侈陳符瑞。
大率出于傅會鋪張。
無關實政。
即如麟遊鳳翥。
固為僅見嘉祥。
然亦必須來遊棷澤。
翔集殿庭。
得之目睹。
方足傳為盛事。
若不過騰章入告。
并無指據。
亦祗屬粉飾虛詞。
不足為信。
至河水澄清。
雖亦間有之事。
但似此侈陳祥瑞。
誇示休徵。
殊屬無謂。
況上年黃河。
于睢州十三堡地方。
堤工漫溢。
淹浸田廬。
甫經堵築完竣。
若以河清為獻瑞之驗。
又何若安流順軌。
竟無漫溢之更為嘉瑞耶。
且河水澄清。
如以為地方大吏德政所緻。
則明興曆任地方。
毫無整頓。
試令伊自思。
前在山東。
何無嘉應。
今署晉撫。
又行何德政而能緻此祥瑞耶。
封疆大臣。
惟應實心任事。
承流宣化。
使吏治民生。
共臻上理。
方為稱職。
倘因此等事屬僅見。
胪陳祥應。
即宣布史館。
予以褒嘉。
而遇有災祲。
即加之督責。
勢必至身任封圻者。
藉端粉飾。
争相效習。
以博虛名。
而于地方水旱偏災。
或恐幹谪譴。
竟至諱匿不報。
于政體民生。
大有關系。
現在晉省既有河清之事。
則下遊各省。
自必由漸澄清。
該地方官不奏則已。
倘亦有似此具奏者。
再将此意明降谕旨。
以示朕敬天勤政。
以實不以文至意。
将此先谕明興知之。
不必稱揚其事也。
○
○壬申。
上禦紫光閣。
賜蒙古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及回部阿奇木伯克等、并金川土司、朝鮮國、琉球國使臣等宴。
○谕軍機大臣等、連日以來。
盼望擒獲逆首之信。
甚為焦切。
茲接到奏報。
祇系拏獲林爽文父母家屬。
未足為快。
且摺内稱林爽文家屬。
潛匿水裡番社。
福康安等遣義民社丁。
令其擒獻。
曾繕摺具奏之處。
此摺亦尚未遞到。
而本日摺内。
亦未詳細聲叙。
殊未明晰。
此等逆首親屬。
均系罪不容誅。
今業經擒獲。
自應解京辦理。
但林爽文罪惡貫盈。
性同枭獍。
既不尊君親上。
豈複顧其父母家屬。
現雖将伊全家拏獲。
而林爽文尚未就擒。
自仍在各番社潛藏。
希圖奔竄他處。
林爽文系首惡渠魁。
若不生擒解京。
盡法處治。
何以彰憲典而快人心。
福康安在大裡杙、水沙連等處駐劄。
惟招緻番社。
懸示重賞。
令其擒拏。
實屬過于持重。
況現在所帶巴圖魯等、及官兵内之四川屯練、貴州等省兵丁。
最為骁健。
于登山履險。
更屬趫捷。
如林爽文逃入内山。
生番等竟敢将伊潛匿。
何難勒兵直入内山。
分路搜捕。
生番等見官兵已入番境。
益加震懾。
豈有不争先擒獻之理。
且據福康安奏、南路麻豆、茅港尾等處。
俱有賊匪數千攻擾。
又大武壟有賊匪千餘。
撘藔居住。
是郡城道路雖已開通。
而該處賊匪。
尚在窺伺滋擾。
實屬可恨可惡。
此等賊匪。
必系莊大田夥黨。
現在常青在府城駐守。
兵力不多。
未必能肅清南路。
福康安等、既經攻克賊巢。
正當乘勝深入。
速将林爽文克期拏獲。
即移兵南路。
搜捕莊大田。
殲除逆黨。
自成破竹之勢。
若似此曠日持久。
安知非林爽文潛匿不出。
思欲于北路牽綴官兵。
仍令其夥黨在南路肆擾。
即現在番社等擒拏林爽文家屬。
或亦系藉此搪塞。
以為緩兵之計。
仍私将林爽文放逸。
令其潛行逃竄。
設林爽文又從内山逃往南路。
與莊大田會合。
狼狽為奸。
複行煽聚。
更複成何事體耶。
至漳泉廣東民人。
前原有酌令分莊居住之旨。
既而思之。
其事似屬難行。
其禁止攜眷一節。
亦因舊有成例。
是以詢及。
但台灣地方。
戶口甚繁。
即内地民人。
不準其攜眷前往。
而民人到彼後。
即在台灣另置家室。
亦難禁止。
此等事、祇須于剿捕完竣後。
将是否可行之處。
歸入善後酌量妥辦。
今林爽文尚未就擒。
何暇辦理及此。
至現在台灣官兵。
為數甚多。
足資搜剿堵截之用。
又何須該處義民。
幫助聲勢。
福康安等功在垂成。
轉心存懈弛。
試令福康安等自思。
受朕如此重恩。
乃并不出力自效。
豈以朕有賞而無罰耶。
○
○又谕、本日福康安、遞到六百裡加緊夾闆一副。
外有紅旗一面。
及拆閱奏摺。
祗系拏獲林爽文之父母家屬。
尚未将首逆擒獲。
此次台灣逆匪滋事。
不過幺<麻骨>烏合之衆。
易于撲滅。
即日林爽文就獲。
亦不值用紅旗奏報。
況現在首逆尚未拏獲。
沿途驿站。
何得混行編寫紅旗。
随同軍報馳遞。
實非尋常錯誤可比。
着沿途各督撫、于所管驿站。
逐一查明。
即将該處地方官、及驿站員弁。
嚴行查參治罪。
再福康安尚有十二月初七日拜發一摺。
至今尚未奏到。
自系沿途驿站馳遞耽誤。
并着各該督撫、一并查明覆奏。
尋兩江總督書麟奏、本年正月初六日。
由京口驿、接遞拏獲逆首家屬奏摺。
續到紅旗。
并無摺匣同遞。
當經饬查。
旋準浙撫知會、系桐廬縣混發傳旗。
富陽縣率行轉遞。
現在查奏參處。
至福康安十二月初七日拜發之摺。
系正月初六日遞到浙境。
初八日。
由宿遷遞交山東。
尚無遲誤。
其是否在洋風阻。
現饬閩省查覆。
下部知之。
○癸酉。
上詣大高殿行禮。
○詣安佑宮行禮。
○幸圓明園。
○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李侍堯奏、賊目陳泮、前來投誠。
并将妻子為質。
自限十二月初八日以内。
擒拏林爽文來獻。
今福康安奏到之摺。
系十二月十三日拜發。
而陳泮并未将林爽文擒獲獻出。
是陳泮自請勒限之語。
不過信口混供。
并不能立功自贖。
即應将該賊目拏解來京究辦。
此等賊人頭目。
當逆首潰敗奔竄之時。
惟知偷生逃死。
保全軀命。
豈能顧其家屬。
即如林爽文之父母妻弟。
俱經拏獲。
而林爽文仍複潛匿不出。
可見此等逆匪。
性同枭獍。
豈尚有所系戀。
自行投到。
希圖保其父母家屬身命之理。
是陳泮雖将其家屬留營為質。
亦不過故為掩飾。
自圖逃竄之計。
福康安豈可深信。
即聽其入山躧探。
置之不問。
設陳泮逃入内山。
尋獲林爽文。
轉狼狽為奸。
告以軍營實情。
同行逃竄。
則既不能擒拏逆首。
适以助其羽翼。
豈不大錯。
況頓兵不前。
曠日持久。
則生番等見官兵聲勢伎倆。
不過如此。
又何所畏憚。
轉恐為其所輕。
豈肯将首逆林爽文、即時擒拏獻出乎。
但福康安不可因奉有饬谕。
心懷畏懼。
轉緻中無把握。
福康安系朕股肱心膂之臣。
今膺此重寄。
本應一力擔當。
确有定見。
方為不負任使。
若既不能辦理妥速。
而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