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谕、據浦霖奏、湖南鳳凰廳屬勾補寨苗人石滿宜等。
搶奪路人牲畜拏陷人口。
勒限取贖經該鎮、道、派委文武各員查拏。
各犯竟敢占踞山梁。
抵拒不服。
總兵尹德禧、會同該道。
親率将備官兵前往。
直搗賊巢。
立時平毀。
生擒首犯石滿宜、龍觀音等。
并擒殺賊苗五十餘名。
其餘苗戶。
現在安居。
并無驚擾等語。
此案總兵尹德禧、于所屬苗匪滋事。
當即會同該道。
帶領将弁兵丁等。
前往剿捕立時擒獲。
辦理甚為妥速。
殊堪嘉獎着交部從優議叙。
巡撫浦霖、提督俞金鳌、雖未經行抵該處。
賊匪業已擒獲。
但一聞禀報。
即親身馳往。
亦屬可嘉。
并着交部議叙。
仍着各賞給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二對。
以示獎勵。
其在事出力之文武員弁。
着浦霖、會同俞金鳌、查明具奏。
交部分别議叙。
至受槍傷斃兵丁二名。
及受傷外委一名。
兵丁三名。
并着兵部照例議給賞恤。
所有究出未獲要犯。
并着該撫等。
督率查拏。
務獲嚴辦以示懲儆。
○又谕、據琅玕奏、海塘石工加貼銀兩。
遵照部駁、删減十三款。
共銀五萬餘兩。
着令賠繳外。
其石匠夫工。
開槽還土。
架木、跳闆、橋木、三款。
應減銀九萬八百餘兩。
查系實用實銷。
勢難删減等語。
浙省原辦、續辦魚鱗塘工。
用過加貼工料銀兩。
經軍機大臣、會同工部、駁令删減十三款。
其石匠夫工等三款。
反覆查驗。
系實用在工。
并無浮□開銷。
勢難删減。
自系實在情形。
若交部議。
未免格于成例。
仍緻議駁。
工員業經賠繳銀五萬餘兩。
無力再賠。
又須懇請具奏。
徒滋往返案牍。
于事無益。
且此項工程。
在琅玕未到任以前辦理。
如果工員等有浮銷情弊。
該撫亦不值為之袒護奏請。
所有石匠夫工等三款。
應減銀九萬八百餘兩。
着加恩、準其報銷。
其另片奏稱、新建塘工石價。
較續辦石塘。
每丈加增銀一錢、三分既據查明。
實系宕深路遠。
不得不較舊工稍增。
亦皆按款實給。
并無浮冒。
亦着一并據實造報。
此後皆不得援以為例。
○是日、駐跸避暑山莊。
至八月庚戌、皆如之。
○辛巳。
谕曰、湖南鳳凰廳屬苗匪石滿宜等滋事一案。
提督俞金鳌、一聞禀報。
即親帶兵弁。
馳往該處。
嗣聞鎮道等。
業已擒獲首惡。
平毀賊巢。
俞金鳌、将所帶弁兵。
徹令歸伍。
仍行親往查辦。
所見甚是。
現令該提督。
會同浦霖。
查明出力官弁議叙。
及搜拏逸犯各事宜。
俞金鳌、于楚省苗地情形。
素所谙悉。
着仍留湖廣提督之任。
以資駕輕就熟。
所有直隸古北口提督員缺。
即着閻正祥調補。
閻正祥接奉此旨。
即來熱河任事。
○谕軍機大臣等、據留京辦事王大臣等奏、豫、東商麥到通者。
已有三萬四千餘石。
是資接濟。
此項麥石系商人自行販運。
若令克期送京粜賣。
恐一時車腳昂貴。
商人未能獲利或緻将來商販聞風不前。
轉不能源源接濟。
又據綿恩奏、此次查封米麥。
共六萬餘石。
鋪戶共有數百家。
概令載運入廠。
腳價不無糜費。
莫若将鋪戶米麥。
停其入廠。
即就近在本鋪内。
按照減定之價。
零星粜賣各等語前經和珅、以京城米價昂貴。
遵旨出示。
禁止囤積。
而該商等惟利是圖。
糧價未減。
因查出各糧鋪。
囤積米麥。
共六萬餘石。
奏請于京城内外。
分設官廠減價粜賣。
所賣錢文。
仍給付該商等收領。
原因該商等、有心壟斷。
囤積居奇。
按律治罪。
亦所應得今不将米麥入官。
僅令入廠。
減價平粜。
而所賣錢文。
仍給該商等收領。
本所以懲儆奸商囤積。
使軍民鹹資口食。
該商等知所儆戒。
不緻高擡價值。
米糧漸就平減。
商民兩便。
亦不過一時權宜之計耳并非欲将嗣後所有商販米麥。
俱令官為辦理也。
今留京王大臣等、及綿恩所奏。
似有為難掣肘之意。
自系誤會朕旨。
然既有此情節。
何不直奏。
現在商麥抵通。
正應饬禁商人等。
不準在通囤積居奇。
至其于何時運京粜賣。
原可聽商人自便。
不必官為經理勒令克期送京。
多費腳價轉緻商人無所獲利。
裹足不前。
此事惟在各該衙門。
随時饬查。
若該商販運抵京。
仍有私行囤積。
擡價病民及往外路販運。
惟利是圖者一經查出。
即将為首奸商。
從重治罪所有米麥。
一并入官不必如前此、僅令入廠減價平粜。
仍将賣價給還也。
若伊等照依市價。
漸加平減粜賣。
即可任從其便。
以期商販流通。
此時祗可且從綿恩所請。
仍着步軍統領衙門。
會同五城、順天府官員。
于京城内外。
留心訪查。
寔力查辦。
俾商民兩有裨益。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舒常奏、勾補寨苗匪拒捕不法。
業經擒獲一摺。
另片奏稱、石滿宜等。
搶奪行人牛隻布匹等項。
勒限取贖。
似非一日之事。
何以該地方文武各官。
不豫為查禁。
從前亦并無報案。
其素日之疎懈廢弛。
已可概見。
現咨撫臣、一并查明嚴參等語。
所辦是。
苗人滋事不法。
該地方文武各官。
平日漫無覺察。
并不豫為查禁。
固有應得之咎。
但該鎮道等。
一聞信息。
即親率将備官兵前往。
直搗賊巢。
剿平甚速。
功過亦足相抵。
着傳谕浦霖、将此案起事緣由。
該地方官何以并不查禁禀報。
有無廢弛諱匿。
及剿平苗匪。
何人最為出力之處。
一并秉公查明。
據實覆奏。
自可核其功過。
酌量辦理。
至未獲之石隆後等三名。
系為首要犯。
必須按名擒獲。
如有供出同夥苗匪。
亦應搜拏淨盡。
浦霖俞金鳌、務須督率員弁。
上緊查拏。
就獲嚴辦。
以示懲儆。
卷之一千二百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