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旺多爾濟、阿巴噶紮薩克多羅郡王衮布紮布子嘛呢巴達拉、各襲爵。
○甲申。
谕、昨據浦霖奏審拟私造逆書之耒陽縣生員賀世盛一犯。
照大逆律淩遲處死。
家屬緣坐。
并将搜獲之笃國策鈔本呈閱一摺。
随批交大學士九卿、會同法司核拟速奏。
本日據大學士等、照拟具奏請旨。
閱摺内有指出該犯所稱捐路終為财動、有妨正途、及拒谏等語。
朕臨禦五十三年。
普免天下地丁三次。
蠲免漕糧兩次。
一遇水旱偏災。
無不立予蠲赈。
兼之浙省建築海塘。
及豫省豁免攤徵銀兩。
凡所以藏富于民。
為捍禦闾閻計者。
總計不下億萬萬。
從不稍存靳惜。
前此豫工、暨川運、兩次開捐。
原因維時河務工程緊要。
軍需用度浩繁。
府庫所存。
不敷撥給。
且康熙雍正年間。
曾因公準捐有案。
廷臣有以是為請者。
是以照例暫開。
為一時權宜之計。
然不久而即行停止。
亦因納赀授官。
本非善政。
并恐雜流因此并進。
仕路壅塞。
捐例祇可行之于暫。
而不可行之于久。
特命停止。
自停止以來。
已十有餘年之久。
五十一年。
督臣李世傑、書麟、李奉翰等。
以江南黃運兩河漫決多處。
撫恤堵築諸務。
需費較多。
合詞奏懇開捐。
朕當以此事斷不可行。
明降谕旨訓饬。
天下人共知者。
甘肅捐監之例。
亦因地方官等包攬折收。
藉端滋弊。
永行停止。
朕如果為聚财起見。
則兩次所捐。
不敵一次普免之數。
亦人所共知者。
安有陳奏停捐。
拒而不納之事。
賀世盛身列膠庠。
據供嘗閱邸報。
豈五十一年朕訓饬李世傑等之旨。
伊獨未之見耶。
乃辄敢因科名未遂。
心懷忿懑。
遂私自着書怨望。
大學士等拟以淩遲緣坐。
實屬按律辦理。
此等狂悖之人。
若竟從寬典。
俾安坐囹圄。
勢必更肆狂吠。
又如曾靜之罪大惡極。
寸磔不足蔽辜。
反足以累及伊家屬。
第念該犯究因失志場屋。
貧苦無聊。
摭拾傳聞。
私自鈔寫。
借以抒其抑郁。
與顯肆悖逆者。
尚屬有間。
賀世盛、着從寬改為斬決。
至伊子賀家瑞、現伊父所鈔之書。
中多違礙。
屢次跪勸燒毀。
尚為知理守法。
乃該犯執意不從。
終緻敗露。
是此等無知妄作之徒。
不但自蹈法網。
且又不顧伊子弟。
因其緣坐。
俱陷大辟。
而在朕心轉覺不忍。
且其餘子侄孫子。
據該撫查明。
俱在鄉務農。
不通文理。
其未經舉首。
亦屬可原。
所有賀世盛名下應行緣坐之犯。
俱着加恩竟免其緣坐。
概予省釋。
并着該撫、即将此旨給與該犯閱看後、再行正法。
俾知孽由自作。
而朕于法外施仁。
不因該犯語涉違悖。
罪及其子若孫。
該犯亦當俯首就戮。
死而無怨也。
○又谕、據舒常奏、荊州府城。
猝被水淹。
監犯不帶刑具。
遂皆随水漂散。
查系該犯日間開放杻鐐。
以緻被水後、是逃是斃。
無從稽考。
現在先後查獲四十四名。
又有自行投到者四名。
尚有未獲四十名。
請将署江陵縣典史徐桐革職拿問。
署江陵縣知縣屈振甲革職。
該管知府俞大猷、荊宜施道沈世焘、交部嚴加議處。
并請與巡撫姜晟、臬司李天培、一并交部分别議處等語。
各省府州縣設立監獄。
在監人犯。
均應照例日夜加上杻鎖。
方免疎虞。
乃該處應管各員。
平日擅将獄囚刑具松放。
以緻被水漂散。
無從稽查。
非尋常疎縱者可比。
舒常等身任督撫。
疎慢至此。
早行降旨将伊等離任。
實不為屈。
足見天理昭彰。
難逃朕之洞鑒。
所有署江陵縣典史徐桐、着革職拿問。
署江陵縣知縣屈振甲、着革職。
交與阿桂等、提同該員及刑禁人等、嚴審有無賄縱别情。
另行定拟具奏。
荊州府知府俞大猷、荊宜施道沈世焘、交部嚴加議處。
臬司李天培、及舒常、姜晟、俱着交部分别議處。
其自行投到之絞犯黃悅林、譚青虎、楊廣墀、軍犯彭添明等、四犯。
尚知守法。
着照直隸段文經案内之權曾、寗好等犯減等發落。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舒常奏、荊州府城猝被水淹。
監犯不帶刑具。
遂皆随水漂散。
查系各犯日間開放杻鐐。
至晚始上刑具等語。
已降旨将該管各員、分别革職議罪矣。
因思刑部監獄、羁禁各案罪犯。
向來該堂官等。
未曾留心防範。
如大員中富勒渾、雅德等。
犯罪系獄。
情罪重大。
皆知王法。
雖疎刑具。
必不敢别滋事端。
即軍流人犯。
罪不至死。
亦無虞有疏脫之處。
或私疎放尚可。
朕非不知。
此外定拟斬絞兇犯。
不可不嚴加羁禁。
如有在監酗酒鬥毆情事。
即系刑具松放所緻。
部監重地。
防範自應嚴密。
着傳谕刑部堂官。
嚴饬管獄司員。
将各犯照例稽查刑具。
加意防範。
該堂官等、仍不時留心查察。
毋得漫不經心。
緻有疎虞。
舒常摺。
着抄寄閱看、當以此為前車之鑒也。
○又谕曰。
阮嶽逐主亂常。
差人進貢。
斷無即準其納款之理。
此必阮嶽自知篡竊。
恐天朝緻讨。
故先以此為嘗試。
若令不曉事體之督撫在彼。
收則懼失國體。
不收又慮生事端。
豈不至進退無據。
今孫士毅一接禀報、即親赴鎮南關。
督令該協、站立關牆。
大聲呵斥。
并谕以天朝已調大兵。
分路進讨。
令該夷官歸谕阮嶽、迅速悔罪自新。
迎還故主。
詞嚴義正。
足使阮嶽聞之膽落。
孫士毅所辦。
實屬可嘉。
着賞上用蟒袍料一件。
以示優獎。
又據奏、該國舊文淵州夷目阮廷沛、攜帶印篆。
挈同眷屬八人。
攀越山嶺。
求至内地。
口稱要見國母。
已準令挈同家屬過山。
安插土司地面。
并令阮廷沛前赴南甯。
面見嗣孫之母等語。
如此方是。
阮嶽所遣之人。
即系新文淵州黃廷球。
今阮廷沛系文淵州夷目。
自因不甘奪職。
挾印而來。
并非詐僞。
若揮之使去。
凡系心黎氏者。
鹹知内地不肯收留。
必至去而從賊。
今孫士毅即将該夷目安插内地。
令見嗣孫之母。
使該國人衆。
知天朝加恩黎氏。
凡有心懷故國者。
無不一體收納。
更足以堅其内向之誠。
而祛其從逆之志。
現在安南地方。
尚未全歸阮嶽。
其未經從賊之各路文武。
不下二百餘員。
兵民亦有數萬。
尚可資其力量。
徐圖恢複。
朕意此時止宜于附近之左江、高廉、并雲南開化、臨元二鎮。
各在本境整饬兵馬器械。
操練巡防。
聲言進讨。
以壯其聲援。
如本鎮兵丁。
為數尚少。
不妨一面奏聞。
一面于附近營分。
酌量添調。
至孫士毅奏、請簡望隆威重之大臣。
帶領巴圖魯來粵。
外夷聞信。
愈可震動。
收效更捷等語。
此又可稍待。
安南現在情形。
看來尚可不煩我兵力。
若由京遽派大臣帶領巴圖魯等前往。
與用兵何異。
況孫士毅如果不能辦理此事。
朕亦即揀員更換。
今孫士毅籌畫一切。
諸合機宜。
是此事該督盡能妥辦。
目下又不至用兵。
何必差人前往。
緻駭聽聞。
若阮嶽始終玩抗。
或竟全踞安南。
将黎氏子孫戕害。
不得不申天讨。
屆期朕自有定奪。
○又谕、據徐嗣曾奏、澎湖副将潘韬等禀報、有新派換班兵丁康飛俸等、因監生江清洲所開油店。
與營房風水有礙。
糾約兵丁。
将油房拆毀。
該副将督同将弁前往。
拏獲康飛俸等四名。
發千總吳得生、陳元成、審訊。
複有兵丁王添生、蘇光彩等、進署阻鬧。
扯破吳得生衣服。
将康飛俸拉出。
現已将康飛俸拏獲。
并獲楊凜生等十名。
嚴訊究辦。
旋據提督蔡攀龍、親赴澎湖。
督同該處員弁等、查出起意拆屋之王攀隴。
糾衆搶犯之王添生。
及附和各兵。
共十二名。
委員押解到郡。
當經該撫、督同司道等、嚴行鞫審。
訊得确情。
将王攀隴、王添生二犯。
即請王命正法。
傳首枭示。
其康飛俸等犯。
分别斬絞。
請旨正法等語。
已批交軍機大臣、會同行在法司核拟速奏矣。
澎湖為台灣扼要重地。
當此甫加懲創之後。
該犯等複敢糾衆擾民。
逞兇搶犯。
實為藐法已極。
自應按名迅速嚴辦。
以儆刁悍而饬戎行。
該撫即将為首之王攀隴、王添生、二犯處斬枭示。
辦理甚是。
但随同附和之犯。
其情節較重、應行斬絞者。
亦當一面即行正法。
一面奏聞。
又何必拘泥成例。
請旨辦理耶。
嗣後該撫遇有此等要犯。
務即遵照速辦。
勿複似此拘泥遲延。
台灣民情兇悍。
積習未悛。
朕恐普吉保在彼。
不能彈壓。
已早經降旨、令奎林前往更代。
奎林到彼後。
該撫務将一切應辦事宜。
及該處實在情形。
詳悉告知奎林。
務須實力整頓。
将該處兵丁嚴行管束。
俾各知所儆畏。
一洗從前廢弛藐玩積習。
方為不負委任。
○軍機大臣議覆、署狹甘總督勒保奏稱、新疆屯防各兵。
經乾隆二十七年督臣楊應琚奏準、每屆換班。
令各處駐劄大臣、查驗舊兵軍械。
如尚堪适用。
及在外堪修補者。
即留交新兵之用。
其損壞不能修補者。
豫咨内地。
令新兵配帶添換。
即令舊兵将損壞之件帶回。
兩免腳費。
請仍照舊辦理。
查各兵定例五年一換。
弓箭等項。
演用數載。
不無缺損。
是以酌定此例。
若帶往者不複帶回。
令該處日積日多。
徒歸無用。
或帶往者全行帶回。
而更換者又須全行帶往。
又滋繁擾。
誠如谕旨、二者均未妥善。
應如所請。
照舊辦理。
從之。
○乙酉。
上禦卷阿勝境。
賜扈從王公大臣。
及蒙古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食。
至戊子、皆如之。
○丙戌。
谕曰。
李侍堯奏、雲霄營分防外委許奕炘、因向兵丁等閑談、以張媽求案内逸犯、現奉饬拏。
若藉查訪為由。
或可得錢添補衣帽鞍馬。
适兵丁張淋、素知村民林潭家道尚殷。
慫恿前往查拏。
該外委即帶同張淋、并兵丁林楚等、前赴林潭家内、喝查逸犯、并進屋搜查。
辄指挑稻鐵乂。
稱系應禁器械。
須連人解究。
張淋遂從中說合。
林潭許送洋錢四圓。
許奕炘嫌少。
即令鎖拏。
林潭跑出喊救。
當有村民林井等、聞聲趨勸。
各自散回。
林潭被詐不甘。
聲言要赴上司衙門控告。
許奕炘心懷畏懼。
遂以林潭私藏逸犯。
查拏拒捕等情捏禀。
經該管遊擊、查出該外委索詐擾累緣由。
通禀解審屬實。
将許奕炘、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拟流。
再從重發往伊犁充當苦差。
兵丁張淋、林楚、改發伊犁給官兵為奴等語。
李侍堯辦理此案。
失之寬縱。
漳州府屬。
民情刁悍。
上年因匪徒械鬥。
聚衆滋事。
甫經大加創懲之後。
百姓稍知斂迹畏法。
許奕炘、身當外委。
乃辄敢以查訪逸犯為名。
擅赴村民家内搜拏。
訛詐錢文。
殊屬目無法紀。
設因此而别滋事端。
成何事體。
李侍堯、僅将該犯拟發伊犁。
不足蔽辜。
自應即行定拟絞罪。
立予缳首。
方足以整營伍而靖地方。
着傳谕李侍堯、即派員将該外委許奕炘、綁赴犯事處所。
傳集民人。
看視正法。
并谕以弁兵等藉端索詐。
擾累闾閻。
今已奉旨将該弁正法。
若民人等、不知安分守法。
聚衆逞兇。
即照此嚴辦。
如此詳細曉谕。
庶弁兵百姓等、皆知有犯必懲。
群懷畏懼。
不緻滋生事端。
其兵丁張淋、林楚、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