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臣曰、護衛正柱、呈控佃戶盜典旗地、抗違毆搶一案。
此事總由德保辦理不善所緻德保身為尚書又系都統。
兼總管内務府大臣其所屬司員甚多。
阿哥府中、此等查收地畝取租事件。
何不于所屬之内務府等司員中酌派一人。
前往清查。
乃派該府護衛等官、出京查辦。
此等護衛、本系見小易于滋事之人。
以緻藉端擾累。
德保系管理阿哥府中事務之人。
何以并無分曉若此。
着傳旨申饬。
嗣後業經分家之阿哥府中事務。
如京外地畝租息等事。
着管理阿哥等府中事務之大臣、俱于所屬内務府等司員内。
酌派一員前往。
毋庸派護衛等官。
以免滋擾。
除就近谕知阿哥等、将此傳谕德保、金簡、伊齡阿知之。
○是日、駐跸烏蘭哈達南大營。
○丁卯。
上行圍。
谕、今日首旗侍衛伊進泰等四人、并不帶領首旗行走。
竟在看城近處等候。
俟首旗将到。
迎出塞責。
殊屬膽大偷安。
行圍與行師。
紀律無異。
昔太宗聖祖時。
于圍中失律之人。
俱曾從重治罪。
數年來屢經朕從寬宥免。
伊等毫無畏懼。
以緻首旗侍衛等、竟敢如此塞責偷安。
不可不嚴行懲治。
伊進泰、塔勒必善、六十四、倭什勒等、均着革職。
伊等查系何處人。
即着交該處将軍等、令其充當苦差。
其餘首旗侍衛進德、四保、亦系未帶領首旗行走。
但據稱、曾至中軍纛處。
較伊進泰等尚屬有間。
俱着革職。
領圍大臣等、并分别議處。
以示炯戒。
谕軍機大臣等、據劉秉恬等奏稱、湖廣、江西、糧船抵津。
已在八月二十五日以後。
現經督率地方官、雇備民船濟撥。
就近在天津回空等語。
向年糧艘由天津起撥回空。
原因氣候已近嚴寒。
恐回空船隻。
中途凍阻。
是以在天津北倉。
即行截留。
較之抵通起卸為早。
俾空船得以迅速南下。
不誤新漕受兌之期。
此次江廣漕船抵津。
雖在八月二十五日以後。
但本年氣候較暖。
現在木蘭行圍。
進哨後天氣尚覺暄和。
想運河迤南一帶。
自必更暖。
若能趁此時将漕船設法催趱。
盡數抵通。
可省将來搬運之煩。
着傳谕蘇淩阿、劉秉恬、會同劉峨、悉心籌酌辦理。
所有江廣未經起卸各船。
乘此氣候尚暖。
上緊趱運。
俾得盡數抵通。
多多益善。
若時近冱寒。
再行截留北倉。
尚不遲也。
○是日、駐跸伊遜河東大營。
○戊辰。
上行圍。
○是日、駐跸六道河大營。
○己巳。
賜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等食。
谕軍機大臣等、據劉峨奏、酌定江廣糧船。
分别全撥卸貯一摺。
内稱于拜摺後。
即起身回署等語。
前據該督覆奏、綿億之護衛正柱、呈控佃戶霸占毆鬧一案。
兩造各執一詞。
是此案尚未完結。
該督現在天津。
距通州不遠。
于酌籌漕糧事竣後。
即應順赴通州。
将此案确實審辦具奏。
乃該督遽由天津回省。
并未親往該處查辦。
劉峨之意。
不過因事關旗地。
護衛系綿億府中之人。
若将護衛所控情節審虛。
恐有礙綿億府中。
若以佃戶等抗租毆搶為實。
則于地方官未便。
又不免心存袒護。
是以因循不辦不知朕辦理庶務。
一秉至公虛實惟求其是。
斷無袒護皇孫之意。
況此事孰是孰非。
一經研究。
無難立辨。
劉峨祇須秉公審辦。
如系護衛藉端滋事。
即将護衛照例懲治。
若佃戶等果有霸占毆鬧情節。
亦即将佃戶等按例辦理。
以儆刁風。
方為正辦。
乃劉峨身為總督。
于此等事件。
竟至畏首畏尾。
疑難不決。
并不即時辦結。
為大臣者。
不應若此。
劉峨、着傳旨申饬。
仍着将此案即行秉公訊明。
定拟具奏。
毋得再事因循也。
福建水師提督參贊藍元枚奏、大甲溪、岸裡社、義民熟番。
聲勢聯絡。
該處路途頗平。
可以攻迫賊巢。
但查鬥六門、系賊要隘。
勢在必争。
若多帶官兵。
先劄西螺。
進攻鬥六門。
較大甲溪更為着要。
臣已飛咨常青、柴大紀、訂期會攻。
再彰化南北兩處生番。
現訪知熟悉番性之人。
令其前往開導。
谕以擒賊立功。
衆番社無不踴躍樂從。
谕軍機大臣等、諸羅被賊圍困。
望救甚切。
經柴大紀兩次請兵往援。
該參贊、自應帶領官兵。
星速前往策應。
乃轉稱現在咨會柴大紀進攻。
該處此時正在被圍望救。
焉有餘力。
與藍元枚會合、夾攻鬥六門之理。
看來藍元枚、明知諸羅被圍緊急。
擁兵不救。
徒以大甲溪、鬥六門等處。
輾轉推托。
以掩飾其株守坐視之罪。
豈能惑朕。
藍元枚之祖父藍廷珍、以一總兵、帶兵前渡台灣。
剿除賊匪。
七日之内。
克期奏績。
朕轸念前勞。
是以将藍元枚屢加拔擢。
用至提督。
又以伊系本省人。
必能深悉賊情。
畀以剿賊之任。
授為參贊。
并賞戴雙眼花翎。
藍元枚、自應倍加奮勉。
效法伊祖。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