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三年。
戊申。
正月。
己卯。
上禦正大光明殿。
賜大學士尚書等宴。
○谕軍機大臣曰、虔禮寶奏到委署知府、及撥解地丁銀兩各摺。
已照例交部矣。
惟所奏十一月分糧價單。
内稱桂林、太平、思恩、泗城、鎮安等府屬。
糧價俱與上月稍減等語。
是該處米價漸就平減。
民食自必稍為寬裕。
及閱覆奏嚴查奸商囤戶摺内。
又稱粵西民間素鮮蓋藏。
本年晚收。
又因得雨稍遲。
收成僅止七分。
米價未能大減等語。
前後自相矛盾。
該省既因收成歉薄。
粵東商販。
又絡繹赴粵西籴買。
以緻米價未能平減。
何以糧價單内。
又有與上月稍減之語。
所奏殊未明晰。
着傳谕孫永清、即行确查該處糧價。
實在增減數目。
民食是否拮據。
或須借給耔種。
酌予接濟之處。
據實具奏。
候朕酌量加恩。
不得稍有諱飾。
緻令向隅。
○又谕、前次派令福康安赴台灣、辦理剿捕逆匪事務。
福康安奉命時。
即不免有畏難之見。
中途屢次奏請添兵。
經朕再四降旨。
詳悉開導。
彼時朕深慮福康安、未必能迅速蒇功。
已谕令奎林、星馳赴京。
原欲令其前往台灣。
幫同帶兵剿捕。
并令阿桂赴閩。
駐劄廈門。
調度一切。
以資策應。
及至福康安帶兵渡洋。
由鹿仔港進兵。
數日之間。
即能直抵嘉義縣城。
殺賊解圍。
打通道路。
并即攻克鬥六門。
直抵大裡杙。
摧破賊巢。
痛殲匪衆。
屢奏捷音。
朕初不料其辦理如此迅速。
為之喜出望外。
是以不次加恩。
以示優獎。
乃福康安屢與賊人以暇。
緻失事機。
今林爽文業經竄入内山。
僅将其家屬拏獲。
豈得為之蒇事。
又焉有官兵始終曠日持久。
在彼等候搜捕之理。
且生番等頑犷性成。
直與禽獸無異。
祗可懾以兵威。
不可徒事招緻。
與之講解。
況各社生番。
不下數萬。
豈能一一感化。
一一賞赉。
搜捕機宜。
全貴迅速。
不獨擒拏逆首為然。
即如尋常追捕。
亦須趁勢及早擒拏。
若稍涉延緩。
往往乘間遠揚。
卒至漏網。
上年直隸大名案内。
首犯段文經、亦因該督等不即查拏。
以緻該犯遠遁。
至今未獲。
而林爽文一犯。
更非段文經可比。
今窮蹙之際。
尚敢率領夥黨二千餘人。
竄入内山。
設不即時拏獲。
或複行糾合南路賊匪。
煽聚滋擾。
或繞出大兵之後。
仍在大裡杙截掠軍糧。
皆不可知。
爾等亦曾思及此否。
至常青本日所奏。
不過敷衍塞責。
常青在府城駐兵日久。
并不能督率将弁。
将南路賊匪。
痛加剿殺。
廓清道路。
竟至一籌莫展。
實屬無能。
常青、着傳旨嚴行申饬。
又昨據福康安奏、台灣二字。
似應另易嘉名等語。
所奏殊可不必。
前次将諸羅縣改名嘉義。
原因該處義民。
幫同官兵守城殺賊。
鹹知大義。
甚堪嘉尚。
是以特改縣名。
用示旌異。
至台灣地方。
自聖祖平定後。
設立府縣。
即以台灣命名。
沿用至今。
其土語與字音、偶有訛用之處。
亦無甚關系。
況并未之前聞。
自不當輕議更改。
即此時另改他名。
而台灣二字。
沿習已久。
人亦必仍稱舊名。
是即更改亦屬無謂。
此皆舍正務而留心于無用之地矣。
着傳谕福康安、于辦理善後章程内。
祗須将該處改建城垣。
添設丞倅弁兵。
一切應辦事宜。
悉心籌酌妥協。
務期一勞永逸。
其更改地名一節。
毋庸提及。
亦不必形之言語也。
○庚辰。
谕軍機大臣等、據勒保奏、密陳兩司道府賢否一摺。
開單進呈。
并另摺開具陝省藩臬考語具奏。
前因各省督撫、具奏提鎮兩司道府考語。
開單繁複。
已令軍機大臣、酌定章程。
除将提鎮兩司道府考語。
于年終照例密陳。
随摺開單具奏外。
其大計、及軍政考語。
祗須咨部存核。
毋庸另單陳奏。
以免淆混。
想勒保具奏時。
尚未接到。
此後務照新定章程辦理。
毋得重複開單。
緻多牽混。
○又谕曰、徐嗣曾奏、長樂縣監犯池唐佐等五名。
同時脫逃。
該縣陳德馨、因辦差赴省。
經該縣典史、會同營員。
先後捕獲池唐佐、何厚厚、林來順三犯。
尚有林灼灼、張順尊、二名未獲。
請将該縣陳德馨革職。
勒限協緝。
典史王若恭、革職拏問。
該管各上司。
交部議處等語。
此等監禁重犯。
自應嚴密看守。
乃管獄有獄各官。
并不小心防範。
越獄至五名之多。
玩縱已極。
況現在正值台灣剿捕逆匪之時。
其餘匪竄入内地者。
一經盤獲。
俱應收禁審辦。
各處監獄。
尤須加倍慎重。
若亦似此疎玩。
緻匪犯得以乘間脫逃。
更複成何事體。
不可不嚴示懲儆。
所有玩視監獄之典史王若恭、着革職拏問。
長樂縣知縣陳德馨、亦着革職拏問。
署福州府知府田尹衡、兼攝福糧通判李振文、着交部嚴加議處。
該撫徐嗣曾、署按察使戚蓼生、督糧道淩廣赤、亦着交部議處。
其未獲林灼灼、張順尊二犯。
着該護撫嚴饬地方官。
實力查拏務獲。
毋使兔脫漏網。
所有禁卒人等、有無賄縱情弊。
并着該護撫、從嚴究辦。
定拟具奏。
○又谕曰、福康安前此具奏柴大紀、為人狡詐、不可深信一摺。
于柴大紀如何貪劣。
如何誤事。
如何懼賊不進兵實迹。
并未列款參劾。
經節次降旨饬谕。
茲據軍機大臣奏、福康安有寄伊等公信一件。
内稱、柴大紀守禦縣城。
并非伊之力量。
福康安到縣城時。
面見柴大紀。
形貌并非勞瘁。
馬匹亦皆膘壯。
城中糧食。
并未斷絕。
其接奉谕旨、不肯帶兵出城一節。
亦系義民等不肯将伊放出。
伊亦畏賊不敢出城。
守諸羅一事。
朕不忍以為柴大紀之罪。
至于其他聲名狼籍。
縱兵激變。
不肯帶兵剿賊。
柴大紀既有此等情節。
福康安于具摺時。
何不逐款指出。
據實參奏。
即或因縣城甫經解圍。
未便即将柴大紀參劾。
亦應将以上各情節。
随摺寄知軍機大臣。
令其代陳。
朕亦得以悉其原委。
可無須再三饬谕。
乃福康安既未于摺内列款糾參。
又不早寄知軍機大臣代奏。
試思柴大紀、在縣城被圍日久。
其奏到接奉谕旨、不肯帶兵出城一摺。
披閱之下。
朕為之堕淚。
即在朝諸臣。
凡有人心者。
亦無不以柴大紀竭力守城。
稱其義勇。
是即柴大紀小有過失。
亦當錄其大功。
而宥其微眚。
豈能據福康安所奏柴大紀為人狡詐不可深信一語。
遽治以無名之罪。
若因此籠統虛詞。
即将有功之人。
加以罪譴。
又何以服衆心而示天下耶。
此事福康安具奏含糊。
固難辭咎。
而李侍堯心存容隐。
其咎較之福康安為尤重。
前問李侍堯之谕。
尚未覆奏。
想亦難為措詞耳。
本日常青所奏。
總不過敷衍塞責。
殊屬無謂。
前因其初至郡城。
調度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