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整頓士習。
着将翁方綱奏摺、鈔寄各省學政閱看并令該學政等、于所管武生。
留心約束。
倘有健訟滋事者。
即随時懲治。
俾各知所警惕。
○又谕、前據福康安、于本月初九日奏到蘭州等府州屬。
三月中得雨深透者。
僅止數處。
其餘各屬尚未沾足。
四月以後。
省城微覺暵乾。
現在率屬虔誠祈禱等語。
甘省地處邊陲。
河東、河西節候遲早不一。
當夏禾長發之際。
全賴雨澤滋培。
該督自前次具奏之後。
迄今已閱二旬。
尚未據續報得雨。
自系未獲甘膏。
是以尚稽奏報朕心深為廑注。
自福康安莅甘以來。
該省每歲雨旸鹹若。
惟今歲稍覺缺雨。
着傳谕福康安、将現在該處缺雨各屬。
曾否續沾渥澤。
于大田有無妨礙之處。
據實具奏若果實有災歉。
應行撫恤、平粜、緩借各接濟事宜。
該督一面妥速辦理。
一面奏聞。
想福康安深知朕轸念民依。
必不稍存諱飾也。
○又谕。
将來剿捕事竣。
柴大紀屢着勞績。
自應即實授提督。
但該鎮任台灣總兵。
已經數年。
該處情形。
較為熟悉且領兵剿賊。
屢次克捷。
威望較着即日賊匪蕩平。
所有善後事宜。
皆須該鎮随同常青、悉心籌辦。
而台灣經此次賊匪滋擾。
官兵平定之後。
尤宜加意整頓。
若将柴大紀授為提督。
則須駐劄内地。
台灣即無熟手經理之人。
朕意将來事竣後。
應令柴大紀、以提督管台灣鎮總兵事務。
在彼彈壓。
料理二三年。
再調回内地。
于綏靖地方。
更為有益。
所有内地提督員缺。
着常青、李侍堯于梁朝桂陸廷柱二人中。
察其才具。
并何人最為打仗出力之處。
酌舉一人可以署理提督者據實具奏。
至常泰現署提督。
留駐漳州雖未經領兵打仗。
如量其才具。
堪勝提督之任。
并着一并奏聞。
候朕酌量簡署。
至台灣遠隔重洋。
屢有械鬥搶奪之案。
今林爽文等、竟敢立會糾衆。
劫縣殺官。
自系曆任道府。
廢弛阘冗擾累地方。
以緻養癰斂怨。
激成事端。
不可不嚴加治罪。
以儆将來。
着傳谕常青、李侍堯、于剿賊事竣。
即将曆任道府。
嚴切查明。
據實參奏。
○丙申。
谕、本日召見新授狼山鎮總兵強都據奏伊母年老懇請留京供職等語。
強都着準其留京在頭等侍衛上行走。
所有江南狼山鎮總兵員缺。
着袁國璜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
熱河自前次得雨之後。
晴霁日久。
本日午未之間。
大雨滂沱。
入土深透。
田禾藉資長發。
雲勢自西南而來。
京師自必先行普沾渥澤。
着傳谕留京辦事王大臣。
即将此次雨澤。
京師是否沾足之處。
由報即行據實覆奏。
○又谕、朕披閱藍鼎元所着東征集。
系康熙年間、台灣逆匪朱一貴滋事。
官兵攻剿時伊在其兄藍廷珍幕中。
所論台灣形勢。
及經理事宜其言大有可采。
如所稱諸羅一縣。
地方遼闊。
鞭長莫及。
應劃虎尾溪以上。
另設一縣。
分駐半線地方。
并于各要隘處所。
增添巡檢千把總員弁。
以資防守等語。
後從其說。
添彰化一縣。
至該處迄今。
又閱六十餘年土地日辟。
戶口日滋。
酌量情形。
有須添設文武員弁。
以資控制撫馭之處。
前經降旨。
令常青、李侍堯于剿賊完竣。
辦理善後事宜時。
一并籌酌。
今閱藍鼎元即有此議。
是台灣增設官弁。
實為最要又覆閱總督滿保、經畫疆理一書。
内稱台灣地方。
地土廣饒。
糖谷之利甲天下。
過此再四五十年。
即内山山後。
皆将為良田美産。
若劃定疆界。
将人民驅逐。
不許往來耕種。
勢難禁止等語。
所言亦屬有理。
台灣疆土既開。
民安耕鑿。
處處皆成膏腴之地。
自楊景素議立界限之後。
界外良田美産。
轉畀生番。
而生番以射生為業。
不事耕種。
勢必内地民人仍往偷墾日久徒滋事端。
又與提督施世骠書。
内稱賊衆至三十萬。
其中畏死脅從。
非盡出于本願。
或有挂名賊黨。
以保身家者。
若盡誅之。
多殺生靈。
亦屬無益。
似應止殲巨魁。
反側皆令自新等語。
現在林爽文糾合匪衆。
所到村莊。
以勢迫脅。
如有不從者。
即行焚殺。
小民畏死偷生。
出于不得已。
勉強附從。
以緻日積日多。
前後自出一轍。
朕于此事初起時。
即經降旨。
谕令該督等惟将渠魁首逆。
及實在黨惡不法者。
殲戮無遺。
其被賊迫脅聽從者。
準其悔罪自新。
以解散賊黨。
藍鼎元之語。
适與朕意相合。
常青、于整齊兵力進剿時。
不妨先将此意出示曉谕。
使被脅良民。
及從賊夥黨。
得以畏罪投誠。
亦解散賊黨。
先聲奪人之一法。
此外書内所列各條。
尚多可采者。
藍鼎元籍隸漳浦所着東征集。
閩省通行者必多着常青、李侍堯、即行購取詳閱。
于辦理善後時。
将該處情形。
細加察核如其書内所論各條。
有與現在事宜。
确中利弊窾要者。
不妨參酌采擇俾經理海疆。
事事悉歸盡善。
以為一勞永逸之計。
○是月。
直隸總督劉峨等覆奏、會商撥船。
安設事宜。
内稱東省三四月間。
如遇漳衛各河。
水勢淺弱。
自臨清至德州一帶。
間有古淺處所相距二三裡。
至十餘裡不等。
向系該州縣臨時雇備民船。
零星起撥。
旗丁自行給價。
每米一石。
給錢一二文不等。
過淺後仍即兌歸糧船。
倘遇河水充足之年。
即可毋庸備撥。
至起撥之時。
每一糧船。
或起數十石、至百餘石。
總以重船能行為度。
不能如直省之起六存四。
均有一定章程可比。
今若将撥船三百隻。
留于東省。
當春夏之交。
河水長落靡常不便聽其遠出貿易。
而近地又無别項可以營運。
水手口食維艱。
若令糧船增給錢文。
則旗丁力不能支若欲另籌款項。
酌給養贍。
是以常川不斷之工食。
養此偶一備用之撥船未免虛糜經費。
此東省難以請留官撥船之實在情形。
朱批、如此。
竟以仍歸直隸為是。
又稱添造撥船。
原因直省而設。
惟是臨清一帶。
自未便仍雇民船。
臣等悉心酌議。
如果東省水淺。
需用撥船。
先行酌計數目咨會直省即于官撥船内。
撥往備用俟水勢充足。
令其仍回楊村。
朱批、竟可不必。
令地方官照向例可也。
如有似今年必需之處。
原可随時降旨。
所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也。
又稱撥船調赴東省船戶水手人等。
應酌給飯銀之需得旨照朱批可也。
○山東巡撫覺羅長麟覆奏、山東本年雨澤愆期。
恩準緩徵者。
已有七十州縣。
其餘委無偏枯向隅之處。
得旨、目今得沾足雨澤否。
河南麥大熟山東鄰省。
自獲接濟之益。
何未奏及。
○湖南巡撫浦霖奏。
審辦勾補寨苗匪各事宜。
得旨、好。
應嚴懲以儆其後。
又奏附近各苗寨。
随同搜捕。
夥犯。
并無勾結為匪餘黨得旨、好知道了。
○湖南鎮筸鎮總兵尹德禧、奏謝議叙恩。
得旨更當勉力整饬營伍。
安靖地方。
卷之一千二百八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