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
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乾隆
五十一年。
丙午。
○十二月。
乙卯。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據保甯奏、打箭爐城。
自建築以來。
屢修屢圯。
緣其下皆系浮沙滾石。
根腳本不堅實。
易緻傾頹。
查打箭爐地方。
東界土□自裡等土司。
直接内地。
西南、西北、關隘重重。
捍禦層疊。
外衛已屬謹嚴。
本無庸築城。
請仍照舊制。
建立東。
南。
北。
三門。
各築城牆四五十丈等語。
所奏甚是。
已照所請行矣。
打箭爐地方。
西南北一帶。
倚山為固。
卡隘星羅。
本足以資捍衛。
是以從前止建東、南、北、三門。
後經建立全城。
屢緻傾圯。
徒滋勞費。
無裨保障之實。
今保甯詳查舊案。
細察情形。
将續增城工。
停其修築。
而于東、南、北、四門。
各築城牆四五十丈。
以符舊制。
所辦可嘉。
着賞給鹿肉一分。
并照賞禦前侍衛等年例荷包、賞給一分。
以示優獎。
再閱圖内、東西兩面。
按築護岸洋圈。
一百七十餘丈。
系為保護城根。
及附近居民起見。
固應如此辦理。
惟所建閘橋一座。
自為攔束水勢而設。
但該處憑臨大山。
水勢湧激。
又無舟楫往來。
設遇水勢陡發。
閘座必緻被沖。
實屬無益。
朕意似竟可無庸建閘。
已用朱筆圈出。
是否如此情形。
并着保甯、詳加覆勘悉心籌酌。
據實覆奏。
○以戶部尚書綽克托、充經筵講官。
○丙辰。
谕曰、朕披閱朱載堉樂律全書。
所論音律算法。
稱引繁赜。
但其中較律呂正義一書。
疎漏歧誤之處。
正複不少。
蓋樂律算法。
義本相通。
必須講求貫串。
以期畫一。
即如樂律以黃鐘為本。
而尺度之長短。
視累黍為準。
但黍有縱橫。
亦有大小顆粒。
若用縱黍則較長。
若用橫黍則較短。
其大小顆粒亦如之。
原難定以為準也。
是書所論。
橫黍百粒。
當縱八十一粒之說。
尚為牽強。
又書中所載樂譜内、填注五六工尺上等字。
并未兼注官商角徵羽字樣。
未免援古入俗。
自應仿照律呂正義。
逐細添注。
方為赅備。
蓋古樂皆主一字一聲。
如關關睢鸠。
文王在上等詩。
詠歌時、自應以一字一音。
庶合聲依永、律和聲之義。
若如朱載堉所注歌詩章譜。
每一字下。
辄用五六工等字。
試以五音分注。
未免一字下而有數音。
是又援雅正而入于繁靡也。
即以琴瑟而論。
上古操缦。
亦系一字一音。
後世古樂失傳。
而制譜者。
多用鈎擘掃拂等法。
以悅聽者之耳。
遂使一字而有數音。
幾與時曲俗劇相似。
更失古人審音知樂。
能使人人聲入心通之意。
且如殿陛所奏中和韶樂。
從前未免沿明季陋習。
多有一字而曼引至數音者。
聽之殊與俗樂相近。
經朕特加厘正。
俾一字各還一音。
目今朝會大典。
鐘虡铿鐄。
備極莊雅。
業經載入律呂正義。
彰彰可考。
獨不可融洽貫通乎。
着交管理樂部算法館之皇六子永瑢、及德保、鄒奕孝、喜常、會同精核朱載堉所着此書。
分門别類。
務将樂律全書。
較律呂正義。
疎漏歧誤之處。
分别各條。
公同詳悉訂證。
如書中凡例體裁。
逐加考評。
載于提要之後。
以垂永久而昭厘定。
○以故三等伯伍彌泰子伍彌烏遜、一等子鐘惠孫慶祥、各襲爵。
○以廣東三江協副将尚維昇、為廣西左江鎮總兵。
○族表守正被戕河南夏邑縣民穆二玉妻許氏。
○是日、丁未年立春、順天府進土牛春山寶座。
○戊午。
封鄭華為暹羅國王、制曰。
我國家誕膺天眷。
統禦萬方。
聲教覃敷。
遐迩率服。
爾暹羅、地隔重洋。
向修職貢。
自遭緬匪破滅之後。
人民地土。
悉就摧殘。
實堪恻憫。
前攝國長事鄭昭、當舉國被兵之後。
收合餘燼。
保有一方。
不廢朝貢。
其嗣鄭華、克承父志。
遣使航海遠來。
具見忱悃。
朕撫绶方夏。
罔有内外。
悉主悉臣。
設暹羅舊王後嗣尚存。
自當擇其嫡派。
俾守世封。
茲聞其舊裔。
皆因兵革淪亡。
鄭氏攝國長事。
既閱再世。
用能保其土宇。
輯和民人。
該國臣庶。
共所推戴。
用是特頒朝命。
封爾鄭華、為暹羅國王。
錫之诰印。
該國王尚其恪修職事。
慎守藩封。
撫輯番民。
勿替前業。
以副朕懷柔海邦。
興廢繼絕之至意。
○又谕、據寶琳奏、杭州滿洲駐防兵丁。
生齒日繁。
艱于生理。
請将現在庫内存貯銀二萬兩。
交鹽道令其生息。
每月所得利銀。
于貧乏成丁之閑散内、挑取二百名。
每人給與銀一兩。
令其行走當差。
遇有挑取甲缺者。
再另行挑人充補等語。
滋生利息一項。
原不成事體。
但念杭州駐防滿洲兵丁。
生齡日繁。
既艱于生理。
又不得不代為籌畫。
寶琳所奏、交鹽道銀二萬兩。
着不必交與鹽道。
琅玕系兼管鹽務之人。
即以此項銀兩。
交琅玕、會同寶琳妥協辦理。
○又谕、據琅玕奏、審訊溫州鎮标外委周鼎等。
出洋巡緝。
槍斃閩民紀旵等五命一案。
将周鼎、照私放鳥槍殺人例。
問拟斬候。
兵丁等拟流杖。
所辦殊未允協。
此案周鼎等、若有勒索情弊。
以緻槍傷多命。
即立正典刑。
亦所應得。
今該弁系奉文巡緝。
适見紀旵等駛船前來。
喝令下篷查驗。
讵紀旵等。
見該弁兵所乘、非巡緝船隻。
并不答應。
反行駛避。
及至弁兵追趕。
又複用石擲打。
以緻周鼎愈疑為盜。
放槍斃命。
事屬因公誤傷。
不應以之拟抵。
緻使嗣後巡洋弁兵。
心存疑畏。
轉于海洋緝捕無益。
即紀旵等、亦是互疑為盜。
情急擲石。
尚非有心不聽官兵招喚。
與拒捕者不同。
且被槍斃五命。
将該弁兵等、分别責革。
已足示儆。
所有外委周鼎、兵丁吳廷桂等。
俱交該撫、分别責革示懲。
其治罪之處。
俱着寬免。
以昭平允。
○谕軍機大臣等署蘇州藩司王兆棠、将蘇松等五府州屬。
乾隆五十一年分、錢糧完欠各數。
開單彙奏一摺。
閱單内所開、各項未完銀數尚多。
上年蘇松等處。
因災歉收。
民力未免拮據。
各項未完銀兩如果實欠在民尚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