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
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二年。
丁未。
十月。
庚戌。
上還宮。
○策試中式武舉楊景芬等三十九人于太和殿前。
○谕、台灣自逆匪林爽文滋事以來。
節經降旨。
令各省撥運米石、及添調兵丁。
前往接應。
現據各該督撫、先後奏報。
運閩米石、及調赴兵丁。
俱各妥為照料。
随到随行。
辦理甚為妥速。
甚慰朕懷。
所有總督保甯、舒常、李世傑、巡撫姜晟、浦霖、何裕城、闵鹗元、琅玕、孫永清、李慶棻、俱着交部議叙。
閩廣二省。
于此項兵米到境時。
照料配渡。
亦為妥協。
總督李侍堯、孫士毅、巡撫徐嗣曾、圖薩布、亦着一并交部議叙。
以示獎勵。
○又谕、吏部議覆、琅玕題請以陸費鑒實授崇明鹽大使一本。
陸費鑒着該部于調補别省後。
即準其實授。
向來鹽大使因無地方之責。
并不回避本省。
是以陸費鑒籍隸浙江。
仍發浙江委用。
但思鹽場各員。
與州縣官專司民社者。
雖屬有間。
然鹽觔既關系民食。
且所屬曬丁竈戶。
錢糧詞訟。
俱系該員經理。
究系有徇私瞻顧等弊。
嗣後鹽務各員。
铨選分發。
俱令回避本省。
其現在各省鹽務各員。
有籍隸本省者。
着該部一并查明簽掣更調。
以示慎重官方之意。
着為令。
○欽差協辦大學士陝甘總督辦理将軍事務福康安奏、此次由鹿仔港進剿。
必須南北兩路并力合攻。
使賊匪分散。
現咨會常青、恒瑞、柴大紀、蔡攀龍等。
臨期合攻。
一面撫谕附近被脅民人。
令其各保村莊。
殺賊自效。
道路自無虞梗塞。
然後進逼大裡杙、約會淡水官兵。
由烏日莊夾攻。
并令侍衛帶兵在牛罵快官等莊。
杜其奔竄之路。
不難一鼓殲擒。
俟臣到彼。
如有應行布置。
再當相機妥辦。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奏籌辦剿捕事宜。
與朕節次所降谕旨。
雖有大同小異。
然已俱得要領。
就此時情形而論。
自先以援救諸羅為要。
福康安到鹿仔港後。
等候川黔廣西兵到齊。
即直抵諸羅。
柴大紀、蔡攀龍、在彼日久。
于該處情形。
自為熟悉。
福康安當與之悉心籌畫。
至台灣府城。
現有常青在彼。
看來雖未能進取。
而自守尚屬有餘。
即使府城守禦難支。
或竟有疎虞之事。
亦不難再為收複。
福康安不必因身當重寄。
不能為郡城保全。
即為有負任使。
心懷疑慮。
以緻顧此瞻彼。
所帶巴圖魯侍衛章京等、皆系久經行陣。
于行軍機宜。
皆能熟悉。
統兵進剿時。
其旁路後路。
或有賊匪潛出滋擾。
伊等自能随時察看。
豫行防範。
不緻堕賊狡計。
○辛亥。
上禦懋勤殿。
勾到山東情實罪犯。
停決絞犯二人。
餘六十八人予勾。
○谕、據保甯奏、川東道黃軒、委令總理運閩米石。
該道在重慶府地方。
患病身故等語。
此次川省辦運閩米。
該道黃軒、督率地方官悉心經理。
不辭勞瘁。
患病後仍複力疾監辦。
至米船全數開行。
始請告假。
實屬急公可嘉。
今因病身故。
殊堪憫恻。
着加恩賞給按察使銜。
以示轸恤。
所遺四川川東道員缺。
着王啟焜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據琅玕奏勘明應辦石塘坦水等工一摺。
内稱老鹽倉以西。
至章家庵一帶。
舊築柴樁黴朽。
并範公塘陸續建築埽工。
地當頂沖。
間被潑損坍卸。
均難以資捍衛等語。
老鹽倉以西一帶。
多有新修工段。
甫經修竣。
為時未久。
而範公塘新建塘工。
朕于四十九年南巡時。
親臨指示。
今冬将屆完工。
乃該撫奏稱老鹽倉範公塘工段。
俱有黴朽坍卸之處。
若果系舊築柴埽工程。
被水沖刷。
間有坍損。
尚屬事之所有。
如系新築工程。
則為時未及五年。
何以即有坍損之事。
恐系當日工員辦理草率。
或竟有偷減物料。
任意冒銷情弊。
均未可定。
德成現在出差。
伊于工程事務。
較為谙悉。
着不必回京請訓。
即由該處馳驿前赴浙省。
詳悉履勘老鹽倉以西應修各處。
是否系屬新工。
并将範公塘一帶新築石塘。
是否一律如式堅固之處。
一并确切查明據實具奏。
如不可待。
一面興工奏聞。
将此各傳谕知之。
○又谕、據保甯等奏酌定年班進京各土司名數一摺。
内稱除新疆雜谷各屯土弁員。
半已派赴閩省。
餘饬留巢防守。
免其赴京等語。
川省各路土司。
革布什咱等處。
久隸版圖。
與内地土司無異。
該督于摺内用留巢字樣。
措詞殊屬不通。
巢字名目。
系指匪徒聚集處所而言。
今各土司歸順已久。
何得稱巢。
其屯練兵丁。
系屬官地。
更不得稱留巢。
如是則該督豈非巢長乎。
保甯不谙文理。
一任庸劣幕友。
率意填寫。
殊屬非是。
着傳谕保甯嗣後奏牍。
務須留心檢點。
勿再仍前失當。
○又谕、本日據天津鎮總兵強都奏、回空漕船。
于十月初四日、全過天津。
十四日、全出直隸境等語。
回空漕船。
催趱出境。
固系該鎮專責。
但前因托賓泰于劉權之眷船。
在天津地方被盜一案。
降調出缺。
是以将伊補放總兵。
又天津道玉成、亦因此案降調。
将慶章補授天津道。
伊二人系特經簡用之員。
自應加意奮勉。
所有前案盜犯。
必當實力查拏。
迅速緝獲。
何以至今并未見拏獲一犯。
着劉峨傳谕強都、慶章、即督饬所屬員弁。
務須上緊嚴拏。
克期就獲。
毋得因日久生懈。
視為具文。
以緻案犯漏網稽誅。
則惟該二員是問也。
○又谕、本年直隸宣化府屬州縣。
因雨澤愆期。
田禾被旱。
緻成偏災。
山西省大同府屬各廳州縣。
秋禾亦被旱成災。
又河南省歸德府屬、及安徽省亳州、蒙城等各州縣。
俱因黃水漫溢。
田畝被淹。
又江蘇甘泉、清河二縣。
秋禾被災較重。
又陝西華州、華陰、潼關三屬、及甘肅臯蘭、金縣等州縣。
俱被水旱成災。
雖經節次降旨。
分别赈濟。
令該督撫等實力撫恤。
毋使一夫失所。
第念各該處被災地方。
秋收失望。
于明春青黃不接之時。
民食恐不無拮據。
是否應需展赈蠲緩、并此外勘不成災地畝。
應否量子加恩分别酌借口糧耔種之處。
着傳谕劉峨、明興、畢沅、闵鹗元、書麟、巴延三、勒保、即行體察情形。
查明據實覆奏。
候朕于新正酌量加恩降旨。
○又谕、台灣剿捕賊匪。
尚未能克期竣事。
此輩狡狯性成。
斷不肯束手待斃。
或思由海道搶船避竄。
笨港、鹽水港、鹿仔草一帶。
俱曾被賊匪焚搶。
此等處所。
均系通海口岸。
将來賊匪避竄時。
其大裡杙巢穴。
留存家屬甚多。
自必思搶船隻。
同載逃逸。
福康安等、務須豫行留心。
如沿海口岸。
一經将賊殺散。
即揀派水陸弁兵。
嚴行看守。
并留一二大員。
往來稽查。
勿被賊人搶占。
若有商販船隻。
亦當全行調開。
勿令近岸。
其運載軍需兵米等項船隻。
于到後即令原船仍回内地。
使賊人無船可奪。
絕其逃竄入海之路。
方為妥善。
○壬子。
上禦紫光閣、閱中式武舉騎射。
○癸醜。
上禦紫光閣、閱中式武舉技勇。
○谕軍機大臣等、台灣地方奸民糾衆械鬥。
皆由該處多系漳泉二郡、及廣東民人。
在彼居住。
裡居田土。
互相錯處。
往往紛争構釁。
地方官并不實力查辦。
将就完案。
以緻奸民無所儆畏。
此次林爽文等、倡亂不法。
劫縣戕官。
亦即因糾衆倡會而起。
今福康安統領大兵。
鼓勇進剿。
自可克期蒇事。
因思廣東、漳、泉、三處民人。
互相構釁。
若能令其彼此分處。
各不相涉。
自屬甚善。
但伊等居處多年。
各有田産。
安土重遷。
一時概令離析。
勢有所難。
将來賊匪蕩平後。
福康安應酌量情形。
設法妥辦。
如實在随同官兵打仗殺賊者。
既經奮勇出力。
豈可轉令遷徙。
失其世業。
若賊匪莊業。
例應入官。
當召募别處良善之民居處。
至各近處村莊民人。
雖無從逆實迹。
而與賊匪同住一莊。
心持兩端者。
究不可信。
或趁此兵威。
将該處村莊民人。
酌為遷徙。
其籍貫分隸廣東漳泉者。
令其各為一莊。
俾相離較遠。
以杜争端。
至台灣南北各處村莊。
多被賊焚毀。
民人俱遭戕害。
并賊人頭目、及被賊脅從之衆。
所遺田土房産。
既未便仍撥給漳泉之民。
令其徒享利益。
且恐遊手無藉之徒。
從而聚處。
又緻滋事。
自應将其田産查明入官。
另行分撥。
因念該處熟番。
向化日久。
此次逆匪滋事。
熟番并無從賊者。
且淡水等處。
現在招集鄉勇甚多。
莫若将此項入官田産。
如四川屯練之例。
即給與熟番耕種。
按則升科。
令其安居管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