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訪查。
不使稍有遺留。
今據陳用敷奏、伊到任後。
各屬呈繳各書。
已有三十餘種。
安徽尚非大省。
應禁之書。
曆年猶未能收繳淨盡。
江蘇、江西、浙江、省分較大。
素稱人文之薮。
民間書籍繁多。
何以近年總未據該撫等續行查繳。
豈該三省于應繳之書。
業已搜查淨盡。
抑該督撫于此等事件。
視為無關緊要。
并不饬屬認真查辦耶。
着傳谕書麟、闵鹗元、何裕城、琅玕等。
各嚴饬所屬。
悉心查察。
如應禁各書。
該省尚有存留之本。
即行解京銷毀。
務宜實力查辦。
俾搜查淨盡。
毋得久而生懈。
視為具文。
○丙寅。
戶部議覆、山東巡撫覺羅長麟奏、安設東省撥船事宜。
一、江廣二省新造撥船二百隻。
應分為五站。
每站安設四十隻。
分發附近之德州、恩縣、武城、夏津、臨清、五州縣收管。
其添造一百隻、作何安設之處。
令該撫酌量地方。
妥辦報部。
一、糧道駐劄德州。
所有稽查彈壓。
及船戶支領工食等事。
應責成該道管理。
如遇押運北上。
即交德州帶管。
一、南糧起剝時。
應每船添雇水手三名。
平時止設船戶一名。
每二船水手一名。
給與腰牌。
添注姓名年貌籍貫。
取具地鄰甘結。
造冊報部。
并責令地方州縣、領運千總。
各将添雇水手、及剝運米數。
分詳藩司糧道。
随時查核。
一、撥船應照直隸例。
編列字号。
注明山東官撥船字樣。
按各營分。
添派武弁稽查。
一、船戶水手。
應每日給工食銀八分。
計每年需銀二萬五百二十兩。
又大修小修、計需銀一千八百兩。
請将山東長蘆商人原捐未解銀二十五萬兩。
撥商營運。
内将十九萬兩息銀。
作為工食大小修等用。
其餘作本生息。
為嗣後一切經費。
一、修費應較直隸酌減。
以十五兩為額。
遇大修之年。
令糧道估計辦理。
據實報銷。
如應行小修之年。
次年已屆拆造。
即應停給。
一、舊例每剝米一笆鬥。
給錢一文。
應令船戶自行收領。
以為油艌繩纜之用。
仍令該撫饬分管州縣。
于漕艘未到之先。
修整齊全。
糧道查驗。
取具印結送部。
一、承管各州縣。
嚴饬船戶實心經管。
設有拐逃情事。
着落出結之地鄰繳賠。
力不能完者。
該管官賠造。
仍行議處。
倘遇風水擊壞。
勘明取結興修。
從之。
○丁卯。
兩江總督書麟奏、峰山四閘引河淤墊。
水勢散漫。
睢甯、靈璧、二縣。
屢被淹浸。
請借支江甯藩庫閑款銀兩。
督民挑浚。
分作三年歸款。
得旨、如所議行。
○蠲免河南商邱、甯陵、睢州、柘城、鹿邑、永城、六州縣。
乾隆五十二年水災額賦有差。
○戊辰。
開采直隸豐甯縣四道溝後官山煤窰。
從總督劉峨請也。
○己巳。
谕、據長麟奏、江蘇布政使奇豐額眷屬船隻。
行至台莊丁廟地方。
有賊數人撥開艙門。
進船行竊。
經家人喊捕。
當即逃逸。
失去小箱一隻。
内貯銀三百兩。
并金簪腰刀等物。
請将峄縣知縣沈則文、參将劉世勳、千總曹統标、一并革職等語。
沈則文、劉世勳、曹統标、俱着革職。
上年直隸靜海縣地方。
甫有學政劉權之眷船被盜之案。
今奇豐額眷屬船隻。
又在山東台莊地方被竊。
此等俱系官船。
而賊犯等公然上船盜竊。
可見内河地方。
盜賊肆行。
不一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