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迄今未經續霈甘膏。
農民望澤甚殷。
本日朕親詣黑龍潭、虔誠祈禱。
見道旁畦麥。
一律青蔥。
看來二麥尚可有收。
此乃農民汲井灌田勤加戽溉。
随時滋長。
因思直省地方。
小民耕田力作。
自當于阡陌之旁。
多浚井泉。
既可以資汲飲。
而遇缺雨時。
又可藉沾灌溉。
兼通地脈。
實為一舉兩得。
着劉峨、于該省所屬地方。
派員分往履勘。
酌量情形。
勸令農民于田畝之外。
廣為開鑿。
俾泉源深浚。
井食不窮。
未始非滋培疏通之一法。
除就近傳知順天府尹外。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畢沅奏河北現在情形。
并豫買麥石一摺。
内稱、河北衛輝、懷慶、彰德三府屬。
得雨未能沾足。
已饬河北道察看情形。
将倉谷分别粜借。
今接奉谕旨。
拟于附近水次。
動項采買十萬石。
暫為存貯。
現在河北一帶。
麥收牽算可得五分有餘。
如該處需糧接濟。
再行運往減價平粜。
倘即日獲霈優霖。
無須協濟。
即以此項麥石。
留為撥補缺額倉谷等語。
前因京城得雨尚未深透。
春寒日長。
麥收無望。
恐将來市價不免昂貴。
曾經降旨。
令該撫酌量情形。
除所有麥石足敷接濟河北三府屬外。
如麥石實在充裕。
即采買數萬石。
陸續運京。
以資接濟。
此旨該撫自尚未接到。
京師現在雖未得雨。
麥收失望。
但上年尚有平粜存倉之麥四萬餘石。
先經降旨早已平粜。
計可粜至七月。
此外尚有河南本年額運麥四萬六千石。
将來運到。
自可源源接濟。
不慮市價增昂。
所有豫省現在采買麥十萬石。
着畢沅察看情形。
如河北續獲甘霖。
無須協濟。
或即留本省撥補缺額倉谷。
如尚有多餘麥石。
再行運京備用。
俱無不可。
不必拘泥前旨辦理。
再山東省、前亦有旨。
令将本省麥石、足敷泰安以北各府接濟外。
一體采買麥數萬石運京。
但前因東省兖沂登萊各府。
麥收較稔。
已令該撫先行采買。
運至缺雨處所。
減價平粜。
經長麟覆奏。
業已遵照辦理。
今思東省迤南各屬。
麥收雖屬豐稔。
民間自有蓋藏。
但該省亦系歉收之後。
今歲泰安以北。
雨水短缺。
現在采買本省麥石。
接濟缺兩處所。
恐該省麥石、已未必能有赢餘。
若因有續降之旨。
複行采買運京。
或緻糧賤之處因采買過多市價轉緻加增。
于民食仍屬無益。
況京師現存及續運麥石足敷平粜接濟之需。
并着傳谕長麟、詳加察看。
如本省之有餘。
止足敷接濟本省之不足。
則采買運京。
本非急需之事。
亦不必拘泥前旨辦理也。
○甲寅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據宗人府奏、永玮所遺公爵。
照例降襲。
作為未入八分公。
請将應襲人員。
帶領引見。
此系照例辦理。
但永玮在将軍任内多年一切事務。
黾勉出力。
着加恩令伊子綿佐、再襲奉恩輔國公一次。
以示朕體恤宗室至意。
○又谕曰、鄂爾多斯遊牧。
迩來饑旱相仍。
傷損畜産。
屬下人等。
生計未免拮據。
着加恩即照什當巴拜、色旺喇什所請。
均準借給王貝子俸銀十年。
以資畜牧。
各将屬下人等、約束撫養。
勿令妄費。
○補行山西省、乾隆五十二年大計。
卓異官十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浮躁官一員。
年老官九員。
有疾官三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乙卯。
谕曰、綽克托現已年老。
精神漸覺衰頹。
戶部事務繁劇。
恐照應未能周到。
吏部司分較少。
且綽克托在吏部年久。
尚為熟谙。
福康安到京後。
仍回陝甘總督之任。
吏部尚書乏員。
着綽克托署理。
不必辦理戶部事務。
至戶部現有和珅管理。
其尚書侍郎内有董诰、諾穆親、蔣賜棨、汪承霈、不為乏人。
嗣後每遇朕啟銮巡幸時。
和珅、董诰、皆當扈跸前往。
戶部尚書乏人。
則着金簡兼署。
○予台灣陣亡義民首守備銜鄭其仁、雲騎尉世職。
恤賞如例。
○丙辰。
谕軍機大臣等、據畢沅、長麟各奏報、豫省彰德、衛輝、懷慶三府屬。
于四月十一二日得雨一二寸。
東省濟南等屬。
亦得雨一二寸。
尚未沾足。
現在率屬齋心籲禱各等語。
京師自本月二十三日起。
大沛甘霖。
二十四日辰刻。
尚未停止。
連宵達旦。
計入土已有尺餘。
極為深透。
現在雲氣濃厚。
看來勢甚廣遠。
想缺雨一帶大名、順德、廣平、宣化等府。
自必一律普沾。
而豫東距京亦近。
河北各府屬、及東省濟南等處。
亦必得有透雨。
二麥尚不緻失望。
大田自可乘時種植。
着劉峨、畢沅、長麟、即速查明據實覆奏。
至京師現在已得透雨。
二麥收成竟可過半。
且大田播種翻犁。
得此甘膏。
極為得力。
麥石價值。
自必日就平減。
所有豫東二省采買麥石。
着畢沅、長麟、察看情形。
竟可停止買辦。
毋庸多費周章也。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曰、福康安審辦柴大紀貪縱營私各款。
許久尚未據将全案定拟具奏。
必系為台灣原額兵數短少一款。
非徹底詳查。
難以得其實在。
是以未能即時定案。
即如從前鳳山、嘉義等處潰散敗逃兵丁。
固有臨陣死事者。
而其間或本系空名。
或為賊人沖失。
懼罪潛逃。
甚至去而從賊者。
均難保其必無。
今大功雖已告成。
正當切實詳查。
不可颟顸了事。
福康安在彼。
務悉心訪察。
将此項兵丁下落。
根究明确。
雖未能一一得其實數。
而大段不緻混淆。
或竟系柴大紀虛額冒饷。
其罪更不可恕。
必使水落石出。
方足以勵戎行而成信谳。
又賊目林泮等口供内。
有官兵從前查拏會匪時。
将伊等房屋燒毀。
因而糾約林爽文戕官謀逆之語。
官兵查拏匪犯。
自當堂堂正正。
果有拒捕傷差等事。
不妨督率官兵。
嚴密查拏。
即有殺傷。
亦無不可。
若如台灣員弁查拏會匪時。
動辄燒人房屋。
是官兵已行同竊盜。
不但有乖體制。
轉令賊匪得以藉口。
着福康安、嚴切曉谕該處文武官弁。
俾曉然知官兵自有紀律。
深以前事為戒。
方為妥善。
至福康安前奏、令義民等盡将兵器繳銷。
改鑄農器。
嗣後不得私造私藏。
如此不動聲色。
自遏亂萌。
深合機宜。
但恐福康安内渡之後。
該處地方官日久廢弛。
又蹈從前因循積習。
并着福康安、嚴谕地方文武。
遵照妥辦。
并令此後往台灣巡查之大臣。
一年申奏一次。
實力奉行。
久而弗懈。
○丁己。
谕、據博清額奏、由台灣徹回兵丁。
行至澎湖。
陡遇暴風。
正紅旗漢軍官兵、所坐船隻損壞。
遺失軍器數件。
請将骁騎校黃铎、陳奇翰。
交部嚴加議處。
并自請察議等語。
前此廣州駐防兵丁于台灣成功。
回程渡海。
陡遇暴風。
損壞船隻。
前後未能相顧。
僅失軍器。
官兵不緻傷損。
仰賴上蒼恩佑。
官兵不但無罪。
尚堪憐憫。
據孫士毅奏到。
朕俱加恩賞給銀兩。
今博清額複有此奏。
殊屬非是。
博清額若故為此奏。
候朕降旨。
則其心存取巧。
如以遺失軍器。
拘泥成例奏請。
亦甚不曉事體。
着嚴行申饬外。
博清額、及骁騎校黃铎、陳奇翰、俱着無庸議處。
所失軍器。
免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