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需時。
并通盤籌畫。
事屬難行。
請照舊辦理。
得旨、此事前據吳省欽等具奏。
朕以其為防斃起見。
随降旨依議。
今據蘇淩阿等親為試驗。
并通盤籌畫。
若将袋口向内安放。
搬運較遲。
自系實在情形。
吳省欽系讀書之人。
一時未能籌計及此。
故有前奏。
既經查明有難行之處。
着即仍照舊日章程辦理。
朕于一切庶務。
辦理惟期其是。
從不稍存成見也。
○以齊齊哈爾協領巴哩木達、為齊齊哈爾副都統。
○壬寅。
谕、昨因直隸順德、廣平大名三府屬。
近年以來。
收成歉薄。
現在又複缺雨。
業經降旨。
将節年因災緩徵帶徵地丁、各項未完銀兩。
緩至秋成後分年帶徵。
以纾民力矣。
第念該三府屬。
屢遇偏災。
現屆開徵之期。
雨澤尚未能沾足。
麥收難期豐稔。
雖舊欠業予緩徵。
而輸納新糧。
民力仍不無拮據。
着再加恩。
将本年應徵地丁錢糧。
一并緩至秋成後徵收。
至河南省彰德、懷慶、衛輝三府。
本年春雨亦未能沾透。
現雖據畢沅奏、河北彰德等三府屬。
于三月二十八九日。
又得雨一次。
内懷慶府屬所得雨澤。
較之衛輝、彰德二屬。
沾被稍優。
但亦不過二三四寸。
尚不如京城前月得雨之沾足。
恐仍不足以資播種。
所有該三府屬應徵新舊錢糧。
俱着緩至秋收後。
分别徵收。
俾闾閻生計益臻寬裕。
以副朕轸念民依。
有加無已之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據尚安奏、發遣烏噜木齊、巴裡坤、古城等處給滿洲兵丁為奴之厄魯特、土爾扈特。
布噜特、回子等犯。
請改發煙瘴地方等語。
所奏尚是。
烏噜木齊等處。
即系蒙古地方。
去伊犁回子各城、及土爾扈特遊牧處。
均不甚遠。
厄魯特、土爾扈特、布噜特、回子等犯罪。
若發往該處滿兵為奴。
不特易于逃逸。
亦且無以示儆。
着照所請。
解交陝甘總督。
拟定地方。
改發煙瘴。
嗣後均照此辦理。
○癸卯。
上幸靜宜園駐跸。
至丁未皆如之。
○旌表守正被戕直隸深州民韓靈妻信氏。
○甲辰。
谕、前因浙江溫州、黃岩、福建海壇、汀州、各鎮總兵缺出。
曾經降旨。
令福康安于軍營打仗出力副将人員。
酌量奏請補放。
今據福康安奏、副将格繃額、謝廷選、丁朝雄、随營打仗。
及收複海口。
防守要隘。
均各出力。
俱堪勝專阃之任。
此外軍營副将内。
并無堪勝總兵之人等語。
謝廷選、着補授浙江溫州鎮總兵。
格繃額、補授福建汀州鎮總兵。
丁朝雄、補授福建海壇鎮總兵。
以示鼓勵。
其浙江黃岩鎮總兵員缺。
着王柄署理。
俟服阕之日。
再行實授。
○又谕、據琅玕奏、副都統職銜黑龍江總管特爾敦轍。
行抵桐廬縣。
染患傷寒病症。
醫治不效。
在舟次病故等語。
特爾敦轍、派往台灣剿捕逆匪。
尚屬出力。
業經加恩賞給副都統職銜。
今自閩回京。
于途次病故。
殊屬可憫。
着加恩賞銀二百兩。
以示轸恤。
○谕軍機大臣等、據舒常等覆奏查辦楚岸鹽務情形一摺。
内稱、川鹽來路。
總由宜昌府屬巴東歸州一帶界卡外。
買食川鹽。
近因查出囤私案犯。
當即申明例禁。
出示曉谕。
現劄宜昌鎮會同該府。
多派兵役偵緝。
并委幹員不時訪察等語。
前因兩淮鹽引。
多在漢口分銷。
商人等在彼。
一切匣費日漸繁重。
而川省私販充斥。
該督等平日并不饬屬認真巡緝。
是以降旨。
令舒常等實力整頓。
其查緝私鹽。
固屬該督等分内應辦之事。
但該商等引鹽積滞。
總由在楚行銷。
浮費繁重。
地方道府州縣。
往往藉口為商緝私。
任意勒索。
而督撫等沿習陋規。
收受商人公費。
恐亦在所不免。
即如舒常等、前此參奏歸州囤私一案。
據劉鳌供出。
有向來派出巡緝委官。
俱量送盤費。
伊與委員勵世求等。
因同鄉舊識。
送銀一百五十兩等語。
可見該省鹽務繁費。
實有其事。
而商人等出費日重。
成本愈虧。
以緻獲利無多。
不能源源轉運。
該督等接奉前旨。
自應将向來相沿浮費。
嚴查饬禁。
實力整頓。
俾商人可以節省繁費。
行銷暢速。
方于鹾務有裨。
今乃僅以申明禁例。
派委緝私為辭。
敷衍塞責。
止系有名無實。
而于該省浮費繁重之處。
并未據實查明。
立法嚴辦。
試思川省私鹽。
即有越界銷售者。
亦不過在川楚鄰近一帶。
私行銷售。
焉能越至武昌。
豈派員查緝。
即可謂之實心整頓。
出示嚴禁。
止屬具文。
若僅巡緝川私。
而武昌一帶淮商私販。
仍照常充斥。
楚岸鹾務。
又焉能有起色。
乃舒常等、竟以此等空言搪塞。
并不認真查辦。
實屬昧良文過。
大不是矣。
舒常、姜晟、俱着傳旨嚴行申饬。
仍着将該省相沿繁費。
如何立法查辦。
嚴行裁革之處。
據實具奏。
毋得再涉颟顸。
緻幹咎戾。
○乙巳。
複宗人府等衙門帶領引見例。
谕、向來宗人府、國子監等衙門。
遇有引見之人。
俱系由本衙門自行帶領。
上年宗人府。
因有覺羅教習進士恽鵬。
期滿帶領引見。
并不查明向例。
率行請用主事。
經吏部查出錯誤參奏。
并請嗣後将各項期滿教習。
俱咨送吏部查例辦理。
帶領引見。
毋庸本衙門自行帶領。
固為防弊起見。
但念該衙門雖有兼管王大臣。
其餘堂官。
職分較小而習練日久。
将來即可備卿貳之選。
若遇有應行引見人員。
俱歸吏部帶領。
則該堂官等、無由随時瞻對。
非朕取才鑒别之意。
嗣後宗人府、内務府、國子監、景山、鹹安宮等學。
應行引見教習。
仍着該堂官自行帶領。
惟将應以何項請用之處。
先期向吏部查核。
候部查覆到日。
再行遵照辦理。
倘有不合定例。
辦理錯誤者。
即着吏部據實參奏。
又欽天監衙門應行引見人員。
向随吏部帶領。
此後亦着該堂官自行帶領。
并一體先期向吏部查核。
如此既可以杜絕弊端。
而該衙門等堂官。
随時接觐。
亦可觀其材器。
量加鑒别。
以備任使。
○又谕、此次剿捕台灣逆匪。
所有派出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