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
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二年。
丁未。
五月。
壬午。
月食。
○谕、據常青奏、接奉谕旨、将郝壯猷、押赴軍前正法。
在軍将弁。
無不共知儆懼。
現俟粵省兵四千名。
及駐防滿兵一千名到齊。
即親自統領。
嚴整紀律從南路以至中路北路。
乘勝長驅。
自可克期蒇事。
又據柴大紀、同日奏到。
賊匪于二月十二、二十六、三月初二、二十九、四月初四、初十、十二等日。
賊首林爽文、聚集夥黨。
分路侵擾諸羅縣城該總兵帶領遊擊楊起麟、守備邱能成等督率官兵義民番壯。
出城迎捕堵殺。
争先奮勇。
接仗數次。
共槍炮打死賊匪數千名。
生擒正法者五十餘名。
割獻首級、奪獲器械甚多。
并有奸罪張慎徽。
假充義民。
先将與逆首林爽文不和之僞先鋒吳聰、擒獻。
以為憑信帶匪夥三十八名。
求在軍前效力。
希圖内應該總兵見其形迹可疑。
密饬将備。
将匪夥盡行擒獲。
審得實情。
将該犯等。
即行正法各等語。
所辦甚是。
柴大紀、駐守諸羅。
兩月有餘。
賊首糾合匪徒萬餘屢次侵擾。
該總兵督率官兵義民。
奮勇截殺。
連得勝仗。
斬獲甚多。
賊匪敗退。
并能識破内應奸匪。
擒拏正犯。
柴大紀前此保衛郡城。
及此次駐守諸羅。
堵築賊匪。
始終奮勉出力。
朕心深為嘉獎。
并将私往村莊、強取民人衣物之兵丁陳恩成。
審明正法衣物給還原主。
所辦尤為得當。
柴大紀着交部議叙。
并賞給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二對。
仍賞常青、恒瑞、奶餅各一匣。
藍元枚、柴大紀、普吉保、奶餅共一匣。
着各查明打仗出力将備官員。
分散賞給。
俾得均沾恩赉。
以示鼓勵。
至該鎮摺内。
稱四月初十日。
與賊接仗時。
有鎮标外委劉欽、兵丁程忠、吳森、三名。
遇賊懼怯。
不放槍炮。
即行逃回。
以緻賊沖入隊。
當經遊擊楊起麟、把總陳洪猷等。
奮勇殺賊。
隊伍得以不亂。
随将劉欽等三名、恭請王命。
在軍前正法将首級遍傳各營示衆等語。
所辦甚是。
柴大紀深明軍律。
将臨陣退縮之弁兵。
立正典刑。
并将私取民家衣物之兵丁、亦按軍法從事。
是以将弁兵丁。
共知儆懼。
用命争先。
得以屢次克捷。
郝壯猷守禦鳳山。
所帶之兵、計有二千餘名。
不為不多。
當賊匪來犯。
兵丁等畏賊退避。
即應将首先退縮數人。
立時正法使衆知儆懼。
其餘策令向前。
同心抵禦。
何至紛紛潰散。
乃郝壯猷、不惟不能如柴大紀之賞罰嚴明。
且亦從而逃回。
身為總兵大員。
似此畏怯幸生。
若不明正典刑。
其何以肅戎行而昭軍紀。
是郝壯猷之身伏刑誅。
尤為情真罪當。
至常青所奏遊擊鄭嵩、延山、在鳳山殺賊陣亡。
又委放兵饷之原任同知王隽一員。
罵賊被害俱屬可憫。
鄭嵩、延山、王隽、均着交部照例賜恤。
又柴大紀、連次打仗。
所有陣亡受傷弁兵。
俱着該部查明。
照例賞恤。
至鄉勇義民。
随同官兵晝夜防範。
奮勇殺賊。
實屬可嘉。
其陣亡受傷者。
均着遵奉前旨。
照兵丁之例。
加倍恤賞。
以示鼓勵。
又柴大紀奏、番民吧咆、被賊炮打死。
阿裡稍、被炮受傷。
較之鄉勇義民。
更當優賞。
着常青、分别妥為賞恤。
其随同柴大紀、打仗出力之武舉陳宗器、黃奠邦、亦着常青、酌量獎賞具奏。
現在粵兵及駐防滿兵。
均已到齊。
常青即可親自統領。
厚集聲勢。
一鼓作氣。
廓清後路。
以至中路北路。
會同藍元枚等、合兵進剿。
直搗賊巢。
生擒首夥各犯。
自可克期蒇事。
綏靖海疆。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和珅以京城米價昂貴。
遵旨出示。
禁止囤積。
而商人惟利是圖。
糧價久未平減。
因查出各鋪店囤積米麥六萬餘石。
奏請于京城内外、減價粜賣。
而于如何派員稽查。
及作何減價平粜之處。
未及聲叙明晰。
亦屬疏忽因閱日即扈從啟程。
未經酌定章程分晰辦理。
迨綿恩接署步軍統領事務。
自應将此項查出米麥。
即就城内城外。
饬令該鋪戶、遵照減定價值。
公平粜賣。
仍會同五城、順天府遴委妥員。
随時稽查。
不使奸商從中仍得弊混。
以遂其居奇壟斷之锢習。
則辦理自不虞掣肘。
而軍民皆沾實惠。
乃計不出此而惟拘于設廠平粜之言。
概令各鋪商載運入廠。
則所需腳價。
既未便令該商自備。
亦斷無官為給發之理。
遂緻措施維艱。
殊不思奸商圖利。
詭計百出。
若聽其自行粜賣。
漫無稽察。
則京城地方廣遠。
糧鋪散處。
該商等賣少報多。
暗中仍私自囤積。
或竟偷往外路販運。
又何從悉其弊端。
則禁止囤積。
減價平粜。
仍屬有名無實。
且該商等囤積居奇經官饬減未遵。
已幹禁譴。
今不将其米麥入官。
止勒令減價粜賣。
已屬從寬辦理。
若伊等複敢投遞公呈。
不遵禁約。
即系市儈齊行罷市惡習。
必應嚴加懲治。
将其米麥、入官平粜。
以示懲儆。
無論此事系業經奏明奉旨、固應官為查辦。
即步軍統領。
有管轄九門五營稽查地方之任。
既已明出禁示。
亦豈可任奸販刁商。
抗違梗令。
置之不辦乎。
若因商鋪衆多。
公具呈詞阻撓政令。
即曲從其請。
則嗣後步軍統領。
又将何以辦事。
設遇有糾衆抗官不法情事。
豈亦将惟所欲為從而聽之乎。
綿恩究系辦事日淺。
未能谙練。
阿桂系曉事之人。
自能善體朕意。
着傳谕留京辦事王大臣等、詳悉告知綿恩。
務須派員實力嚴查并令五城、順天府各衙門。
一體稽察毋任奸商陽奉陰違。
得以肆其狡狯伎倆如有投遞公呈。
不遵禁示者即當究出為首。
或囤積最多者一二人。
枷号示衆。
并将該商米麥。
入官平粜。
則其餘各鋪戶。
知所儆惕。
自不敢仍前效尤。
庶不勞而事易集。
若惟事因循調停。
以博寬大之名。
将來設遇年歲稍歉。
奸商擡價居奇。
又将何以辦理耶。
所謂水懦民玩。
轉足以長刁風而玩官法。
留京辦事王大臣等、及綿恩、不可不鹹喻此意。
○又谕曰、柴大紀駐守諸羅。
在大裡杙賊巢之南。
普吉保、駐守鹿仔港。
在大裡杙賊巢之北。
若柴大紀、一俟添兵到彼。
即率領進剿。
直搗賊巢。
設賊匪負嵎死守。
一面分布黨羽。
從山僻小路。
繞出官兵之後。
複滋擾諸羅。
則柴大紀前後受敵。
退無所歸。
不可不慮前經有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