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入其教者。
即當給回子為奴。
必群知畏懼。
不敢複行傳習。
亦默化潛移之一法。
所有現獲之郭俊等。
即着照此辦理。
仍着該撫轉饬所屬。
實力訪查。
認真妥辦。
以絕餘孽。
但不得縱令胥役人等。
藉端擾累。
○庚戌。
谕軍機大臣曰、兩廣總督孫士毅奏、接據左江鎮道禀報。
安南國嗣孫挈眷内投。
現給予檄谕。
酌量辦理。
并即日由潮馳赴龍州。
察看情形具奏等語。
此事前據孫永清奏到。
朕即恐該撫辦理不得主見。
當即降旨。
令孫士毅速往查辦。
今該督不待谕旨。
即起程前往。
如此能知輕重得體。
方無愧封疆大臣。
實屬可嘉之至。
前因孫永清摺内。
未将嗣孫黎維祁作何下落。
及投到之六十餘名。
俱系何人。
曾谕令查詢明确。
即行奏聞。
今據孫士毅奏到。
始知黎維祁亦已同來。
但黎維祁既親自挈眷内投。
而其呈内。
又何以複令夷官阮輝宿等出名。
且土酋阮嶽等、攻破黎城後。
因黎維祁奔逃。
複領兵追殺。
若該國竟全為阮姓所占。
則黎維祁所帶眷屬。
不過六十餘人。
何以又能途次無虞。
直達内地。
黎維祁現既來至龍州。
着傳谕孫士毅。
到彼後、不妨親向黎維祁面加詢問。
以該國阮姓作亂。
究因何起釁。
伊被難内投。
豈祇希圖保全母子姓命。
将土宇竟讓與阮姓。
抑系伊暫投内地逃避。
而該國臣下内。
尚有能為之滅賊恢複。
仍迎伊母子回國者。
看其主見若何。
如黎維祁亦不能知詳細。
或向同來之阮輝宿等。
詳加詢問。
務得該國确實情形。
方可應機籌辦。
朕意此次該國嗣孫、窘迫内投。
呈内雖無請兵語句。
但其鎮目等。
果能糾集兵民。
掃除兇逆。
迎還嗣孫。
固屬甚善。
若阮姓僅占黎城一帶地方。
而他處尚為黎姓所有。
其鎮目等雖不能殄滅阮姓。
事定後仍可迎還嗣孫。
另為布置安頓。
是黎姓國祚不至斷絕。
亦不值興師代為大辦。
若阮姓攻破黎城後。
竟将安南地方。
盡行占踞。
或黎姓子孫。
俱被其戕害。
是該嗣孫将來竟無國可歸。
安南臣服本朝。
最為恭順。
茲被強臣纂奪。
款關籲投。
若竟置之不理。
殊非字小存亡之道。
自當厚集兵力。
聲罪緻讨矣。
屆期朕自有定奪。
着再傳谕孫士毅。
務遵前降谕旨。
詳加确詢。
就近熟籌。
迅速據實具奏。
統俟該督覆奏到日。
再行指示分别辦理。
再目下黎維祁眷屬人等。
務宜妥為安插。
即多費廪給。
亦不可靳惜。
其關口地方。
該督已調兵一千。
協同分布。
但為數究屬無多。
恐對河匪衆。
見官兵人少。
不能望而生惕。
不妨于附近營分。
再調二三千名。
分布關隘。
以壯聲援。
提督三德、久曆戎行。
即令其在彼統率。
妥為彈壓稽查。
毋任滋事。
至孫士毅一接禀報。
即起程速往。
恰與朕旨相合。
而其所拟檄文。
亦甚得體。
朕嘉許之外。
更無可谕。
着賞給禦用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二對。
以示優獎。
○又谕曰、察哈爾部落鳏寡孤獨人等。
向系無項養贍。
着傳谕保甯。
查明有項可動。
即照滿洲索倫之例辦理。
否則動正項銀兩生息。
酌量散給。
毋俾失所。
以副朕一體矜恤滿洲蒙古至意。
○蠲免山西大同、豐鎮、陽高、天鎮、懷仁、山陰、廣靈、應州、渾源九州廳縣。
乾隆五十二年旱災額賦有差。
并緩徵蠲剩銀糧。
○以故四川馬喇司土官阿衡子際昌、暖帶密土官嶺峻秀子金玉、各襲職。
○辛亥。
谕、前據永慶奏、派往台灣協剿之杭州乍浦駐防滿兵。
回至建甯地方。
内有瑚圖靈阿等五名。
欲雇轎乘坐。
恐中途擡夫脫逃。
不能行走。
遂私自坐船。
至青龍灘地方。
遭風打壞船隻。
淹斃人口等語。
滿漢兵丁。
遇有征調剿捕之事。
于車輛可通處所。
尚可準其更替合坐。
以省足力。
若遇山路崎岖。
車輛不能前進。
祇應将軍裝行李一切。
雇人擡送。
本人即當步行。
正可藉此習勞。
其或一水之便。
船隻可通。
亦必須所調之兵。
普律下船。
方可準其乘坐。
若途中私約數人。
各自下船。
已屬非是。
何得複思雇轎乘坐。
如兵丁可以乘轎坐兜。
則所調之兵一千。
即須豫備擡夫二千名。
況駐防兵丁出征。
向俱帶有跟役。
設跟役等亦用轎兜。
所需擡夫又當再加一倍。
且滿兵既可用轎兜。
則綠營及屯練各兵。
又安能禁其不一體乘用。
兵貴習勞。
以不能登山之兵。
尚望其沖險長驅破賊。
有是理乎。
此次台灣剿捕賊匪。
檄調各省之兵。
不下一萬。
豈不竟需雇夫十萬。
以為應付過兵之用。
有是理乎。
從前西北兩路、以及大小金川用兵時。
從未聞有此事。
此必該省地方官違例應付。
以為将來開銷地步。
亦未必如數豫備。
不過以備有轎夫一項。
事後即可借此多為冒銷之計耳。
内地用兵。
口糧鹽菜、以及運送糧饷火藥等項。
定有軍需則例。
而兵丁沿途行走。
于水陸地方。
如何給與舟車。
及舟車不通之處。
除兵丁本身令其行走外。
其擡運軍裝行李等項。
每兵幾名。
準給人夫幾名。
未經列入。
此次閩省違例應付。
未必不因例無明文。
遂思從中浮冒。
現在大功雖已告蒇。
但兵可百年不用。
不可一日無備。
着戶兵二部、即詳悉妥議具奏。
添入行兵事例。
并着傳谕各省督撫。
嗣後凡有兵差過境。
毋許豫備小轎及兜子等項。
倘有仍前豫備乘坐者。
即将該兵丁等從重嚴懲。
其應付之地方官。
及領兵之将弁。
一并嚴加議處。
決不寬貸。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此次派往台灣之杭州乍浦滿兵。
打仗不甚奮勇。
即福州、廣州、滿兵。
亦殊庸劣。
不過随衆行走。
深可痛恨。
昨杭州滿兵内。
先有一人逃亡。
及徹回本省時。
瑚圖靈阿等、又私自坐船。
緻被淹溺。
尤屬不堪。
大抵外省滿兵。
皆由各該處晏安日久。
沾染習氣。
既不能及京師健銳、火器二營勁旅。
乃并不如綠營兵丁。
豈不玷滿洲本色乎。
除福州将軍恒瑞、業經治罪外。
其福州副都統鄂嶽。
廣州将軍存泰。
副都統博清額。
杭州将軍寶琳。
副都統書楞額。
原任乍浦副都統今任江甯将軍永慶。
均着交部嚴加議處。
并着傳谕各省将軍、及副都統等。
将駐防兵丁。
盡心訓練。
務使技藝精熟。
倘仍因循廢弛。
任聽兵丁等耽于逸樂。
必将各該将軍副都統。
從重治罪。
斷不輕宥。
○又谕、據穆騰額奏、上年随正額領過餘引五萬道。
已據各商請領将完。
現在正值趕運之時。
自應先期豫備。
理合循照舊例。
再請餘引十萬道。
存貯運庫。
聽各商陸續領運等語。
近來長蘆鹽務。
調劑稍有起色。
上年所發五萬道餘引。
既經各商陸續領銷。
将次完竣。
若再先期豫備。
該商等随時領運。
俾鹽引多為銷售。
于國課民食。
自屬兩有裨益。
但必須正引銷完後。
再銷餘引。
方為妥善。
若正引未完。
即令各商領銷餘引。
仍屬有名無實。
又若兩淮欠引之弊窦矣。
着傳谕穆騰額。
即行詳悉查明。
此次請發餘引。
是否系應銷正項引鹽。
将次完竣。
不緻稍有積壓之處。
據實覆奏。
尋奏、長蘆運鹽情形。
與兩淮微有不同。
茲乾隆五十二年正額疏銷全完。
餘引亦請領将竣。
現因澍雨應時。
引地河道深通。
循例請領餘引十萬道。
俾各商随時領運。
如有未盡之引。
仍照例繳部查銷。
不緻積壓。
報聞。
○又谕、據畢沅覆奏河北一帶普得透雨。
漳衛各河水勢漲發。
糧艘足資浮送一摺。
覽奏欣慰。
惟摺内稱、衛水發源于輝縣蘇門山。
本不甚旺。
全賴大雨時行。
山水彙注衛河。
水勢始能充裕等語。
漳衛二河。
俱賴以濟運。
但該河向無閘壩可以攔蓄。
若必待大雨時行。
水勢始能充裕。
則雨過之後。
流洩無餘。
每年春季。
勢必常形淺澀。
不可不慮。
畢沅務宜留心籌辦。
或能于長水時。
量為收蓄。
待春季水弱。
再開放接濟。
抑或另行設法豫籌。
俾明春重運經行。
免緻又虞淺澀。
有備無患。
方為妥善。
○戶部等部議奏、淮、海、宿三關期滿盈餘銀兩。
比較乾隆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