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私。
擾害兵民之事。
即可就近查明。
據實參奏。
福州将軍、亦系該省大員。
自應一體輪派。
至海洋風信靡常。
前已降旨。
令該督撫等、祇須視風信平穩時。
配船前往。
不必拘定時日。
但遠渡重洋。
究系涉險。
如該将軍、督、撫、提督内、有年逾七十者。
着免其前往。
以示體恤。
○谕軍機大臣等、前谕令阿桂、訊問富勒渾在總督任時。
于柴大紀貪黩營私。
種種劣迹。
何以置之不辦。
據富勒渾供稱、在總督任時。
曾節次密劄台灣道府。
令其時時查訪。
倘有廢弛營伍等事。
即密行飛禀查辦。
若通同狥隐。
别經發覺。
必将不行禀報之道府、一并嚴參。
俱有案可查。
該道府等、俱可詢問等語。
柴大紀任意侵貪。
該道府等近在同城。
豈無聞見。
自當據實禀報。
何以并未有人舉發。
着福康安、即将富勒渾前此劄據。
吊查閱看。
并詢問該道府等、如果富勒渾所供屬實。
則柴大紀種種劣迹。
竟系道府等通同狥隐。
即使該處地方官接到密劄後。
富勒渾旋經調任。
亦應将柴大紀款迹。
禀明接任之雅德、常青等。
乃始終并無揭報。
除孫景燧已被賊戕害。
永福在台灣最久。
身系滿洲。
又任道員。
于此事實難辭咎。
着福康安、即查明該道有無揭報、及如何通同狥隐之處。
據實嚴行參奏。
再台灣應辦善後事宜。
已節次谕令福康安、會同徐嗣曾、熟籌妥辦。
今思此次搜捕逆匪。
該處熟番。
尚為得力。
将來台灣換班兵丁。
前已有旨。
谕令酌留一半。
即在台灣募補。
毋庸更換。
今此等熟番。
向化已久。
馴熟可用。
或即照四川屯練、楚省苗民之例。
酌量挑選。
即于應在台灣募補兵數内。
将此項熟番。
參半充補。
既可防範地方。
又足以示妥輯。
而出力社番。
得有錢糧。
于生計益資饒裕。
似為兩有裨益。
着福康安等、将是否可以如此辦理之處。
即行詳細商妥。
據實具奏。
如不可行。
亦不可拘泥遵旨。
又昨訊據林爽文、有夥犯董喜。
帶病跟伊逃至集集埔地方。
因官兵追殺。
不能相顧。
各自逃竄。
董喜實在身死與否。
并未親見等供。
前經福康安、訊據林爽文供稱、董喜業經病故。
當即以所供不足深信。
谕令福康安查明覆奏。
今嚴訊林爽文。
并未親見董喜身死。
是林爽文前在軍營所供。
自系護庇黨惡。
并未确實。
着再傳谕福康安、将董喜一犯。
嚴切查究下落。
務得确據。
毋任幸逃漏網。
○浙閩總督李侍堯奏、台灣被害各員。
遵旨詳加區别。
彰化縣知縣俞峻、到任未及兩月。
被難實屬因公。
理番同知長庚、當賊攻彰化時。
手刃數賊。
當即被害。
鳳山縣知縣湯大奎、雇募鄉勇守城。
因衆寡不敵。
即行自刎。
其子湯荀業、同時被戕。
署理番同知王隽、因解饷過台。
派往鳳山支放。
遇賊被害。
此四員、居官素無劣迹。
其抗節死事情形。
似堪憫恻。
應請議恤。
至台灣府知府孫景燧、台防同知劉亨基、原任台灣縣知縣程峻、署諸羅縣事原任台防同知董啟埏、署諸羅縣唐镒、聲名俱屬狼籍。
其貪黩斂怨。
被害實由自取。
應毋庸給予恤典。
谕、前因台灣逆匪滋事時、被賊戕害各員内。
或有平日居官廉謹。
實能抗節捐生。
亦有在任貪黩廢弛。
殃民斂怨。
遇賊猝被戕害者。
若概行給予恤典。
不足以示彰瘅而儆官邪。
因谕令李侍堯、查明被害各員。
平日居官、及死事情節。
據實具奏。
再行分别核辦。
今據李侍堯所奏。
甚屬公當。
地方官有守土牧民之責。
如果居官勤慎。
廉隅自矢。
及事起倉猝。
能以身殉。
是其在任并無劣迹。
而死事實屬因公。
自應加恩議恤。
以示旌獎。
若其平日貪污。
肆行剝削。
以緻衆怨沸騰。
激而生變。
此等劣員。
設其身尚在。
必當明正典刑。
豈可因其被賊戕害。
俾得濫邀恤典。
所有此次台灣被賊戕害各員。
除居官貪黩之孫景燧、劉亨基、程峻、董啟埏、唐镒、五員。
不準議恤。
其俞峻、長庚、湯大奎、王隽、均着交部照例議恤。
○是日、駐跸興福寺大營。
○丁卯。
谕、本日雨澤沾濡。
道路泥濘。
拉纖河兵。
行走尚屬便捷。
又水手等十七名。
赴水拖淤。
衣服淋濕。
均着各賞銀锞一兩。
○是日、駐跸寶稼營大營。
○戊辰。
谕、閩省地方文武員弁。
辦理軍需。
解運糧饷火藥。
照料兵丁配渡等事。
尚俱妥速。
并無贻誤。
現在大功告蒇。
除該督撫已邀甄叙外。
其在事出力之文武員弁。
着李侍堯詳晰查明。
分别等第。
咨部議叙。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有湖北荊門州民人蔡士仁、在道傍叩阍。
當即令軍機大臣訊問。
據供、該州徵收漕米。
書役舞弊。
不收本色。
要收折色。
上年該處米糧甚賤。
每鬥賣制錢一百文。
交納時要交八百文。
又多出田單卡票。
索詐常規錢文。
四十二年、四十六年、曆經州民赴院司道府衙門具控。
積弊如故。
蔡士仁曾于五十一年赴府控告。
被書役等朦混聳禀前任知州。
訊息詳銷等供。
地方官徵收糧米。
自應按例收納。
何得任意折收。
例外苛索。
現據蔡士仁供、節經州民赴院司道府衙門控告有案。
何以并未查辦。
如果蔡士仁所供屬實。
則該州官吏苛徵舞弊。
各上司通同狥隐。
不可不嚴查究辦。
但以一州之事。
蔡士仁一人挺身控告。
恐有賄囑唆訟情事。
亦當據實質訊。
以儆刁健。
現在穆精阿、自廣西審案。
業經完竣起程。
此案即着該侍郎、順道前赴荊門州。
會同舒常、姜晟、吊集案卷。
提齊犯證。
秉公查審具奏。
所有軍機大臣審訊奏片、及蔡士仁原呈、并呈出卡票田單。
着一并發往。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是日、駐跸桐柏村行宮。
○己巳。
谕、據孫永清奏、拏獲越獄監犯。
審明辦理一摺。
内稱、梁美煥系在外接贓行劫夥盜。
膽敢越獄脫逃。
審明後。
即恭請王命正法。
至竊犯何柏、本罪僅止杖笞。
應照新例原拟軍流以下、無論原犯罪名。
拟絞監候等語。
所辦殊屬過當。
越獄監犯。
固應嚴辦示儆。
但其中情罪亦有不同。
如覊禁囚犯。
膽敢反獄劫獄。
執持器械。
拒傷禁卒。
或裡應外合。
糾夥同逃。
似此不逞之徒。
兇狡藐法。
即屬亂民。
一經拏獲。
其為首者、自應立正刑誅。
為從之犯。
即問拟死罪。
亦當聽候部議。
或入于情實辦理。
以儆兇悍。
若監禁之犯。
畏死幸生。
希圖免脫。
或刨挖壁洞。
扒越圍牆。
祇系僥幸苟免性命。
與公然逞兇。
殺傷禁卒。
糾夥沖出者有間。
此等越獄之犯。
自不得與反獄劫獄者一律科罪。
若因其同系在獄脫逃。
不為區别。
則越獄者既概寘以重典。
而于情節強橫、反獄劫獄者。
其罪無可複加。
未足以昭平允。
自應将為首者問拟情實。
為從者酌予拟緩。
方無畸重畸輕之弊。
今據孫永清所奏、梁美煥一犯。
系在獄撬脫木栅。
穴牆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