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年徵收之數。
尚少銀十萬七千六百四十六兩零。
請着落該監督、各按經徵月日。
照數賠補。
得旨、固屬照例辦理。
但念各該關所收盈餘數目。
比較四十六年。
雖少收十萬七千六百餘兩。
而較之上年。
已多收九萬三千六百餘兩。
所有此次淮、海、宿三關。
比較四十六年盈餘短少。
應賠銀十萬七千六百餘兩。
着落該監督等、各按月日賠補銀一萬兩。
餘俱加恩寬免。
○補行陝西、甘肅二省、乾隆五十二年軍政。
卓異官十一員。
年老官五員。
有疾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四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壬子。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德成奏、閩省械鬥之風尤熾。
雖内地到處皆有。
不特台灣為然。
而械鬥之案。
往往糾集匪衆。
先議出抵償之人。
許于事後代為養贍家口。
并設牌供獻。
以緻貧民貪利。
雖死不顧。
而奸徒恃有代抵。
遂赴各村莊肆兇攢毆。
傷斃多命。
甚至放火搶劫。
無所不為。
及經到官。
即有私相議抵之人。
出頭承認。
既非主謀。
又非正兇。
不過按數抵償。
地方官因見人衆。
于鬥毆之始。
固不敢過問。
迨至斃命。
又以有人認償。
即将就完結。
不加深究。
緻奸民罔知忌憚。
日甚一日。
應嚴加懲創禁止等語。
械鬥之風。
雖由閩省民情剽悍。
但究系地方官辦理不善所緻。
若果地方官聽訟公明。
遇有鼠牙細故。
即立予剖斷。
何緻小民逞兇。
私相争鬥。
即或有桀骜不馴之輩。
鬥毆斃命。
亦無難立究正犯。
按律定拟。
何得任其私相議抵。
乃該省地方官。
向來因循玩愒。
于百姓訟案。
并不代為秉公速審。
緻小民無從訴其曲直。
積忿私鬥。
而案情略大。
該地方官又思回護處分。
化大為小。
遂緻奸徒無所懲創。
罔知法紀。
亟應趁此兵威之後。
遇案嚴辦。
庶械鬥之風。
可期漸息。
若複稍事姑息。
則刁風日長。
雖法令亦無從禁止。
勢必又生事端。
尚複成何事體。
閩省系海疆内地。
與台灣均屬緊要。
着傳谕李侍堯、務宜不時查察。
實力整頓。
如再有械鬥之案。
務饬究出主謀正兇、并頂兇之犯。
一并盡法處治。
其地方官員。
有仍前掩匿諱飾者。
立即從嚴參究。
并于奎林行抵泉州時。
詳細告知。
令其到彼加意妥辦。
俾械鬥之風。
永行斷絕。
方為妥善。
○癸醜。
改雲南猛野。
磨鋪二井鹽課。
歸他郎通判徵解。
從巡撫譚尚忠請也。
○予故西安将軍長清、祭葬如例。
谥莊毅。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寶豐縣民褚是來妻楊氏。
○甲寅。
遣官祭火神廟。
○大學士九卿議覆、欽差協辦大學士狹甘總督辦理将軍事務公福康安、福建巡撫徐嗣曾奏、清查台灣積弊。
酌籌善後事宜。
除禁革私役額兵。
輪查出奏考語。
道員專摺陳事。
以上三條。
均已奉旨施行外。
一、水陸各營。
應照操演槍炮之期。
将備逐名點驗。
分别等第開報。
鎮臣親自校核。
其分防各汛。
亦令如期操演。
随時抽驗。
統于年終。
将名單彙送總督衙門查核。
仍留檔冊一分。
俟将軍督提親巡時。
照冊查驗。
兵丁技藝娴熟。
奏請交部議叙。
捏報者參究。
一、水師将弁。
應親自出洋巡哨。
将出汛回汛日期。
報明督提各衙門稽核。
有擒獲盜匪者。
記功升用。
若僅在内港往來。
空文申報。
即行嚴究。
一、每年總兵巡查各營。
北自淡水石門。
南至鳳山水底藔。
毋論沖僻汛地。
應一律操練兵丁。
點驗屯番。
所有供應夫價。
盡行裁革。
随帶弁兵。
酌給路費。
在本省公費項下支銷。
事畢。
将營伍地方情形。
彙奏一次。
一、兵丁除操演日期點驗外。
應令鎮将各官。
派員逐日稽查。
有擅離兵房者。
革伍枷号半年。
遞回原籍。
在外貿易者。
照空歇軍役例治罪。
倘敢仍前包庇娼賭。
照窩頓娼妓例治罪。
其分駐地方。
即饬汛弁稽查。
一、換防戍兵調集廈門時。
應令水師由陸路提督。
陸路由水師提督。
互相點驗。
必須年力壯健。
方準配渡。
一、鹿耳門沿海一帶口岸。
應将向有炮台數十處。
照舊安置。
并于新建城垣之地。
酌量添設炮位。
一、台灣械鬥相尋。
往往釀成巨案。
應從嚴定拟。
其起意糾約、及殺人之犯。
照光棍例拟斬立決。
傷人者、從重問拟發遣。
仍遵照前旨。
與盜案一體立限兩年。
俟限滿後人知畏法。
再行聲請照舊。
再搶案聚至十人以上。
與雖不滿十人、而持械逞強者。
為首、照糧船水手搶奪例治罪。
為從、發給新疆種地兵丁為奴。
其數在三人以下。
審有恃強情形。
與雖未逞強。
而數在三人以上者。
照回民搶奪例。
發極邊煙瘴充軍。
亦俟兩年後。
再行聲請照舊。
地方文武員弁。
遇有械鬥搶案。
不即緝拏者。
照諱盜例革職。
如有明知故縱。
及代為開脫增減改捏等情。
照故出人罪例治罪。
失察者、降一級調用。
一、隻身遠渡、與挈眷同來之内地民人。
應由地方官查明給照。
移咨台灣入籍。
按戶編甲。
其無業遊民犯事。
即罪在笞杖以下。
亦押令回籍。
地方口岸各員。
失察偷渡者。
無論人數多寡。
降二級調用。
隻身民人。
降一級調用。
拏獲而不舉報。
仍照例革職。
有能拏獲内地逃犯者。
每一名紀錄一次。
攜帶眷屬者。
每一起加一級。
别經發覺。
将失察進口員弁。
降二級調用。
失察藏匿者。
降一級調用。
一、屯丁需習器械。
民間菜刀農器。
仍準制用外。
所有弓箭腰刀撻刀半截刀镖槍長矛。
與一切旗幟。
應概行禁止。
毋許私造私藏。
一、台灣賭風最盛。
應令文武員弁。
實力稽查。
即跌錢壓寶之類。
亦從重枷責。
押遞原籍。
不服拘拏者。
照拒捕例治罪。
弁兵得錢包庇者。
計贓以枉法論。
不知情者。
革伍枷責。
并令每月出具切實甘結。
呈報總兵查核。
再胥役亦有庇賭之事。
令兵役互相糾察。
呈報鎮道從重究辦。
地方官故縱者。
降二級調用。
失察者、降一級留任。
一、淡水八裡岔。
距五虎門水程。
約六七百裡。
港道寬闊。
可容大船載運。
應開設口岸以便商民。
如有藉端需索者。
将失察地方官。
降二級調用。
兼轄官、降一級調用。
一、新拟開設八裡岔海口。
與淡水之八尺門、中港、後壟、大安二港。
彰化之海豐、三林、水裡三港、嘉義之笨港、蚊港、虎尾、八掌、猴樹、鹽水、含西五港、鳳山之東港、竹仔、打鼓二港、通海各口岸。
責成該管員弁。
實力稽防偷渡。
再此等船隻。
多由内地小港偷越出洋。
應令内地沿海地方。
一體訪拏。
一、台郡地方遼闊。
應照内地。
每三十裡設立一鋪。
通沖要路。
一律修整。
統以一丈五尺為率。
并于淡水、灣裡、虎尾、大突大甲等溪。
各設船二隻。
傳送公文。
渡載行旅。
谕曰、前因台灣地方。
經柴大紀等貪縱廢弛之後。
百弊叢生。
特谕令福康安、于剿捕完竣後。
将善後各事宜。
詳細妥議具奏。
嗣據福康安等議定、共十六條。
立法固已周密。
若該處文武員弁。
果能實力奉行。
原可永遠無弊。
但有治人無治法。
恐日久複視為具文。
或竟陽奉陰違。
則雖多立科條。
仍屬空言無益。
茲經大學士九卿照覆施行。
在台灣文武各員。
務當敬謹遵循。
力除積習。
以饬營伍而靖海疆。
至閩省民風刁悍。
盜劫頻聞。
是以降旨。
凡遇該省海洋盜案。
應俟兩年後盜風稍戢。
再照舊例分别聲請。
今據大學士等奏、以台灣械鬥相尋。
往往釀成巨案。
嗣後亦應從嚴定拟。
與盜案一體立限兩年。
俟限滿後人知畏法。
再請照舊等語。
但閩省盜劫之案。
不一而足。
昨據德成奏、福建内地以及台灣。
械鬥之風尤熾。
已有旨令李侍堯、當遇案嚴辦。
是此等暋不畏死之徒。
恐尚非一二年即能悛革。
所有閩省海洋盜案、并械鬥之案。
俱着照新例嚴辦。
俟三年之後。
如果人知畏法。
該督撫等再行奏聞。
照舊辦理。
以期辟以止辟。
餘俱照大學士等所議行。
昨因台灣總兵員缺緊要。
恐普吉保不能勝任。
奎林久曆戎行。
曾任将軍。
威名素着。
人亦體面。
已降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