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平陽縣倉、應貯谷四萬七千一百餘石。
倉内實無貯谷等語。
現在曹文埴、前來行在複命。
經朕面詢。
稱平陽縣庫項。
每年額徵銀兩。
現在無虧。
業已提貯藩庫。
其倉谷一項。
除借放兵糧。
及營借交還谷價。
并黃梅繳出谷價五千六百餘兩外。
實在虧缺谷石。
核計價銀一萬七千三百九十餘兩等語。
是黃梅于倉谷一項。
既任意虧挪。
并不彌補。
乃複借彌補為名。
派捐勒借。
據窦光鼐所奏、計贓不下二十餘萬。
是其婪索銀兩。
已浮于原報虧空之數。
即使以此彌補。
已屬違法侵肥。
況經上司勒限催追。
仍複延宕虧短。
并未彌補。
實出情理之外。
着傳谕阿桂等、務嚴切根究實在侵蝕若幹。
據實定拟具奏。
○又谕、據新授雲南藩司王昶、奏請陛見一摺。
王昶前經派委在伏牛山一帶。
督緝伊陽縣匪犯秦國棟。
又直隸大名案内、首犯段文經、徐克展等、亦俱逃匿遠揚。
屢經降旨。
令陝西一體實力偵緝。
均未據奏就獲。
王昶現在商州等處。
督率嚴密查拏。
竟暫且毋庸前來陛見。
至雲南藩司。
自已有人署理。
亦無須急于到任。
王昶平日辦事。
尚屬認真。
目下務須督饬員役。
上緊躧緝要犯。
以期迅速弋獲。
俟獲犯後。
再行來京。
亦不為遲。
若該省屬員或因王昶已升别省。
非其管轄。
有呼應不靈之處。
永保當豫為饬誡。
王昶亦不妨據實□□□□爾□奏也。
○又谕。
河南省解到郝潤成一犯。
經軍機大臣覆加研訊。
據供、系震字号教。
由王廷引進。
尚有同縣邢有富、李朝棟、張均德、王成功、陳時中、梁學文、梁學中、梁爾傑、梁有義、梁趱生、張耀顯、張昆等、俱是王廷引進入教。
又有震字教頭目焦風德、住大名縣祝兒莊。
伊在教年深。
若問段文經、徐克展、下落。
自然知道語。
段文經等、傳布邪教。
由一廷引誘入夥。
據郝潤成供出者。
已有十餘人。
可見轉相煽惑。
黨類必多。
現供陳時中等八犯。
該督等節次奏摺内。
俱未有該犯名姓。
既經王廷引入邪教。
其為黨惡可知。
但若于此時即行查拏。
恐輾轉扳引。
人數較多。
且大名等府。
連值歉收。
地方百姓。
不無驚擾。
所有陳時中等八犯。
着傳谕劉峨、暗中訪察。
密行存記。
且勿露端倪。
俟此案辦竣。
民情大定。
于明□山戊不□再行留心緝拏究治。
亦不為晚。
至山東冠縣、單縣、一帶。
伊等同教亦複不少。
并着明興、一體察訪。
總須不動聲色。
嚴密查拏。
勿令民情疑畏。
轉緻匪犯聞風遠揚。
至郝潤成供、焦風德一犯。
在教年深。
系震字教頭目能知段文經、徐克展、下落。
伊有一字名焦成旺等語。
焦風德實為案内要犯。
不可不即行查拏。
劉峨已離大名。
着交龍舜琴、迅速密緝。
務将該犯父子。
一并拏獲。
即遴員解赴行在候訊。
毋任兔脫。
劉峨。
明興、既已失察于前。
嗣後須随時留心查察。
實力整頓。
務将首犯擒獲。
并将邪教匪徒。
逐漸搜除淨盡。
以期地方甯谧。
倘再辦理不善。
緻生事端。
則伊二人不能當其咎也。
再本日據明興奏、覆訊徐克展家屬。
據供、伊等于閏七月十九日。
逃至館陶縣伊姨母陳衛氏家。
是日。
除克展亦到向陳衛氏借薙刀薙去胡須。
并有陳衛氏房主王振齊、見其向東北逃去等語。
是該犯等事起大名。
複得逃脫。
竟系劉峨疏緩所緻。
實不能辭其罪。
若使彼時早行緝拏。
又安能逃往館陶。
今據王振齊供稱、向館陶東北逸去。
自必竄往登、萊、青、一帶。
由海道逃往盛京。
除饬谕永玮等查拏外。
着傳谕劉峨、照明興所開薙改面貌。
速行查緝。
并着明興、于館陶東北。
及登萊、青、一帶。
通往海口之處。
嚴饬各屬。
密速偵緝。
以期弋獲。
○又谕曰、徐克展等脫逃未獲。
着傳谕永玮、鄂寶、委幹練員弁于盛京沿海一帶、及各州縣、認真密速偵緝。
以期弋獲。
毋任久稽顯戮。
或恐該犯等、自逃往館陶東北一帶後。
仍竄入鄰近省分潛藏。
亦未可定。
并着傳谕李世傑、毓奇、畢沅、福崧、永保等、仍各照明興咨内所開薙改面貌。
嚴饬各屬。
上緊查拏。
以期迅速就獲。
○又谕、據劉峨奏、現獲王成功一犯。
系與段文經等入署動手殺官案内要犯。
即着該督、遴員迅解行在候訊。
王成功既據該督訊供、稱因逃避日久。
回家探聽消息。
行至永平被獲。
則此外各犯。
或因劉峨已離大名。
查拏稍緩。
亦潛回探聽。
俱未可定。
劉峨當饬龍舜琴、督率所屬。
嚴密偵緝。
勿因日久稍有怠玩。
緻令久稽顯戮。
并着将段文經、徐克展、年貌單。
開寄山海關副都統琳甯、于大小口隘。
多派官兵。
一體密訪嚴拏。
毋緻該犯等得以朦混出口。
○是日、駐跸中關行宮。
○戊寅。
谕、兵部奏、乾隆四十九年五内。
派赴甘肅剿捕賊匪京兵。
及凱凱旋回京。
經過直隸。
沿途所需車馬廪糧等項。
迄今已逾兩載。
未據該督題報、等語。
此次京兵過境。
往回車馬廪糧等項。
自凱旋至今。
已逾兩載。
經部屢次行催。
該督并不查明迅速題報。
實屬延緩。
所有該督及藩臬兩司等。
俱着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曰、劉峨、于大名案内正犯段文經等、糾衆滋事後。
在境潛匿多日。
既不立即查拏。
任其竄往東省館陶一帶。
複屢經谕令該督嚴緝。
迄今尚未得該犯等實在下落。
已屬無能。
而于任内應辦錢糧報銷事件。
又複延宕兩載之久。
經部節次行催。
仍未題報。
該督身任封疆。
所司何事。
着傳谕劉峨、令其即行明白回奏。
尋奏、此項京兵車馬廪糧銀兩。
經臣節次嚴催冊報。
據藩臬兩司禀稱、因各站舛錯不符。
輾轉駁查。
是以延緩。
請将臣等查催不力之處。
交部嚴加議處。
下部議。
○又谕、直隸大名府、道縣衙役段文經、徐克展等、糾衆殺官。
四散逃逸。
至今未獲。
恐由登、萊、青、等處渡海。
逃至盛京。
着傳谕薩克慎、嚴饬官兵。
于濱海要處。
及各關隘口。
留心訪查。
如遇蹤迹可疑之人。
即行盤究。
并将段文經等籍貫年貌。
另造漢字冊發往。
若能緝獲迅即具奏。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宿州民許娃妻張氏。
○是日、駐跸避暑山莊。
至乙酉皆如之。
○乙卯。
陝甘總督福康安奏、甯夏各渠。
蒙恩借帑普修。
嗣後每年培浚。
請派府佐州縣。
春分前赴各渠。
點檢料物。
清明動工。
立夏報竣。
饬道府水利同知督辦。
如有玩誤。
一并□□□□爾□處。
倘遇停淤。
渠長即時禀報。
各渠口、撥正閘水手一。
廳役一。
往宿防守。
得旨允行。
○以甘肅涼州鎮總兵蘇靈、河州鎮總兵巴彥圖、對調。
○庚辰。
上禦依清曠。
勾到秋審官犯。
服制。
及雲南、貴州省。
情實罪犯。
停決官犯五人。
服制斬犯二十一人。
雲南斬犯二人。
絞犯八人。
貴州斬犯二人。
絞犯六人。
餘四十七人、予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