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等甯不知慚赧。
尚有何顔面。
在彼久駐。
現屆勾到之期。
該二省秋審人犯。
正須辦理。
劉峨、明興、竟着回至省城。
但不知伊等當如何羞愧。
所有二首犯。
該督等應饬令該處道府。
仍行嚴密根緝。
不得因督撫已離該處。
稍生懈忽。
視為具文。
且段文經等、或潛匿附近處所。
今聞督撫各回省城。
或意謂緝捕稍緩。
希圖潛回。
亦屬事之所有。
正宜乘此時密行訪緝。
以期弋獲。
至劉峨抵保定後。
惟當實力整頓地方。
若日内能将二首犯拏獲。
準其前來行在瞻觐。
若仍無下落。
伊亦無顔見朕。
竟毋庸前赴行在也。
将此各傳谕知之。
○又谕、大名府案内正犯段文經、徐克展、日久未獲。
因思京師為四方會萃之區。
恐二犯聞拏緊急。
不敢遠揚。
轉潛行竄匿京師。
以冀敬延殘喘。
或竟情急自宮。
冒為太監。
希圖朦混掩飾耳目。
亦未可定。
着傳谕綿恩、嚴饬番役。
于京城内外。
密速偵緝。
務期弋獲。
并着内務府大臣。
于投到太監内。
一體留心查案。
毋任該二犯得以混冒潛匿。
幸逃法網。
并傳知各王公大臣等、遇有新收太監。
務将來曆根究明白。
如遇有與段文經、徐克展、年貌語言相似。
形迹可疑之人。
即行報出。
以憑究辦。
王公大臣等、皆系承受恩眷之人。
自當竭力留意。
訪查要犯也。
○又谕、昨據毓奇奏、因督催漕船渡黃。
感受時疾。
請解任回旗調理一摺。
已谕令安心調理。
毋庸解任。
并降旨令管幹珍、馳驿前往。
幫同辦理漕運事宜矣。
至毓奇督催幫船北上。
近在臨清一帶。
該撫與彼相距不遠。
自必悉其情形。
何以未據奏及。
着傳谕明興、即将毓奇病體究竟若何。
是否于督運事宜。
尚能支持。
抑或精神委頓。
竟不能辦理公務。
難冀速痊之處。
迅速據實覆奏。
尋奏、漕臣病體不緻委頓。
于督運事宜。
尚可辦理。
報聞。
○是日、駐跸克爾穆特昂阿東大營。
○庚午。
上行圍。
○谕、大名道熊恩绂、于逆犯段文經、徐克展等、糾衆滋事。
搶劫道庫。
夤夜砍入道署。
被殺身死。
固由該道平時漫無覺察。
不能先事豫防。
緻被本管之役。
逞兇殺害。
原有取死之道。
非臨陣捐軀。
及因公落水淹斃者可比。
但熊恩绂究因在公被害。
猝不及防。
其情尚屬可矜。
着交該部。
照台灣同知潘凱、被生番戕害之例。
賞給恤典。
至大名、元城、雨縣。
前已有旨。
從寬留任。
令劉峨察看二人。
誰為辦事出力。
據實具奏。
又該二縣典史。
前令劉峨于定案後。
送部引見。
後因大名縣典史。
拒賊受傷。
内監未動。
尚能奮勉出力。
其元城縣監獄。
匪犯已砍入内監。
該典史有過無功。
毋庸送部。
并着劉峨、查明該典史彼時究在何處。
照例□□□
□爾□處。
迄今何尚未奏到。
至該處疎防文武員弁。
并着劉峨。
查明據實具奏。
○又谕、本日刑部具題四川省緩決人犯一本。
内劉興一犯。
因私行砍伐伊伯劉奇章竹子。
劉奇章指為盜竊。
欲拉送官。
劉興情急。
随用砍竹之刀。
自砍顖門。
昏暈倒地。
劉奇章恐其身死拖累。
亦取劉興之刀自砍。
傷重殒命。
經刑部核拟。
以劉奇章死由自砍。
并非劉興逞兇逼迫所緻。
将劉興列入緩決。
殊未允協。
此案劉興并無逞兇逼延情事。
但劉奇章之死。
實因劉興私行砍竹。
忿激所緻。
且以卑幼而緻尊長自戕。
事關服制。
自應入于情實而不勾。
乃列為緩決。
殊屬失當。
刑部堂官。
着傳旨申饬。
劉興、着改入情實。
仍于勾到冊内。
引旨聲明。
不予勾也。
○是日、駐跸安巴究和羅昂阿大營。
○是月。
漕運總督毓奇奏、接準直隸督臣劉峨咨稱、前議奏将最後江西幫船。
分撥剝船六百隻。
趕赴入直首站。
全行剝載赴通。
如剝船不敷。
即于安陵地方。
豫備房屋起卸。
再行輪轉裝運。
以速回空。
奉批、與漕臣及倉場等相商。
随便妥辦。
一面奏聞。
今有剝船。
實屬得用也。
臣等悉心籌酌。
湖南及江西在前各幫。
于八月二十五以前過津者。
或于楊村起剝。
或于北倉截卸。
其二十五以後入直者。
祇可于安陵起卸囤貯。
剝船輪剝到通。
庶免回空凍阻。
除截卸各丁。
應貼繳耗米飯米。
及個兒錢等項。
照北倉定例辦理外。
其安陵至通。
較北倉水程多六站。
應酌加剝價。
令幫丁繳出。
以免偏累。
得旨如所議行。
○署湖廣總督李侍堯奏、準兵部咨、州縣民壯。
派十分之六。
演習鳥槍。
查湖北省、與湖南苗猺雜處者迥異。
即施南、鄖陽、宜昌、近山各處。
均在腹地。
無須使用鳥槍。
況民壯有協同兵丁、緝盜解犯等差。
未便再令随營演習。
再鳥槍、民間禁用。
應請無庸演習。
以杜奸民影射私藏等弊。
得旨、所議是。
近有旨一概禁習矣。
○河南巡撫仍管布政使江蘭奏、豫省民間賤價售産。
蒙恩諄切曉谕。
晉省民人。
皆知畏法聽贖。
現據州縣具報。
共已贖歸三十萬五百餘畝。
其實在無力取贖者。
先令退還一半。
餘俟陸續贖回。
俾失業者不慮無土可耕。
買産者亦不緻本赀無着。
旁批、此一辦法好。
又奏、現高家寨、蘭陽十四堡等工。
加鑲堅固。
惟儀封六七堡。
閏七月溜勢南趨。
埽段續有平蟄。
饬員趕築。
日來亦已平穩。
報聞。
○四川總督保甯奏、川省産米較饒。
外來商販。
常年動計數百萬石。
間遇他省災赈。
又需協濟。
而省一百三十餘廳州縣。
額貯谷共止二百八萬餘石。
應乘今歲年豐谷賤。
于附近水次州縣。
分買谷三十萬石。
照例每石不得過五錢九分。
設遇撥濟鄰封。
即可碾運。
而本省額儲不減。
仍足以備不虞。
得旨、好。
妥實為之。
○兩廣總督孫士毅、廣東巡撫圖薩布奏、粵海關。
奏準添設庫官一員。
應裁通省佐雜一缺。
查南雄府屬。
僅有二縣。
解審人犯無多。
司獄事簡。
請歸經曆兼管。
裁司獄缺。
改設粵海關庫大使。
酌添俸銀八兩。
即将司獄舊署。
變價另建。
得旨、該部知道。
卷之一千二百六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