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或一路之兵。
稍有失利。
其餘兵弁雖多。
自必因而氣餒。
倘賊匪見黃仕簡等漫無籌畫。
乘隙鸱張。
或有挫失。
更為可慮。
常青到台灣後。
務須察看情形。
如果必須增添兵力。
即一面具奏。
一面咨照李侍堯于附近各營。
再撥二三千名。
速度台灣。
俾資策應。
李侍堯接準來咨。
即行飛調配渡。
毋緻遲誤。
至常青、經朕特派前往台灣。
督辦剿捕諸務。
固應親督官兵。
調度指揮。
但伊系總督大臣。
理宜持重。
于臨陣打仗時。
相度事機。
籌酌輕重。
此事已專委常青一人辦理。
當堅持定見。
勇往前進。
酌量事宜。
運籌制勝。
○以正黃旗漢軍副都統德成額、為江甯副都統。
○旌表守正捐軀湖北荊門州民金文妻蕭氏。
○甲子。
上谒東陵。
自圓明園啟銮。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此次恭谒東陵。
回跸便道巡幸盤山。
所有沿途經過地方。
本年應徵地丁錢糧。
着加恩蠲免十分之三。
○是日駐跸煙郊行宮。
○乙醜。
谕軍機大臣曰、劉峨奏、據蠡縣拏獲惑衆斂錢之董敏家内、起出鈔寫邪教經曲歌單。
語多悖妄。
并據教内之郭林供稱。
系同内邱縣人劉進心、買自山西長子縣田景盛家等語。
田景盛膽敢編造經曲。
輾轉收徒。
惑衆诓騙。
實屬愍不畏法着傳谕勒保。
即将田景盛一犯饬屬嚴拏務獲。
定拟具奏。
并搜查該犯家内。
如有前項歌單闆片。
即行解京銷毀。
該犯既經授徒傳習。
恐同會被惑者。
人數必多。
務須逐細嚴查。
按名弋獲。
倘此外無知愚民。
有将此項經曲歌單。
私自收藏者。
即令其及早呈出。
若止系被騙鈔襲。
自與編造者有間。
尚可免其治罪。
并着勒保出示曉谕伊等。
不必隐匿。
緻幹重罪再據奏、劉順供稱。
伊父劉進心、向與田景盛家來往。
于上年十二月内。
又赴山西貿易等語。
恐該犯尚在田景盛家潛藏。
亦未可定。
着勒保即将該犯一并嚴拏務獲。
勿緻遠揚漏網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林爽文等、不過烏合匪犯。
聚衆滋事。
各省遽紛紛徵調。
辦理過涉張皇。
恐内地民人。
聞而生駭。
是以谕令停止。
今黃仕簡任承恩二人自到台灣後。
并不親帶兵弁。
迅速追捕。
一味因循恇怯。
互相觀望。
以緻賊匪尚未撲滅。
業令常青速往台灣。
實力督率會剿。
自無難一鼓殲擒。
但恐賊人自知罪在不赦。
負嵎抗守。
或又有須添兵力之處。
是前此粵省已經派調之兵。
現今自未便全令徹回歸伍。
仍應于交界處所酌量暫為留駐。
如常青到台灣後。
察看賊匪情形尚須兵力接濟。
即一面據實具奏。
一面知照孫士毅。
調取應用。
更為便速。
此時圖薩布諒已回任。
孫士毅正當在潮州一帶。
往來稽察。
使台灣匪犯。
知有總督在彼督拏。
不敢潛行竄入。
且潮州距閩較近。
該督親督弁兵。
就近駐劄。
更足以壯聲援而資策應。
即于搜捕餘匪。
亦為有益。
○又谕、本日柴大紀、克複諸羅縣城一摺。
尚系黃仕簡奏報情形。
所奏已遲。
至台灣本設有重兵。
黃仕簡現帶有本标兵丁。
未經親臨行陣。
複将剿賊之參将潘韬兵三百名。
留駐郡城。
祇圖自為護衛。
不意黃仕簡恇怯無能。
竟至于此現在常青、自己前抵台灣。
着将柴大紀摺。
發交常青閱看并令常青到彼。
嚴查黃仕簡所帶本标官兵及台灣原有兵丁現作何用。
因何複将參将潘韬兵三百名留守郡城之處。
一并查明。
據實參奏。
并将何日已抵台灣。
作何籌辦剿捕情形迅速具奏。
○又谕曰、台灣不過海外一隅。
其戶口不及内地之繁庶。
林爽文等、倉猝起事。
該處民人必不肯盡被脅從。
且節據該提鎮等奏。
各路攻剿賊匪。
俱有義民鄉勇。
幫同出力。
是百姓中被賊脅誘入夥者。
究屬無多。
乃該提鎮等。
節次奏報摺内。
動稱賊匪萬餘、及數千不等。
若如所雲。
豈非台灣之人。
全系賊黨。
而每次打仗。
又動雲殺賊數百。
或稱殺賊無算。
如果屬實賊幾于殲戮靡遺。
何以尚稱其勢猖獗。
看來皆由綠營将弁。
飾詞謊報。
既可掩其恇怯。
又可藉以冒功。
前已有旨、令常青秉公嚴查。
該督到台灣後。
務遵前旨。
确實查明。
勿任朦混至此事總由黃仕簡、任承恩、因循畏葸。
以緻遷延時日。
賊人因得乘隙。
複相糾結。
蟻聚成群。
未得速就撲滅。
常青到台灣後。
務悉心調度。
加之鼓舞。
若能就現有官兵。
一鼓殲滅賊衆。
固屬甚善。
倘必須添兵接濟。
即遵昨降谕旨。
一面具奏。
一面飛調内地暨粵省附近兵丁應用。
以期妥速蒇事。
若賊匪本不甚多。
竟系綠營官弁。
增數謊報。
必當據實嚴參示儆。
勿稍回護。
○是日、駐跸白澗行宮。
○丙寅。
軍機大臣奏、遵旨将李國梁所奏、古北口米價較貴。
應否平粜。
與劉峨、李國梁、梁肯堂、公同酌議。
查口外現在米價。
與京師不甚懸殊。
約俟三四月間。
價或未減。
須籌接濟。
承德府各州縣。
均有常平義社等倉。
應交總督劉峨、屆期查看情形。
于倉貯米谷内。
減粜十分之三。
報聞。
○是日。
駐跸隆福寺行宮。
○丁卯。
上谒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俱未至碑亭。
即降輿恸哭步入隆恩門。
詣寶城前行禮。
躬奠哀恸。
王以下文武大臣官員随行禮。
○至孝賢皇後陵奠酒。
○谕軍機大臣曰、劉志賢一犯。
前有旨令該督等。
派員解京審辦。
今既據訊明并無緊要情節。
業已先行斬枭。
自因未接前旨。
如此辦理。
但該犯身充縣書。
受賊僞職。
其子嗣未便寬宥。
即不至拟以重辟。
亦當發往伊犁、給厄魯特為奴。
以示懲儆。
着常青于抵台灣後。
即查明遵照辦理。
又據前奏、海壇官兵赴台灣剿賊。
船至澎湖洋面。
陡遇狂風。
淹斃各員弁兵丁等。
殊堪恻憫。
着常青查明。
照例咨部分别議恤。
其受傷病重者。
即酌量加賞。
用示轸恤。
再前因徐嗣曾等、以覆奏事件。
由六百裡馳奏。
徒勞驿遞。
曾降旨饬谕。
但現在尚未撲滅。
着傳谕徐嗣曾。
如目下得有剿賊捷音。
及緊要信息。
仍當由六百裡迅速馳奏。
其尋常覆奏事件。
即遵前旨。
不必紛紛馳遞。
以省郵傳。
至李侍堯由京赴閩。
僅于浙江途中。
拜摺一次。
雖該督到泉州廈門。
尚須時日。
然此時自早入閩境。
接見屬員。
及閱看禀報。
于近日剿賊情形。
亦必得有信息。
即當于入境後。
随時具奏。
何以未有隻字提及。
豈該督竟不知朕懸盼軍報。
宵旰焦勞。
無時或釋耶。
○是日、駐跸桃花寺行宮。
○戊辰。
吏部議覆、江西巡撫何裕城奏稱、江西、湖北、交界之處。
向設城子鎮巡檢一員駐劄。
乾隆二十三年。
移駐德化縣之小池口。
遂無專員分駐。
該處為江西扼要之區。
應仍設巡檢。
以資查緝。
第小池口地亦緊要。
不便移回。
查有石城縣赤江司巡檢。
雖通閩省、而距縣咫尺。
兼有典史分任。
應裁汰移設城子鎮。
并請定為揀調要缺。
再萍鄉縣蘆溪市巡檢。
與湖南水陸交界。
實為沖要。
請改為繁缺。
在外揀調。
都昌縣周溪司巡檢。
改為簡缺歸選應如所請。
從之。
○旌表守正被戕山東臨淄縣民孫存義侄女李孫氏。
守正捐軀陝西靈台縣民景大悅子妻郭氏。
○是日、駐跸盤山行宮。
至壬申皆如之。
○是月。
直隸總督劉峨奏、保定省城于初八初九日、得雨一寸。
房山等四十五州縣。
各得雨雪自一二寸至四五寸不等。
土脈滋潤。
于二麥春耕。
深有俾益。
得旨、近京微欠分數更望再霈益佳。
○四川總督保甯奏、四川達州屬太平縣幅員八百餘裡。
近年山多開墾五方雜處。
政務紛繁。
應改為沖繁。
難要缺且應于該縣之北隅城口場。
添設主簿一員。
以資佐理查成都府經曆一缺。
閑冗應裁所有該經曆衙門原設吏役。
改撥太平縣城口主簿應役。
又查茂州屬汶川縣、從前原定中缺嗣後金川善後事宜案内。
改為要缺。
今應仍改中缺。
歸部選。
從之。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
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二百七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