贽儀。
為數甚微。
訊無營求情弊。
且于揭曉之後。
多已出京回籍。
并着加恩免其提究。
餘着照所議行。
朕辦理庶務。
凡有關弊窦者。
無不加意厘剔。
而沿習陋例并非作奸犯科者。
亦不肯稍事苛求。
此即不為已甚去已甚之意也。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前因直隸、山東、河南等省、緝拏段文經日久未獲。
曾降旨将直隸山東二省督撫藩臬應得養廉、俱不準支給。
畢沅因曾派員緝獲徐克展。
準其支給養廉一半第念段文經一犯。
各省承緝已閱二年之久。
除明興現派往烏什辦事外。
劉峨系本省總督。
于首犯尚未緝獲。
雖不能辭咎。
但伊每歲應得養廉。
久經停支。
未免辦公竭蹶。
至畢沅現升湖廣總督。
已離豫省此後劉峨、畢沅、所有應得養廉。
俱着加恩準其支給俾資辦公之用。
藩臬内除江蘭業經丁憂穆克登業經病故外。
其直隸布政使梁肯堂、山東布政使缪其吉、前任直隸按察使熱河道托倫、亦着一體全行支給養廉。
該督等。
尚其益矢恪勤。
實心任事以副朕格外體恤至意。
○又谕曰。
福康安上年命往台灣督辦軍務。
其應得陝甘總督養廉。
曾谕令在福建就近支領。
今據稱在福建時、僅支過一半等語。
福康安現在京供職。
尚未即赴陝甘總督之任。
所有未經支領一半養廉。
着即在部庫内照數支給。
以資費用。
○欽差大學士公阿桂、湖廣總督畢沅覆奏。
窖金洲沙漲。
逼溜北趨。
恐開挖引河。
江水平漾無勢。
仍至淤閉。
請于對岸楊林洲、靠堤先築土壩。
即靠土壩接築雞嘴石壩。
逐步前進。
約計一百四十餘丈。
激溜向南。
俟洲墈蕩擊剝蝕。
刷成兜灣。
方乘勢酌挑引河。
較為得力。
又黑窰廠一處。
應用碎石裹頭。
遏其北來水勢。
可期溜緩沙積。
不再往裡搜刷。
又玉路口迤東掃灣之處。
饬員載石沉水。
亦可漸次挂淤。
保護堤根。
俱無庸改建石工。
得旨、覽奏俱悉。
又批、亦祇可如此。
○是日、駐跸南石槽行宮。
○丁醜。
上詣安佑宮行禮。
○幸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等、據慶麟奏、哈喇烏蘇三十九部落番兵。
先調取一千名。
妥協豫備等語。
兵力增多。
愈可示威。
着傳谕慶麟、若此項番兵已經到藏。
即交與成德一同帶往。
不必停止。
如尚未到藏。
亦無庸督催。
不可稍有拘泥。
又巴勒布起釁緣由。
因第巴等私加稅課而起。
此雖系達賴喇嘛之事。
慶麟等甯得诿為不知。
巴忠到彼後。
辦理善後事宜。
若查明第巴等加稅屬實。
着即指名參奏。
并将嗣後如何均平抽稅之處。
悉心妥議。
永為定例。
○戊寅。
谕、前據王公大臣、及直省将軍督撫大吏等。
以乾隆五十五年朕八旬萬壽。
籲請舉行慶典。
已俞所請。
其應備儀文典禮。
恐不免踵事增華。
緻滋繁費。
因專派大臣董理其事。
現經阿桂等酌籌經費。
奏定章程。
王公大臣及将軍督撫等、分别銀數。
于廉俸内坐扣備辦。
亦已準行。
以遂其效誠抒悃之心第念各督撫等獻忱祝嘏。
既将五十五年分養廉扣辦。
其餘剩廉俸尚須留為辦公之用。
若是年該督撫等、仍照每年之例。
備進萬壽貢物。
未免稍形竭蹶。
況所進物件内。
如寶座屏風。
各宮殿皆有陳設。
不便更換。
即佛像亦屬過多。
無處供奉。
亦無另建廟宇之理。
其五十五年萬壽貢品。
不但各督撫等、俱不準其呈進。
即王公大臣等、亦無庸備進。
至各該省是年應進土貢内、除橘子、荔枝、石花魚、哈密瓜等物。
仍照舊呈進。
以備薦新之用。
其餘土物。
概行停止。
以示朕體恤臣工至意。
○又谕、科場條例。
上年經大學士九卿議定奏準、五經分年輪試。
今歲鄉試先用詩經出題。
次年會試。
用書經出題。
又空白試卷、停止豫備。
均為防閑弊窦起見。
今劉紹錦于甫定章程。
即妄逞臆見。
輙議更張。
夫書以道政事。
士子等有志讀書。
童年即已成誦。
豈有業經應試。
轉未熟習之理。
況會試非鄉試可比。
明經即所以從政。
斷無中式舉人。
尚不能講解經義。
又非若周易之義蘊深奧。
春秋經旨閑有冷僻。
禮記文詞繁富者可比。
何須仍以詩經出題。
又停止豫備空白試卷。
原以杜換卷中另生情弊。
若如劉紹錦所奏。
照舊準其更換。
則違式諸生。
均毋庸貼出。
又何必多設條規耶。
邀譽沽名。
莫此為甚。
劉紹錦、即照刑部所拟。
發往伊犁。
本不為枉。
但此等冒昧無識之徒。
亦不值深究。
劉紹錦已經革職。
着勒令回籍。
不準出境。
并着交與該督撫留心查察。
如劉紹錦尚不知安分守法。
即據實嚴參。
必當從重治罪。
決不寬貸。
○又谕曰。
闵鹗元奏覆、江蘇各屬收成分數。
摺内稱、徐州府屬蕭縣、砀山、豐縣、沛縣、淮安府屬安東、清河、桃源、海州、江甯府屬江甯、上元、句容江浦、六合等十三州縣。
被水田地。
退涸較遲。
請将新舊錢糧漕米。
緩至明年秋成後徵收。
其山陽鹽城、阜甯等三縣舊欠錢糧亦請緩至明年秋成後徵收等語。
江蘇淮北一帶。
瀕臨河湖。
及江甯府屬沿江地方。
因本年雨水較多。
間被淹浸。
小民完納官糧。
未免拮據。
所有蕭縣、砀山、豐縣、沛縣、安東、清河、桃源、海州、江甯、上元、句容、江浦、六合等州縣。
新舊錢糧漕米。
俱着緩至明年秋成後徵收。
其山陽、鹽城、阜甯等縣。
舊欠錢糧。
亦着緩至明年秋成後徵收。
以抒民力。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曰。
成德奏、帶兵已至乍丫巴塘一摺。
内稱此時暫令官兵按站行走。
沿途留心探聽。
若賊衆剿敗。
即帶兵奮力追剿。
若賊衆早經遠遁。
自無庸前往等語。
所辦非是。
昨慶麟奏到、噶布倫紮什端多克、帶領唐古忒兵丁。
到脅噶爾進剿。
賊匪漸漸散去各情形。
朕思唐古忒兵丁。
本非精壯。
何以一到脅噶爾。
賊匪即紛紛逃竄。
且殺賊不過二十餘人。
亦不足令其喪膽。
自系賊匪聞知内地大兵将到。
震懾先聲。
豫為奔竄之計。
鄂輝、成德、正應會合兵力。
趕緊行走。
乘勝追殺。
若此時接準慶麟咨會。
遽行停止前往。
萬一賊匪去而複來。
又須紛紛徵調。
成何事體。
現據慶麟奏稱、賊匪散去後或繞道前往薩喀。
亦未可定。
若果繞至薩喀地方滋擾。
鄂輝、成德即可帶兵親往該處。
将屯聚賊衆。
痛加殲戮。
務使懾伏軍威。
永遠不敢侵占。
方可谕傳該頭目到營、勘明定界。
設誓立限。
倘或賊匪自脅噶爾敗逃後。
實已出境遠竄。
則搶去之聶拉木、濟嚨、宗喀等處。
已無賊人蹤迹。
收複雖易。
究不能大加剿殺。
不足令其畏懼。
着傳谕鄂輝、成德、于收複聶拉木等處之後。
仍即統率大兵。
前往巴勒布界内。
将其附邊地方。
攻克一二處。
聲言尚有數萬官兵。
陸續前來。
克期大舉。
或賊匪畏伏請降。
或傳令該頭目來營。
将天朝兵力強盛。
無敵不催。
斷難始終抗拒各情形。
嚴切曉谕。
并令誠心立誓。
勘定界址。
安設鄂博。
以期一勞永逸。
綏靖邊圉。
斷不可因有賊匪敗逃信息。
進兵稍緩。
又緻遲誤事機也。
○又谕、巴勒布賊匪。
已陸續由脅噶爾徹回。
至墨爾木地方。
現在鄂輝、成德等、帶兵将到。
大加剿戮。
賊匪自必懾服投誠。
即可定界蒇事。
似不必張大辦理。
但唐古忒兵。
徒有其名。
平日并不操演。
又不防守邊境。
皆系分散居住。
賊匪猝來侵犯。
徵調不能齊集。
且因未操之兵。
不谙戰陣。
以緻聶拉木等處被賊搶占。
巴忠辦理善後事宜時。
務将前後藏各派兵若幹名。
分駐防守。
并平素如何操防。
如何饬令第巴等管束之處。
俱着酌定章程。
妥議具奏。
至此項兵丁應得口糧。
前藏由達賴喇嘛商内支給。
後藏由班禅額爾德尼商内支給。
其駐藏辦事大臣。
每歲輪派一人。
前往接壤之處。
巡查操演。
照内地查閱營伍之例。
一體辦理。
○又谕曰。
蘇淩阿奏、辦理北倉截卸漕糧完竣。
軍船掃數回空一摺。
據稱江西各幫。
已截卸漕糧四十五萬八千餘石。
各廒俱已貯滿。
餘剩永建、饒州、安福、三幫、應起米十一萬八千餘石。
即将現在到倉官撥船五百餘隻。
盡數撥運通州。
俾該軍船等即日回空南下。
既省進出夯運浮費。
又免露囤風雨之虞等語。
所辦甚好。
覽奏為之欣慰。
已于摺内批示。
但前因毓奇奏、應兌豫糧之臨清前後兩幫空船。
本年應屆大修。
請于直省官撥船内。
賞派二百隻。
令各丁等領雇。
以期無誤兌運。
業經降旨準行。
今思直省撥船。
正在需運多糧。
若遽将二百隻分派豫省應用。
恐該侍郎等于一切挽運事宜。
不無竭蹶。
昨據何裕城奏到、承造東省運漕撥船一百五十隻。
業經一律辦竣。
其船内所需器具。
并駕船之舵工水手。
亦已置雇齊全。
現在派員督押。
于八月二十五日開行。
解赴山東接收等語。
因思東省新造撥船。
現尚無須應用。
或即将此項船隻。
撥派豫省領雇受兌。
其直隸撥船。
即可無須派往。
似覺兩為便易。
其可否如此通融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