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二年。
丁未。
九月。
庚辰。
上自避暑山莊回銮。
○禦行殿。
勾到福建、奉天、情實罪犯。
停決福建斬犯四人。
絞犯十七人。
奉天斬犯三人。
絞犯六人。
餘一百二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據孫永清奏、請俟新任藩司虔禮寶到任。
将巡撫印務交伊護理。
再行起程赴京陛見等語。
現因台灣剿捕事務未竣添調粵西兵三千名。
又黔省亦有添調之兵。
亦由該省經過。
該撫自應在彼親為點送。
妥協照料。
着俟本省及黔省官兵過境完竣。
孫永清再将撫篆交新任藩司虔禮寶護理。
起程來京陛見。
不為遲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曰、海蘭察等、與福康安先後出浙江境入閩。
想海蘭察等抵蚶江時。
自必等候福康安、一同配渡。
齊抵鹿仔港。
激勵将士。
整頓兵力。
即日前抵諸羅。
合兵進剿。
惟是常青一路。
現在統兵搜剿南潭鳳山一帶賊匪。
該處帶兵鎮将、如蔡攀龍等、已經常青派令援應諸羅。
恒瑞亦已接續前往。
其餘将弁、恐無奮勇可恃之人。
應于所帶巴圖魯侍衛等、酌派一二十人。
令其前赴南路。
交常青派委帶兵。
擒拏賊目莊大田。
更為得力。
至福康安抵諸羅後。
若常青尚未将莊大田拏獲。
福康安不可因常青尚未得手。
轉置大裡杙。
而先赴南路攻剿。
舍近就遠。
使賊首得以負固稽誅。
此為最要。
徐鼎士處、前曾谕李侍堯添撥兵一千名。
徐鼎士又招集義民熟番數千人。
正可乘機攻擊福康安亦應于所帶巴圖魯侍衛内。
酌派數人前往。
幫同帶兵合剿。
○兵部以武會試中額請。
得旨、這考試。
漢軍、取中二名。
直隸、取中七名。
陝西、取中六名。
廣東、取中五名。
河南、取中一名。
山東、取中四名。
江南、取中二名。
山西、取中二名。
湖北、取中一名。
湖南、取中一名。
四川、取中一名。
廣西、取中一名。
福建、取中一名。
浙江、取中二名。
江西、取中一名。
雲南、取中一名。
貴州、取中一名。
○是日、駐跸喀喇河屯行宮。
○辛巳。
谕曰、刑部核拟山東德平縣劉緻武、毆死伊妻龐氏一案。
因照凡論。
将劉緻武拟斬。
并聲明趕入本年秋審情實。
所辦殊屬過當。
秋谳大典。
人命攸關。
該部于核議時。
自應準酌情理。
詳晰妥辦。
以期無枉無縱。
其間有趕入本年秋審情實者。
原因案犯情罪重大。
如關系倫常。
及連殺多命。
殘忍逞兇編造逆詞。
邪教惑衆者。
未便日久稽誅。
是以趕入情實辦理。
所以懲儆兇頑。
申明法紀。
實明刑弼教。
不得已之心。
并非欲速置之于死也若此等夫毆妻至死之案。
不過尋常事犯該部祇應按例核辦入于下年情實辦理。
乃遽行趕入本年情實。
豈所謂維持風化乎。
轉使無識之徒。
妄以朕有意從嚴。
輕視人命。
豈朕矜恤庶獄之意耶。
朕辦理谳典。
務持情理之平。
每年秋審勾到時。
于案犯招冊。
無不詳加披閱。
逐案推求。
至再至三。
其予勾之犯。
必系情真罪當。
法無可寬。
若稍為曲貸。
轉令死者含冤于地下。
不得不予以勾決。
以示與衆共棄之義。
所謂求其生而不得者此也。
該部堂官、辦理秋谳有年。
豈尚未能深喻朕意乃為此刻核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