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燈、荊來子。
萊蕪縣章典、甯陽縣張士琛、尚屬留心奮勉。
着明興于此案辦竣後。
将該二員送部引見。
至該司東南二監房人犯。
于單大經等反獄時。
俱安靜未動。
着交軍機大臣。
會同行在刑部。
酌予末減。
該撫查明各犯姓名案情。
及原拟罪名。
迅速開單。
送軍機處核辦。
○谕軍機大臣等、東省曆城縣越獄之案。
事隔未久。
且案内逸犯。
尚有七名未獲。
乃司監又有反獄之事。
可見該撫平日、于地方事務。
竟不能認真整頓。
以緻疎懈廢弛若此。
尚得謂之有人心者乎。
且臬司于監獄。
是其專責。
前此曆城監犯越獄。
系在縣監。
尚将楊廷桦革職。
拏交刑部治罪。
今乃在該臬司衙門監獄。
該撫僅請将錦格革職。
已屬錯謬。
非徇庇而何。
至單大經等三名。
該撫以業經受傷身死。
應毋庸議。
尤屬糊塗已極。
着嚴行申饬。
單大經、系起意反獄首犯。
何得因其身死。
即置不議。
所有單大經一犯。
着即戮屍枭示。
看來明興、疊經此等案件。
竟已神識昏瞀。
手足無措。
但地方事務緊要。
該撫于此時。
轉不必過于惶懼。
務宜安靜料理。
毋緻張皇失措。
其案内逃犯顧狗、張曰虔、二名。
即速嚴饬所屬。
四路偵緝。
務克期就獲。
明正典刑。
若再緻遠揚潛匿。
漏網稽誅。
則明興罪上加罪。
恐不能當此重戾也。
○乙酉。
谕、據明興奏、東省舊欠錢糧米谷耔種等項。
遞年積壓。
款項繁多。
若同時并徵。
恐小民力有未逮。
請将上年被旱各州縣。
曆年未完錢糧。
及民借耔種銀兩。
并上年緩徵漕糧等項。
分年帶徵等語。
山東省曆年歉收。
今□山戊不□幸獲豐稔。
民間舊欠。
自應稍緩催徵。
以纾民力。
所有止年秋禾被旱成災之峄縣、聊城、莘縣、濮州、範縣、觀城、朝城、定陶、菏澤、等九州縣。
并坐落衛地。
除五十年錢糧。
照例按成災分數。
分年帶徵外。
其未完四十六七八九等年舊欠銀九萬七千一百五十五兩零。
又上年被旱勘不成災之德州、長清、新泰、萊蕪、平陰、東阿、東平、泗水、滕縣、陽谷、壽張、郓城、钜野、恩縣、茌平、當邑、益都、昌樂、壽光、昌邑、維縣、蘭山、郯城、蒙陰、費縣、沂水、金鄉、魚台、嘉祥、等二十九州縣。
并坐落衛地。
未完四十六七八九五十等年舊欠銀八十八萬一千九百三十兩零。
又峄縣等三十八州縣。
積年未完民借常社米麥易谷、共五十六萬二百一十七石零。
民借未完耔種銀、一十九萬六千八百三十二兩零。
并各該州縣五十年分。
尚有緩徵漕糧米十萬一千七百五石零。
及漕倉銀兩。
俱着加恩。
準其分作兩年帶徵。
以纾民力而裕蓋藏。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王柄奏、現在北倉截卸漕船。
所有湖廣幫船。
業已起卸完竣。
江西在前等幫、跟接入境。
即可趱卸等語。
此次湖廣及江西在前各幫。
業已陸續行抵北倉。
即可起卸完竣。
雖據劉峨奏稱。
所有江西後幫。
已用剝船一千二百隻。
迎赴前途。
全數起撥。
徑運通倉。
但現在天氣尚早。
或此項剝運漕米。
全行抵通後。
尚覺節氣和暖。
不至凍阻。
所有剝船。
已屬空閑。
正可乘此時、再将北倉截存漕米。
陸續運通。
俾早運一日。
多得數石。
即可早抵通倉一日。
明年又省數石剝運之煩。
豈不甚善。
着傳谕保泰、蔣賜棨、即行酌籌辦理。
○又谕、據明興奏、拏獲焦玉坤一犯。
訊與段文經等、并不相好。
伊子焦成芳、曾說徐克展約往大名。
有事商量。
伊并不知所商何事。
該犯又名焦義坤、恐即系焦風德。
嚴究堅不承認。
現解赴軍機處候訊等語。
焦玉坤之子焦成芳、既經直隸咨緝。
複與郝潤成供出之焦成旺、名姓相仿。
其焦玉坤是否即系焦風德。
拏到後。
該撫自應切實根究。
訊取确供。
乃以質證無人。
即行解送軍機處。
以為诿卸之地。
已屬非是。
至該省曆城越獄案犯。
迄今幾及三月。
祇獲許四妮、張五、二名。
其餘七犯。
何以至今尚無一名就獲。
又司監反獄人犯。
雖當經擒捕十八人。
其在逃二犯。
亦并未即時就獲。
況昨據奏、知縣章典、張士琛、聞信即行拏獲逃犯高觀燈、荊來子、二名。
則從前曆城越獄之案。
為時已久。
豈所屬州縣轉不能訪拏就獲。
可見該撫平日。
政務阘冗廢弛。
全不認真整頓。
明興身任封疆。
所司何事。
着傳旨嚴行申饬。
再該省司監内、東南兩監房各犯。
于單大經等反獄時。
安靜未動。
昨已谕令明興、查明原案罪名。
速行開送軍機處。
現屆山東省勾到之期。
着再傳谕明興、迅速查明。
務于月内送到。
以憑核辦。
勿緻遲誤。
○又谕、據圖薩布奏、審究海陽縣拐騙幼孩。
傷殘肢體一案。
訊據卞官氏、及幼孩等供。
陳同彪所拐幼孩。
實系卞和尚。
并非謝阿淺。
自幼生瘡爛去手足。
遇陳同彪、将伊背往漳泉一路求乞。
打罵受苦不過。
後至海陽被拏。
适謝實煌幼子被拐報縣。
遂妄認為父母。
嗣見親生母官氏、前來識認。
隻得據實供明。
并非陳同彪用灰水泡爛。
割斷手足等語。
此案陳同彪、若果誘拐幼孩。
采生折割。
情罪重大。
自當按律定拟。
乃該撫等、将現獲幼孩。
與卞官氏等、三面質對。
委系誘拐屬實。
并無折割情事。
則原問官、何以即據捏指誣供。
率行具詳。
此與從前該省用藥迷人。
故入人罪一案何異。
恐又系原審之員。
并不确核案情。
用刑誣服。
希圖保薦。
送部引見等事。
不可不确實查究。
以成信谳。
着傳谕圖薩布、即将此案系何員承審。
因何妄禀陳同彪、用灰水泡爛。
傷殘肢體。
有無故入周内等情。
于定案時、據實查明具奏。
并谕孫士毅知之。
○又谕。
前據全德奏、滁州生員駱愉、呈送書策。
條陳鹽務積弊。
及戊戌春間。
有賜總商宮妃一事。
揚州衆鬨傳等語。
已谕令全德、将駱愉解送刑部候訊矣。
因思恒豫、于四十四年二月。
調任揚州府。
距駱愉所稱戊戌春間。
僅隔一載。
此事揚州早經傳播。
自必人言藉藉。
該府到任後。
曾否有所聞。
其駱愉所稱鹽務弊端。
恒豫在揚州莅任有年。
于鹾政利弊。
自當熟悉。
着傳谕李世傑、即密傳該府赴清江浦。
面為詢問。
令其據實登答。
至李世傑、由江蘇佐雜。
曆任府州。
于兩淮鹽務。
尤應知其詳細。
駱愉書内所陳各節。
是否屬實。
及應作何厘剔之處。
亦不可以人廢言。
并着李世傑、就其所見。
據實覆奏。
駱愉書策副本。
着發交李世傑閱看。
尋奏、臣于本年五月。
莅任兩江。
訪問州縣及鹽務各員。
俱稱按照舊章辦理。
即有一二處、因今昔情形不同。
詳請增價。
亦經鹽臣旭例或駁或準。
随時酌辦。
不聞長價病民。
再詢問恒豫、據稱調任揚州時。
從未聞有人傳說賜妃一事。
至所稱兩淮鹽務。
亦與臣所訪相符。
得旨、大概駱愉捏造。
速解審訊即明。
卷之一千二百六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