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三年。
戊申。
六月。
壬辰朔。
谕軍機大臣等、向來南糧抵通。
有準賣餘米之例。
但上年聞旗丁等、有藉端影射、短交偷賣等弊。
亦不可不留心查禁。
着傳谕綿恩即多派番役人等。
不時嚴密稽查。
毋許旗丁等、因有準賣餘米之例。
藉端短交。
偷賣官米如果查有影射情弊。
立即嚴拏。
從重辦理。
○四川總督李世傑疏報、營山、蒲江二縣。
補首墾地三十八畝有奇。
○以故雲南廣通縣回蹬關土官楊怡子廷柱、襲職。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通許縣武生王鶴齡妻劉氏。
○癸巳。
谕、據德保等奏、閱看貢監考職試卷。
共五百零八卷。
拟取八十一卷等語。
此次考職貢監。
比上屆四百七十六卷。
雖多三十餘人。
而上屆僅取六十八卷核計每七卷内取中一卷。
若照此額數錄取。
止應取七十二名。
何以多取九卷。
殊屬有心幹譽。
此皆德保選愞無能。
一味沽名市惠以緻較前溢額考職系三年一舉。
似此每次加增其将何所底止耶。
除現在已取之八十一卷。
免其裁汰外。
嗣後不得援以為例。
德保、李绶、吉夢熊、并着交部察議。
○又谕、據長麟奏、拏獲峄縣地方偷盜布政使奇豐額眷屬船隻之首夥各犯、嚴審定拟一摺。
已批交軍機大臣、會同行在法司核拟速奏矣。
又據另摺奏、嚴訊獲犯李三即李四。
據供上年六月。
曾糾約拉纖為生之王振江等。
在直隸靜海縣。
行劫學政劉權之眷屬船隻。
旋據委員等、将王振江拏獲解省審訊。
并分咨查辦等語。
前因内河地方。
盜賊等膽敢公然偷劫。
行旅并官員之船、遭其擾累者不少。
曾降旨令沿河督撫。
嚴饬地方文武員弁。
上緊緝拏。
以安行旅。
茲據東省将兩案盜犯盤獲。
訊據各該犯供稱。
向在運河上拉纖。
有時在船上順便偷竊等語。
東省所辦尚屬認真。
沿河纖夫。
最易滋事。
當白晝人多之際。
即受雇拉纖。
一遇夤夜無人時。
即乘機攫竊。
甚至如李三等之糾集衆匪搶劫官員之船肆行無忌。
甚為可惡。
經朕降旨嚴緝。
東省即拏獲多人。
可見沿河員弁。
平時既不嚴密稽查。
迨有盜賊之案。
又不認真緝捕。
以緻竊劫頻聞。
着再傳谕該督撫。
務嚴饬各員弁。
多派兵役。
于沿河一帶梭織巡查。
所有纖夫人等。
并嚴加管束。
毋許仍前滋事。
以輯奸徒而靖地方。
至李三即李四等。
屢行盜劫官員之船。
情節重大。
此等人犯。
一經審明。
即應正法。
若因其有應行質訊之處。
暫行監禁。
轉緻要犯稽誅。
況該犯等自知罪在不赦。
往往供出别案。
希冀行查待質得以苟延時日。
或緻别滋事端。
更屬不成事體。
其情有可原之楊五各犯。
該撫雖屬照例辦理。
但沿河地方。
纖夫衆多。
若将該犯等僅拟外遣。
轉無以示懲。
即核其情罪不至于死。
亦應于犯事處所。
永遠枷号。
俾往來人等觸目警心。
共知畏懼。
方為妥協。
着軍機大臣等遵照另行核拟速奏。
至峄縣知縣沈則文。
前經革職留緝。
今既将案犯拏獲。
并究出靜海縣盜案。
尚為奮勉。
着即予開複。
仍令該撫出具考語。
送部引見。
其原任天津鎮總兵托賓泰。
天津道玉成。
于所屬盜犯。
日久未能拏獲。
即留于該處協緝。
亦不能得力。
托賓泰、玉成、均着革職。
令其各回本旗當差。
不與錢糧。
現任天津鎮總兵強都。
天津道慶章。
雖劉權之眷船被劫一案。
非伊二人任内之事。
但到任接緝已久。
不能迅速獲犯。
轉被鄰省拏獲。
究屬督緝不力。
強都、慶章、俱着交部議處。
○又谕、本日長麟奏拏獲盜竊學政劉權之、布政使奇豐額、眷屬船隻各犯。
審訊定拟二摺。
摺内均有官船字樣。
措辭殊為失當。
各省銅鉛鹽漕等船。
及織造采辦送京物件等項、載運官物船隻。
始可謂之官船。
其官員暨眷口雇坐之船。
止應稱為官員之船。
何得辄稱官船。
似此任意繕寫。
設無識之徒。
見而妄議官船在途。
竟被盜賊搶竊。
尚複成何事體。
此由該撫具奏時。
未經留心檢點所緻。
已用朱筆代為改正。
着傳谕各督撫。
此後凡遇官員乘坐之船。
概毋許複稱官船字樣。
祇可稱官員之船。
方今承平日久。
綱紀肅清。
百姓尚知畏法。
從無劫竊官物之事。
而刑部律例内。
于偷竊官物者。
向未立有專條。
恐愚民無知。
日久罹于法網。
即官員有管轄民人之責。
其船内裝載物件亦必較齊民為優。
如被盜竊時。
僅與平民一例辦理。
亦不足以示區别。
嗣後除盜竊民人之物者。
仍照舊分别定拟外。
若盜竊官員财物者。
應較民人量加區别。
至于盜竊官物者。
更應從重辦理。
其如何分别盜竊之首從及在官、并官員、民人、三等輕重定拟之處。
着刑部另行悉心妥議。
酌定條款具奏。
○又谕、據富綱等奏、上年威遠廳解審搶奪滿貫案内、發回絞候人犯那木帕一名脫逃。
當将佥差長解官同知書圖、添差護解官知縣塗煥革職。
留于地方協緝。
現屆限滿未獲。
請交部治罪等語。
那木帕、系搶奪滿貫應拟絞候之犯。
該員等、前因佥差不慎。
以緻在途脫逃。
及革職留緝。
已及一年。
僅拏獲在逃之夥犯紮薮利等。
而于那木帕、仍未能依限拏獲。
若因一年限滿。
即将書圖、塗煥、交部照例治罪。
是正犯尚未弋獲。
而該員等轉得脫身事外。
尚不足以示懲。
自應仍留該處協緝。
俟正犯拏獲後。
再行聲明請旨。
着交部遵照妥議具奏。
尋奏、監禁淩遲斬絞立決重犯。
越獄脫逃者。
将原參有獄管獄官。
改為協緝十年。
其解審中途脫逃者。
将長解護解官。
俱改為協緝五年。
限滿不獲。
審系解役受賄故縱。
協緝各官。
發往軍台效力。
如系偶緻疎縱。
協緝各官。
拟杖一百。
徒三年。
從之。
○甲午。
谕軍機大臣等、從前平定伊犁、回部、大小金川。
皆于太學立碑。
以示武功。
台灣不過亂民聚衆。
海島一隅。
雖不值刊碑太學。
而此次辦理迅速。
首夥生擒。
亦不可無紀實之作。
朕現在駐跸熱河。
欲将此次平定台灣事迹。
禦制碑文。
于熱河文廟大成門庑内。
嵌石刊刻。
俾振武敷文盛軌。
永昭上塞。
俟碑文制就。
當一并發與福康安等。
在台灣、廈門等處。
配建碑亭勒石。
所有前次發去之紀事文二篇。
着福康安等、暫緩镌刻。
俟此次禦制碑文發往後。
一同敬謹摹勒。
庶規模丈尺。
鹹歸畫一。
足以壯觀瞻而垂久遠。
○又谕、據畢沅奏、訪獲八卦會内學習震卦教之周明韓大儒等犯。
現在徹底究辦等語。
所辦尚好。
周明等、學習邪教系大名縣車網集人劉彥傳授。
又經該撫究出教師二人一名劉通。
系山東曹縣桃源村人。
一名劉臣。
系直隸開州文柳集人。
看來八卦會匪。
總在直省大名一帶。
及東省之朝城、館陶、單縣、冠縣、豫省之歸德等處聚集。
段文經、劉勤至今未獲安知不仍在邪教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