、于二十二日馳抵大名。
據革職副将舒通額、差弁前赴肥鄉。
會同該縣王步瀛、拏獲素與段文經、徐克展等、來往人犯十名。
又續獲人犯五名。
連前獲七名。
共已獲二十二名。
審訊大概情形。
并搜獲許三家所藏字紙咒語進呈一摺。
該犯等邪教餘孽。
借焚香念咒為由。
竟敢編造逆詞。
煽惑鄉愚。
公然糾衆殺官。
搶劫監庫。
看來竟有謀為不軌情事。
實屬罪大惡極。
不可不徹底根究。
翦滅根株。
此時自又續獲幾名。
為首之段文經、徐克展等、曾否就獲。
着傳谕劉峨、即将已獲各犯。
審明正法後。
餘犯交與該道龍舜琴、上緊緝捕務獲。
即可起身前赴行在。
毋庸在彼久住。
轉駭觀聽也。
若尚不可離。
即在彼嚴辦。
或竟往單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