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三年。
戊申。
夏。
四月。
癸巳朔。
享太廟。
遣和郡王綿偱恭代行禮。
○谕、據巡漕禦史和琳奏督催漕船一摺。
内稱、德正首幫。
于三月二十三日。
行過德州浮橋。
其餘四幫。
俱在沿河停泊。
詢據該管糧道等稱、因有搭運曆年緩漕米石。
雇募民船。
有需時日。
又衛河水勢淺澀。
必須節節起剝。
是以耽延。
并查詢河南漕船。
尚有七幫未入東境。
現饬該州衛各員盡力挑挖。
各處雇船起剝。
亦可不緻甚誤。
将來德正幫船過完。
即令在後漕船插幫前進。
不必拘泥成例、跟接行走。
并請令河南山東巡撫。
查明該管糧道。
交部議處等語。
所辦甚好。
前據劉峨奏、豫省漕船行走遲滞。
業經降旨。
令東省漕船越次先行。
其豫省漕船。
即随在插幫行走。
或竟俟南糧過竣。
再行跟幫前進亦無妨礙。
今該禦史所奏。
适與前降谕旨相合。
甚為得當。
自應如此辦理。
前因豫省漕船阻滞。
系因衛河水淺所緻。
與山東無涉。
是以祇将畢沅、劉峨、交部分别議處。
今閱和琳所奏情形。
東省幫船。
既有帶徵采買米石為數較多。
長麟自應及早籌畫。
并将衛河淺澀處所。
上緊撈挖。
毓奇亦應多雇撥船。
豫備起撥。
庶不緻臨事周章。
乃均未先事豫籌。
以緻淺阻遲誤。
是毓奇、長麟、均難辭咎。
着一并交部議處。
其未能及早籌辦之該管糧道。
并着河南山東巡撫。
據實查明。
交部議處。
所有管河各員。
亦着查取職名送部。
一并分别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孫士毅奏稱、查辦會匪一案。
初次饒平、海陽等縣盤獲之許阿協、尤揚等犯訊據供系閩省民人。
勾引入會。
但将手指作勢。
可免沿途搶奪等語。
此等奸徒。
若不及早搜拏。
盡法懲治。
則日聚日多。
不知儆畏。
必緻日後又複滋生事端。
現在逆匪蕩平兵威丕振正應趁此時竭力查拏。
務淨根株。
亦不慮人心驚疑。
庶可期奸徒斂迹。
地方永臻甯谧。
着交李侍堯、孫士毅、督饬所屬。
迅速實力嚴拏。
勿留餘孽。
至孫士毅所奏、各口岸盤獲閩省形迹可疑船隻二十餘起。
此内保無逆犯夥黨。
即實系偷越海洋者。
亦應按律治罪。
并着孫士毅、嚴查究辦。
勿緻疎縱。
○甲午。
谕曰、孫士毅奏、據南澳、碣石、海門各營汛及饒平、惠來等縣禀報。
台灣凱旋官兵内渡。
由閩省廈門蚶江海門收口。
因風漂泊到境者。
計粵東乍浦兩處駐防。
及福建官兵。
已有八九起。
即饬令地方官料理。
分别出境歸伍等語。
前因各省兵丁。
派往台灣剿捕逆匪遠渡重洋。
究為涉險。
曾降旨令将湖廣、貴州、廣西、四川四省兵丁。
于内渡時。
每名各賞給銀二兩。
又留駐台灣之廣東兵一千名。
亦經一體賞給。
至廣東、浙江、及福建本省兵丁。
因其鄰近海疆。
渡洋素所經習。
是以未經另行加恩。
今孫士毅所奏、凱旋官兵。
多有漂入粵境。
此項兵丁由閩省内渡。
因遇風漂入他省境界。
即素習海洋。
究屬遭險。
亦堪憐憫。
所有台灣内渡漂入粵境官兵。
着孫士毅查明。
無論何省官兵。
如前降谕旨内未經賞給者。
即着每名賞給銀二兩。
如已離粵境。
各回原籍。
即着孫士毅、行知各該督撫。
按名賞給。
嗣後如有凱旋官兵。
因風漂入他省。
查明未經得賞者。
俱照此賞給。
以示朕格外轸恤之意。
○刑部議奏、遵旨更定反獄劫獄越獄等罪例。
一糾衆行劫獄囚。
及罪囚由監内結夥反獄等案。
如有持械拒殺官弁者。
不論原犯罪名輕重。
将首從各犯。
均照謀反大逆律淩遲處死子十六歲以上者。
拟斬立決。
未及歲者。
同妻妾、俱給功臣家為奴。
其下手幫拒有傷之犯拟斬枭示。
随同餘犯。
拟斬立決。
若拒傷官弁、及殺死役卒者。
為首、并豫謀助毆之夥犯俱拟斬決枭示。
止傷役卒者。
為首、并幫毆有傷之夥犯俱拟斬決。
随同助勢者。
雖未傷人亦拟斬候。
秋審入于情實。
若劫獄、反獄、并未傷人将起意首犯。
拟斬立決。
為從、拟斬監後。
秋審亦入情實。
一、罪囚在獄、糾夥三人以上。
潛行脫逃者。
除斬絞立決、應即正法外。
其原犯斬絞監候人犯。
無論首夥。
俱改為立決。
原犯軍流、律應加等者。
俱改為拟絞監候。
秋審時為首、入于情實。
為從入于緩決。
原犯徒罪、律應加等者。
為首、改拟絞監候。
秋審入于緩決。
為從、發給伊犁兵丁為奴。
原犯杖笞、律應加等者。
為首、發給伊犁兵丁為奴。
為從、實發煙瘴充軍。
若僅止一二人乘間脫逃。
并無豫謀糾夥情事。
除斬絞立決、仍即正法外。
原犯斬絞監候。
應入情實者。
無論首從。
俱改為立決。
應入緩決者。
俱改入情實。
原犯軍流、律應加等者。
為首、改拟絞監候。
入于緩決。
為從、發給伊犁兵丁為奴。
原犯徒罪、律應加等者。
為首、發給伊犁兵丁為奴。
為從、實發煙瘴充軍。
原犯杖笞律應加等者。
為首、實發煙瘴充軍為從、改拟滿流。
再嗣後各省遇有劫獄反獄等案。
審明實系首惡。
情罪重大。
決不待時者。
該督撫一面具奏。
一面将該犯即行正法。
其餘為從、及越獄人犯。
按律定拟。
統俟部覆後。
再行處決。
得旨、是依議。
○以西安駐防協領和星額、為廣州副都統。
○乙未。
上還宮。
○是日起。
上以常雩祀天于圜丘齋戒三日。
○丙申。
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