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三年。
戊申。
秋、七月。
辛酉朔。
享太廟。
遣豫親王裕豐、恭代行禮。
○谕曰。
孫士毅、孫永清、先後奏到。
接據太平府知府陸有仁禀稱、有安南國牧馬鎮夷官阮輝宿、帶同男婦老幼數十人。
至龍州鬥奧隘地方對河求救。
詢據該夷官口稱、該國被土酋阮姓攻破黎城。
嗣孫黎維祁出奔。
伊與夷官黎<亻冋>等、保護王母王子等、避兵博山社。
被寇追殺。
逃至河邊。
無計可脫。
求救入隘。
經守隘弁兵。
向其詢問。
遙望隔河有百餘人。
似系前來追趕。
及見河北現有兵勇。
不敢過河。
随即退去。
該夷官等、即同男婦過河。
查點老幼共六十二名口。
即收入隘内。
撥房栖止。
經陸有仁面向夷官阮輝宿等、逐加詳詢。
因該國土酋阮嶽、恃強構兵。
攻占黎城。
其黎城西南及迤北各府。
俱不肯從賊。
嗣孫先已避赴山南等處。
調兵征讨。
現無消息。
阮嶽一味犷悍。
該國人心戴舊。
若嗣孫乘隙而動。
阮嶽即可一舉成擒。
阮輝宿等、護送王母王子、避難内投。
仍情願回國找尋嗣孫。
俟剿平阮嶽後、再迎嗣孫之眷屬歸國等語。
安南臣服本朝。
最為恭順。
該國王黎維<礻耑>病逝。
長子早故。
黎維祁例應承襲。
前因該國遺失印篆。
僅備文申請補給。
并未遣官告哀。
于體制不合。
經該督撫等奏聞。
已據例複行檄詢。
原俟該國再遣使懇請。
即準其補給敕封。
今據孫士毅等奏、黎城地方。
竟被阮嶽占據。
黎維祁赴山南等處調兵。
尚無消息。
而伊母及子、幾被賊搶劫。
踉跄内投。
自當妥為撫恤。
加意防護。
現在該國眷屬、以及随從人等、業經地方官撥房安頓。
孫士毅、孫永清、已先後馳赴龍州。
着傳谕該督等、務宜就近親加照料。
優給廪饩。
俾無失所。
并傳知該嗣孫之母。
以該國雖被阮嶽攻破黎城。
嗣孫出奔。
伊等懼被賊辱沒。
率衆内投。
現既來至内地。
各關隘均有重兵防守。
斷無虞賊匪闌入内地。
傷害伊等。
督撫已将此事奏聞大皇帝。
随奉旨、安南臣事天朝。
素為恭順。
着該督撫妥為安頓保護。
優給廪饩。
該嗣孫之母等、可暫在龍州居住。
不必過于憂念。
現在該國境土。
并未盡歸賊匪。
且人心戴舊足恃。
内地各關隘。
又已檄調重兵。
助其聲援。
伊子黎維祁、趁此招集義兵。
無難滅賊恢複。
俟其國内稍甯。
即可迎伊等回國等語。
向該嗣孫之母、詳細傳旨告知。
使其安心居住内地。
将來護送歸國。
以副柔遠字小至意。
至該國眷屬被追内投時。
勢在窘迫。
若地方各官、辦理拘泥。
不即收入隘内。
必至被賊戕害。
今該府陸有仁、一聞對河夷官等率衆求救。
即令移入隘内。
并派兵防護。
俾該國眷屬人等、不緻為賊劫留戕害。
又面向該夷使等、詢得詳細情形。
禀明該督撫等具奏。
實為能事可嘉。
陸有仁已升擢道員。
着該督撫于事竣後、給咨該員送部引見。
仍着先行交部議叙。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據興兆奏、伊接任後。
同副都統敷倫泰等、察驗各兵技藝軍械馬匹饷銀一切均須籌議等語。
各省将軍大臣。
理宜實心任事。
若有相沿陋例。
必須變更者。
固宜辦理。
若因甫經抵任。
辄将舊有章程。
驟議紛更。
以為見長地步。
未幾遂又因循怠忽。
此等惡習。
朕甚惡之。
即如興兆前任荊州。
又何嘗善為整頓。
加意訓練。
以伊辦事而論。
尚不如長清。
今乃初至西安。
即為此奏。
不過欲顯前任未周之處。
以見己之留心耳。
至敷倫泰、從前與長清相處最久。
興兆此奏。
若以為必宜更張。
則敷倫泰前此所司何事。
今又會同具奏。
殊屬可笑。
興兆、敷倫泰、俱着傳旨申饬。
并曉谕各省将軍副都統等、嗣後必須實心任事。
毋蹈沽名見長之咎。
○壬戌。
予大學士雙俸雙米。
谕、向來六部尚書侍郎、每年俱給予雙俸雙米。
而大學士之兼管部務者。
則照尚書例俸米俱屬雙支。
其不兼部務之大學士。
每年系雙俸單米。
大學士領袖班聯。
職分較大。
所得俸米、比尚書轉少。
殊未允協。
嗣後大學士之不兼部務者。
亦着加恩給予雙俸雙米。
以符體制。
○谕軍機大臣等、據富綱奏、六月初十。
行抵順甯。
察看緬甸來目等、情形極為誠敬。
并據耿馬土司禀報、聽聞緬甸已将楊重英送出。
富綱恐在彼坐守。
或緻該頭目等重視居奇。
又生更變。
查大理亦系必經之路。
較順甯程站亦無纡折。
現将來目人等、并象隻什物。
先行帶赴大理。
妥為安置。
恭候谕旨遵行。
又另片奏、來目内業渺瑞洞一名患瘧。
令回耿馬居住調理等語。
實屬糊塗已極。
緬甸此次差人進貢。
情詞極為恭順。
系屬好事。
況經派委副将等員、驗詢已屬确實。
尚複何所疑慮。
乃富綱前接禀報時。
即以無關緊要之楊重英、向其根究索取。
已屬不曉事體。
今據耿馬土司、探聞該國将楊重英與原留雲南兵丁四名、廣東客民七名送出。
而富綱又慮該頭目等重視居奇。
将其來人并貢物象隻帶赴大理。
候旨遵行。
用心太過。
總不着要。
試思楊重英為何物。
富綱遽以為寶。
欲待其送出。
始将貢目人等、一同護送來京。
若系富綱被緬甸裹去送出。
或須如此辦理。
然亦當将貢目人等先行送京。
其續行送出之人。
何妨随後派員護送。
斷無等齊起程之理。
現在業渺瑞洞等、染患瘧疾。
未必不因在彼久耽時日所緻。
富綱何不曉事之輕重緩急。
至于此極。
真乃下愚不移。
可恨可笑。
着再傳旨嚴行申饬。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傳谕知之。
仍将接奉前旨、于何日派員護送貢使人等起程之處、據實明白回奏。
○又谕曰。
楊重英、從前系被緬甸裹去。
原與叛逃者不同。
今經緬甸送出。
伊系無罪之人。
将來送到時。
不必加以鎖煉。
并着富綱向其傳知。
以伊前被緬甸裹去。
聞其到阿瓦後。
總在寺廟寄居。
并無娶妻生子之事。
從前蘇武被匈奴羁拘。
即在匈奴娶妾生子。
及其歸漢。
仍用為典屬國。
如楊重英果無其事。
是尚比蘇武為勝。
即或亦經娶妻生子。
不過與蘇武相等。
亦無大過。
雖伊回京後。
自無顔複望如蘇武之得邀錄用。
然亦不至治罪。
該督傳知後。
即令楊重英将有無在緬甸娶妻生子之事。
自行據實說出。
并派員帶同在後起程回京。
谕令沿途安心行走。
不必疑懼。
○刑部奏、遵旨議官員奉差出使。
赴任赴省。
及迎送眷屬。
陸路有住宿公館。
舟行有旗号官銜。
其服物被竊。
自與齊民有異。
向照尋常竊盜律辦理。
殊無區别請嗣後俱加尋常竊盜一等。
分别首從治罪。
至一百二十兩以上拟絞。
秋審列入情實。
若現系職官。
寓居民房。
或租賃寺觀店鋪。
賊匪無從辨識者。
不照此例。
又盜倉庫錢糧。
舊例三百兩以上絞候。
新例為首一百兩以上絞候。
前後參差。
或恐引用錯謬。
應删舊文并入新例。
再竊盜漕糧。
向有入己數滿六百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