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緊辦理。
此次重運渡黃。
既較上年早二十日。
則回空船隻。
亦當比上年早二十日歸次。
若更能趕早南下尤為妥善。
不可藉詞延緩。
有誤回空。
緻幹咎戾也。
○又谕、據富尼善奏、大名磁州等處。
先後拏獲邪教人犯三十名内除劉彥已在河南病故。
尚有二十九名。
晝夜隔别嚴訊。
總未供出段文經實在蹤迹。
現在帶犯進省。
解候督臣再行嚴切根究定拟等語。
此等匪徒。
雖究無另有悖逆不法經卷字迹。
但傳習邪教。
展轉蔓延。
自宜嚴拏辦理。
以期務絕根株。
除現在拏獲各犯。
着劉峨、即速審明。
仍遵前旨分别發遣回疆具奏外。
至段文經實在下落。
雖現在所獲各犯。
未據供出。
而段文經系此案巨魁。
斷不可任其漏網。
幸逃顯戮。
着傳谕劉峨、長麟、畢沅、務當嚴饬各屬。
随時留心購線訪緝。
斷不可視同海捕具文。
日久生懈。
富尼善系特旨派出辦理此案之人。
尤宜認真查訪。
設法緝拏。
毋任正犯得逃法網。
○以内閣學士胡高望、為江南鄉試正考官。
編修謝振定、為副考官。
侍講學士吳璥、為陝甘鄉試正考官。
檢讨張<曾羽>、為副考官。
○丁巳。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孫士毅奏、黎維祁親自挈眷内投清單内首開黎維祁之名。
黎維祁系安南國嗣孫。
雖尚未受封。
但伊系應嗣封之人。
即與國王無異。
乃挈眷來投。
竟似該國土宇。
已盡為阮嶽纂奪。
恐另需設法籌辦。
茲據孫士毅查明。
該嗣孫并未同來。
其國中從賊者。
尚不過牧馬諒山等處。
而黎城西圉、及迤北等處。
俱不肯降賊。
且據該夷目稱、阮嶽一味犷悍。
并無法令。
嗣孫若能乘隙而動。
阮匪即可一舉成擒。
其情詞激昂。
能知大義。
是該國境土。
既未盡歸賊匪。
人心又戴舊足恃。
尚可徐圖恢複。
辦理尚易。
着傳谕孫士毅、至彼即令該夷目等。
回國告知黎維祁。
以安南臣服天朝。
最為恭順。
伊祖黎維<礻耑>病逝。
長子早故。
伊例應承襲。
前因其備文聲請補給印篆。
并未遣官告哀。
于體制不合。
地方大吏據例複行檄詢。
若該國再遣使懇請。
即當準其敕封給印。
今伊被賊攻逐。
究系不能振作所緻。
現在該國境土。
未被賊占者尚多。
而臣民中亦複向戴黎氏。
該嗣孫當趁此招集義兵。
力圖恢複。
使伊祖宗。
相延之祚。
不至伊身而滅。
其母妻随從人等。
俱已妥為安插。
該嗣孫不必以此為念。
俟伊恢複故土。
國内稍甯。
即可遣迎歸國。
至阮氏恃強篡奪。
為法所不容。
目下天朝已派調大兵。
在廣西豫備。
若使賊勢仍前猖獗。
負固不服。
甚敢将該嗣孫傷害。
其各鎮目等、亦甘心從逆。
坐視不救。
天朝即當派員統率大兵。
四路會剿。
将阮嶽及黨羽人等。
全數擒誅。
明正其罪。
如此先行剀切告知。
并檄谕各鎮目等。
庶可以壯黎氏之心。
而寒賊匪之膽。
于聲援之道。
亦屬有益。
計此時孫士毅、早可抵龍州。
其随來之阮輝宿等。
據稱、情願回國找尋嗣孫。
如孫士毅到彼。
該夷使已起程回國。
則應将此交付其來人發往。
如尚未起程。
該督可即将該國情形。
面向該夷使等詳細詢問。
并将朕指示之處。
面行傳知。
令該夷使等回國。
告知黎維祁。
更為妥協。
至阮嶽等、恃其兇勢。
若竟敢來内地。
劫奪該嗣孫眷屬。
則正可就而截拏。
悉數擒捕。
使該國人衆。
知天朝已派兵助其剿賊。
更為好事。
三德、久曆戎行。
着該提督、即統率兵衆。
于關隘河岸處所。
遵照奮勉妥辦。
再各關隘兵丁。
前已有旨。
令孫士毅再調二三千名前往。
茲該督雖已經密調二千兵豫備。
若尚有應行饬調之處。
該督亦不妨就近酌調。
分頭布設。
并饬令整齊行伍。
建豎旌旗。
方足以壯聲勢而寒賊膽。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據李世傑奏審拟殺死四命之兇犯符興複、請旨即行正法一摺。
已交軍機大臣、會同行在法司核拟速奏矣。
四川向多<口固>噜匪犯。
聚衆行兇。
自大加懲創之後。
近年漸覺斂戢。
今符興複辄毆殺三命。
又故殺一命。
雖非謀殺。
但其情形兇暴。
可見該省匪徒。
尚未盡行悛革。
恐不久又萌故智。
李世傑于審明後。
自應一面奏聞。
一面将該犯正法。
使兇徒共知懲惕。
何必拘泥請旨。
又緻往返需時。
倘因此而有監斃等事。
豈不使要犯幸逃顯戮。
着傳谕李世傑、嗣後遇有此等兇斃多命之案。
務當速辦示懲。
并剀切曉谕該省民人等。
不可逞兇斃命。
應共知安分畏法。
使<口固>噜等兇匪。
永行斷絕根株。
方為妥善。
○戊午。
谕、據複興奏、賽因諾顔和碩親王車登紮布旗分、蒙古賽因察克、紮木顔、圖财殺害民人玉木春一案。
審明後将賽因察克、紮木顔、立決枭首示衆。
請将車登紮布、交部嚴加議處。
出首之本旗丹津、賞給布匹等語。
蒙古賽因察克、紮木顔等。
見民人玉木春皮物。
即起意誘飲至醉。
用棍石亂打。
以小刀紮死。
兇惡已極。
複興等、審明即行斬枭示衆。
所辦尚是。
至該紮薩克等。
若并未查出。
不曾拏獲兇犯。
自應交部議處。
今賽因察克等。
由車登紮布、見丹津出首。
當即拏獲解審。
若仍交部議。
将來遇有此等事件。
伊等自必畏懼。
巧為遮飾暗消。
車登紮布、着從寬免其議處。
嗣後各紮薩克等屬人。
如有行竊殺人案件。
自行查出者。
着照此辦理。
首告之丹津。
着賞給細布十匹。
以示鼓勵。
○己未。
長蘆鹽政穆騰額疏報、石碑場墾複竈地二十三頃七十二畝有奇。
○山東巡撫覺羅長麟疏報、高密縣墾地八頃三十二畝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冀州民劉俊德妻張氏。
○庚申。
谕、據伍拉納奏、上年辦理軍糧。
需用船隻較多。
派令巡檢江大複封雇。
并令主簿談汝霖、會同辦理。
讵江大複得受番銀。
私将已封之船賣放一百三十餘号。
經談汝霖禀府查辦。
并經該督等訪聞。
将江大複咨部斥革究審。
嗣據刑部咨會。
令該護撫提犯研訊。
茲審明江大複得贓屬實。
依律拟絞。
請旨即行正法。
巡書、家丁、拟杖一百。
流三千裡。
船戶、拟杖七十等語。
江大複雖不過一微末佐雜。
但維時正值辦理軍務之際。
兵糧最為緊要。
乃江大複膽敢以待運各船。
得贓賣放。
情罪實為重大。
李侍堯、伍拉納、一經究出。
自當立時奏聞。
即行按律從重速辦。
俾衆知儆惕。
乃僅照尋常案件。
咨部斥革究拟。
殊屬未當。
李侍堯、伍拉納、俱着饬行。
刑部于接準該督咨會時。
亦當将此事一面奏明。
一面饬交該督等速行究辦。
乃僅咨行該護撫提犯研訊。
辦理亦屬非是。
至江大複于承辦待運軍需船隻。
私行賣放。
實出情理之外。
着依該護撫所拟。
江大複、即行處絞。
餘并照所拟完結。
其主簿談汝霖。
于江大複私放船隻。
不但無分肥情事。
且能據實禀明。
尚屬體面。
着該督撫即出具考語給咨送部引見。
○戶部奏、捐納貢監。
請将廪、增、附、武生、京外現任官員子弟、及獨子、親老、年幼、有疾、丁憂守制者。
準其差人。
或轉浼至親赴部。
具呈報捐。
得旨、現任官員丁憂者。
尚應回籍守制。
其報捐俊秀。
既系服制不滿。
有何迫不及待。
而必欲差人報捐。
該部一并列入應準條内。
未為妥協。
嗣後丁憂人等。
俱不準其報捐。
俟服滿後。
仍令本人親身赴部具呈。
始可準行。
餘依議。
○是月。
欽差内閣學士管幹珍、巡漕禦史和琳奏、衛汶二河水長。
漕艘行走暢順。
江廣各幫。
起撥亦屬無幾。
請将直省官撥船。
暫留一百隻。
其餘三百五十隻。
押赴直省交收。
以備楊村通州撥運。
報聞。
○河南巡撫畢沅奏、懷慶府關聖帝君。
素昭靈應。
迎至衛輝府城叩禱。
旬日内各屬普被甘膏。
當遣官送回懷慶。
聞廟址湫隘。
殿宇傾頹。
現拟捐俸重修。
得旨、好。
并書扁文發去矣。
禦書扁曰、沛霖孚佑。
卷之一千三百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