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違。
藉端需索浮開者。
亦即查明嚴參。
毋得仍前瞻徇。
累商缺配。
積壓綱引。
緻幹重戾。
至融銷一節。
如果楚省口岸暢銷。
原定正額不敷售賣。
固不妨以他省之引。
運至漢口。
接濟民食。
乃楚省正額、尚未能全數運到。
轉先銷他省應行之引。
以緻正引積壓。
向來辦理殊未妥協。
此後融銷之鹽。
應俟楚岸正額銷竣後。
始準其銷售。
如正額引鹽未經運到。
即将融銷之鹽。
抵作正額。
庶該商等不緻因引可通融。
借端缺配。
并着傳谕全德、即遵照饬辦。
仍将從前楚省匣費名目。
該鹽政因何未經查參。
緣何一任商人先盡融銷。
有無弊窦之處。
據實查明覆奏。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蘭山縣民周臘月妻張氏。
○庚寅。
谕、據福康安、徐嗣曾奏、審訊骫法營私之革職總兵柴大紀、及有心徇隐之道員永福、分别定拟。
并請将得受陋規、及逢迎饋送之文武員弁。
分别革職治罪各摺。
已交軍機大臣、會同大學士九卿法司核議具奏矣。
台灣地隔重洋。
文武各員。
自應各矢潔清。
力圖整頓。
乃不肖員弁。
竟敢需索陋規。
廢弛營伍。
甚至縱令兵丁等包賭窩娼。
從中染指。
以緻釀成巨案。
此而不嚴加懲創。
何以儆官邪而靖海疆。
至柴大紀、身系台灣總兵。
于每次出巡時。
不但令各營伍備辦供給。
且折收夫價銀兩。
贓私累累。
國家設給養廉。
于大員特加豐厚。
原以備伊等因公之用。
若巡閱營伍時。
仍須該管弁兵。
代辦夫馬飲食一切。
則内地之督撫學政提鎮。
于出巡按試時。
途次夫馬等項。
亦必令地方官代為置辦。
又安用優給養廉為耶。
嗣後督撫提鎮及學政等、凡遇巡查、出考、途次所需夫馬等項。
均着自行備用。
毋得令經過各員代辦。
并令文武互相糾察。
如有仍前需索擾累者。
即各行據實參奏。
從重治罪。
如或徇隐不奏。
另經發覺。
朕亦必将徇隐之員。
一并治罪。
決不姑貸。
勿謂朕不教不誡也。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曰、巴延三奏、據署興安府知府之同知■光。
拏獲包捐監生僞造印信之王念修。
定拟斬候一摺。
已批交該部議奏。
并令将署知府■光、送部引見矣。
從前甘肅報捐監生。
因王亶望通同屬員舞弊營私。
緻多事棍徒。
乘機代攬。
遂有包捐情弊。
今皆系在部報捐貢監。
豈得複有代為包辦名目。
貢監為士子進身之階。
必得身家清白。
方準廁列衣冠。
該生等如有志向上。
自應親身赴部。
呈明履曆。
候批準報捐。
方為正理。
若該生等、因道遠盤費不敷。
不能親身到部。
即可毋庸報捐。
國家帑藏充盈。
又豈藉伊等些微捐項為耶。
嗣後如有在部具呈請捐貢監者。
該部應驗明年貌。
實系親身赴部。
身家清白之人。
始準報捐。
若本人并未赴部。
倩人代捐者。
概行饬禁。
以杜匪徒诓騙包攬情弊。
其有在部具呈報捐職銜者。
亦着照此辦理。
着為令。
○谕軍機大臣曰、徐嗣曾、系本省巡撫。
在任有年。
武職營伍。
尚可委之總督。
而文職内有收受陋規、營私貪黩等弊。
即應随時查訪。
據實參奏。
非如福康安、系特旨簡派發往台灣、專辦剿捕逆匪者可比。
總督李侍堯、到任未久。
随駐劄廈門。
料理一切軍務。
未暇查辦及此。
魁麟、亦系新任将軍。
徐嗣曾皆非其比。
乃徐嗣曾。
竟若忘其自為巡撫。
置身局外耶。
其于楊廷理收受陋規之事。
平日既漫無覺察。
不得查參。
經福康安徹底查奏。
又複腼顔一同列銜。
而摺内竟無一語引咎之處。
殊不可解。
着徐嗣曾将因何不早行參奏。
及會銜具奏、又不自引咎之處。
明白回奏。
○欽差協辦大學士狹甘總督辦理将軍事務公福康安奏、熟番募補屯丁事宜。
一、全郡熟番九十三社。
約可挑壯丁四千名。
請分為大屯四處。
每屯安設四百人。
小屯八處。
每屯安設三百人。
作為額缺。
即令在本社防守。
戶小之社。
或數村歸并。
或附入大社。
其立屯之地。
應酌量地勢。
按照番社多寡。
與營汛官兵。
聲息聯絡。
一、屯弁照四川屯練之例。
南北兩路。
額設屯千總二員。
統領番衆。
屯把總四員。
分管各屯。
每屯設屯外委一員。
即在番社頭目内。
擇其曾經出力。
及素所信服者。
由總兵揀選充補。
詳明督撫。
給與劄付。
報部存案。
一、番界内山。
現有未墾及入官埔地八千八百餘甲。
請将屯丁每名撥給二甲。
外委每員三甲。
把總每員五甲。
千總每員十甲。
自行墾種。
免其納賦一、埔地民番界址混淆。
現在丈出已墾一萬一千二百甲内。
民買番地。
業經抽有番租。
請照同安縣下沙科則。
按畝納銀。
免其輸粟。
其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峤等處。
民人私墾尤多。
亦準一例升科。
自此次清查後。
立石定界。
永禁偷越。
一、屯丁習用器械。
應呈報總兵。
逐加印烙。
于每年巡查時。
點驗一次。
一、番民既挑補兵丁。
應将一切徭役。
概免承應。
下軍機大臣議行。
○是月。
浙江巡撫覺羅琅玕奏、本年三月間。
海塘東自尖山汛起。
至廿裡亭止。
新漲陰沙一段。
計長三千五百餘丈。
堤根極資保護。
得旨、是好機會。
可望南坍北漲矣。
又奏、遂安、淳安、西安、開化、四縣。
因山水陡發。
田廬被淹。
現已赈恤口糧房費。
又借耔種。
督令及時補種。
得旨、善為撫恤。
俾受實惠。
勉之。
○欽差協辦大學士狹甘總督辦理将軍事務公福康安、福建巡撫徐嗣曾奏、台灣難民内。
有茕獨殘疾、及極貧者。
查明大口共十四萬一千九百六十八口。
小口共八萬六千九百七十二口。
展赈一月口糧。
并給銀苫蓋草藔。
共九萬八千五十間。
得旨、覽奏俱悉。
所全活難民不少矣。
又奏、南北兩路。
投出餘匪甚多。
除陳泮一犯。
仍解京審辦外。
酌将出力者、解赴内地安插。
餘俱發遣他省。
下部知之。
卷之一千三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