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化直隸州、昌吉、阜康、綏來三縣伊犁撫民同知、理事同知烏噜木齊理事通判、并所屬教職、佐雜等官。
請照廣東崖州、福建。
台灣等缺之例。
三年俸滿于内地屬員揀選調往。
協辦半年。
準俸滿人員。
調回内地。
分别題咨升用。
應如所請。
惟伊犁撫民同知、理事同知、有由廢員揀補者。
應改為五年俸滿調回至理事同知、向例俸滿後、以員外郎即用之員。
烏噜木齊理事通判、向由部揀補論俸以員外郎升用之員。
該督請留于本省升用之處。
應不準行。
從之。
○以故雲南元江直隸州屬新平縣土縣丞楊際泰子聖舉襲職。
○旌表守正被戕直隸藁城縣民何述女何氏。
○是日、駐跸湯山行宮。
○丙子。
以重修明陵告成。
上親臨閱視。
○谕、順治年間。
因明陵附近居民。
于陵旁樵采。
曾奉谕旨禁止。
并添設陵戶看守。
數十年來。
地方官并未小心稽查。
以緻殿宇損漏。
牆垣欹側之處甚多。
前年朕親臨奠醊。
緬懷前迹。
是用恻然。
因特發帑金。
揀派大臣監督。
将各陵重加修葺。
茲屆工竣。
朕便道親臨閱視。
殿宇煥然。
松楸如舊。
第恐閱時既久。
地方官查禁不力。
複不免有私行樵采。
及殿宇牆垣。
間被風雨損壞等事。
嗣後應交直隸總督。
責成霸昌道。
就近專管稽查。
仍于每年十月。
着工部屆期奏請。
派該部堂官一員。
前往查勘。
如有殿宇牆垣樹株傷損等事。
惟該管道員是問。
以示朕加禮勝朝。
保護舊陵至意。
着為令。
○福建陸路提督任承恩、汀州鎮總兵普吉保奏、本月十三日。
林爽文帶領賊衆。
由番婆莊來攻鹿港臣任承、即督令遊擊穆騰額等、領兵堵禦。
臣普吉保、領兵抄截後路。
至番仔溝。
見賊衆放火燒莊。
官兵奮勇擊殺。
殲賊甚多。
擒獲匪夥鄭實等十六名。
槍炮刀矛多件。
搜獲書信三封。
當将鄭實等、訊明正法。
又署參将馬元勳、同日于埔心莊遇賊三四千來攻。
該署将奮力追殺。
賊人敗退。
搜獲書信二封。
生擒女犯一口。
訊系賊匪逼令露體出陣。
冀厭槍炮。
當即正法。
書信五封。
并咨送督臣查核。
谕軍機大臣曰、林爽文既敢親至鹿港滋擾。
即系自來就死。
任承恩正當親帶弁兵。
迎頭痛加剿殺。
将首惡擒縛。
則其餘附和。
自必紛紛瓦解。
何以任承恩并不親身擒捕。
僅派令遊擊等、與賊打仗。
且任承恩、與普吉保、現在一處。
普吉保既帶兵剿賊。
而任承恩竟安坐鹿港。
豈欲因人成事。
抑待賊自斃乎。
殊出情理之外。
況賊将所掠婦女。
逼令露體出陣。
冀厭槍炮。
可見賊勢已窮。
行徑可笑。
無難一鼓殲擒。
乃任承恩一味畏葸。
遲延不進。
看此情形。
現在賊匪尚未撲滅。
竟系任承恩、與黃仕簡、始終兩相觀望。
贻誤緊要軍務。
向來黃仕簡辦事。
尚知奮勉。
此次因有任承恩同往。
緻生觀望。
設任承恩不赴台灣。
黃仕簡專辦此事。
無可推诿。
轉未必恇怯至此。
任承恩斷不可再留該處。
緻隳士氣。
着常青一抵台灣。
即傳旨将任承恩、饬令即行赴京候旨。
其陸路提督員缺、前有旨交郝壯猷暫行署理。
但行軍之際。
須将奮勉出力之員。
加之鼓舞。
以勵戎行。
并着常青于普吉保、郝壯猷二人内察看。
孰為出力。
一面奏聞。
一面将陸路提督。
即行交與署理。
以示鼓勵。
至黃仕簡、如查明贻誤屬實。
亦不可留于該處。
即遵照前旨。
将伊解任送回内地。
請旨辦理。
其水師提督印務。
交柴大紀暫署。
候另降谕旨。
○是日、駐跸工部廠大營。
○丁醜。
駐跸湯山行宮。
○戊寅。
上還圓明園。
○己卯。
孝賢皇後忌辰。
遣官祭陵寝。
○谕曰、國棟病故、所遺阿克蘇辦事大臣員缺、着福崧調補。
錦格、着賞給四品頂帶。
馳驿前往和阗。
同伯興辦事。
○閩浙總督李侍堯奏、常青于二十二日。
已至廈門。
一得順風。
即當開駕。
其兵糧軍械一切。
臣已籌畫。
分路運送。
再接任承恩來咨。
知十三日。
将賊匪大加剿殺。
移送賊書五封。
謹封呈覽。
但移文稱有五紙。
今僅有四紙。
又閩省所有副将參遊。
多奉派出師。
今内地各營。
僅有參将七員。
遊擊七員。
不足以昭嚴重。
今拟于浙省副将參遊内、酌派四五員來閩備用。
谕軍機大臣曰、黃仕簡自二月奏報之後。
又閱十餘日。
未據續有奏報。
該提督所辦何事。
至任承恩竟安坐鹿港。
意欲因人成事。
殊出情理之外。
即如搜出賊屍所帶結盟底稿。
及糾約書信。
自應随摺進呈。
乃轉行咨送總督。
其信稿五紙。
又隻有四紙。
足見其誤事不小。
再柴大紀于賊匪起事時。
保守郡城。
尚能奮勇。
近亦不能如前此之奮勇出力。
又一向并無奏摺。
自系該提督等互相觀望。
該鎮等亦心生懈怠。
是黃仕簡、任承恩之咎。
更無可诿。
着常青一抵台灣。
即遵照節次谕旨。
嚴切查參。
毋得稍存瞻徇。
至閱搜出賊匪所帶書信。
内有由休生等門會齊之語。
賊匪幺<麻骨>烏合。
尚知八門遁甲之法。
然此不過鬼域伎倆。
藉以煽惑人心。
官兵以順讨逆。
以正祛邪。
無難撲滅淨盡。
此事惟在常青相機調度。
以期迅奏膚功。
又閱搜出賊匪書稿内、有廣東鳳花亭、高溪庵、馬溪廟、洪二房和尚。
及朱姓人犯。
曾谕令孫士毅、密速查拏。
前據該督覆奏、加緊嚴緝至今曾否拏獲。
未據續行奏報。
此系要犯。
着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