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之處。
着蘇淩阿等、會同劉峨、長麟、熟籌妥商。
據實具奏。
将此各傳谕知之。
○又谕曰。
陳名炳、系阮賊所遣攻奪諒山之人。
今見沿途所挂檄文。
心生悔懼。
情願歸順嗣孫。
并請添募義兵。
與潘啟德會同恢複。
其言自出于真誠。
可不必加之疑慮。
此是極好機會。
看來此時内地官兵。
竟有不得不動之勢。
着傳谕孫士毅、即遵照前旨、派令許世亨等、帶三千名。
前往督率潘啟德等、以次攻剿。
該督之意。
不值勞動大兵。
固為正辦。
然亦不可存将就完事之見。
又前據孫士毅奏、欲親自統率大兵。
出關進剿。
已經降旨、谕令該督不可親統前往。
現在尚駐劄關内。
該督務當遵照前旨。
止須令許世亨統率弁兵進剿。
該督或于關外作進剿之勢。
許世亨系曾經行陣之人。
剿捕事宜。
自所谙習。
惟當号令嚴明。
約束兵衆。
不可因系前往安南。
為彼剿賊。
遂稍存居功見好之念。
緻有欺淩該處臣民。
及勒索情事。
若能妥協辦理。
将來事竣後。
朕必加之優償。
否則必當重治其罪。
孫士毅當告之許世亨。
并明白開示派出将弁兵衆。
務各安靜守法。
不可滋事。
○欽差大學士公阿桂、工部侍郎德成、湖廣總督畢沅奏、荊州堤工内。
中方城、上漁埠、中獨楊、漫潰共七處。
應外越補築。
接還舊堤。
玉路口一處。
拟做柴壩。
于壩内補築。
上方城、洪家灣、及萬城三處舊堤。
拟各築順水壩。
以挑水勢。
餘缺口十四處。
俱補還舊址。
複行培高。
此外楊林洲、黑窰廠、所需碎石。
及未經過水舊堤。
應行加高培厚。
并沙市鎮等處加築土堰。
通共估銀十八萬九千五百三十八兩零。
請即動項。
饬該地方官購料雇夫。
次第興工。
限明年三月報竣。
并遵旨令舒常、李封等、實力監修。
永資保障。
得旨、如所議行。
該部知道。
○己卯。
谕、據長麟奏、本年東省鄉試諸生中。
年屆耄耋。
奮志觀光。
多至五十餘人。
俱三場完畢。
未經中式。
就中擇其年屆八十以上、入學年分較早者。
李發枝、李可士、李承宗、王兆隆、王克昌、五名。
文理俱無疵謬等語。
該生等或齒近期頤。
或遊庠年久。
猶能踴躍棘闱。
争先恐後。
洵為熙世瑞徵。
藝林盛事。
李發枝、李可士、李承宗、王兆隆、王克昌、俱着加恩賞給舉人。
準其一體會試。
俾償皓首窮經夙願。
用昭壽世作人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
鄂輝奏、籌辦進兵事宜一摺。
所辦俱好。
一切具有成見。
至所奏德爾格爾、乍丫、察木多、三處。
酌派一千名。
先經譯谕饬備等語。
此則可以不必。
成德帶往官兵。
已有一千二百名。
鄂輝帶往滿漢屯土官兵。
又有二千餘名。
足資剿捕之用。
現據慶麟奏、賊匪紛紛散去。
自系聞知内地大兵将到。
震懾先聲。
豫為奔竄之計。
鄂輝等惟當率領現派弁兵。
乘勝追殺。
況現在兵數不為不多。
其德爾格爾等處番兵一千名。
即可不必派往。
又據李世傑奏、續辦米一萬石。
先撥五千石。
轉運爐城等語。
藏内采買稞麥四千六百餘石。
各兵糧饷。
已敷給發。
巴勒布不過幺<麻骨>小醜。
現已紛紛逃散。
豈有閱四月之久。
尚不能竣事之理。
況該處道路險遠。
輸送維艱。
若多為運往。
存貯無用。
亦未免徒滋糜費。
着傳谕李世傑、如此項米石尚未起運。
即饬令停止。
如已經起運。
即留貯打箭爐倉。
以作各台每年支食之用。
亦無不可。
總宜酌量情形。
妥協辦理。
○大學士嵇璜等議覆漕運總督毓奇奏稱、奉旨将佥丁事宜、分為江以南交總漕衙門。
江以北交各該督撫。
查江北惟直隸山東。
其餘安徽、浙江、湖北、湖南、江西、五省。
皆在江南。
而江蘇統轄江之南北。
有江南軍戶住江北者。
亦有江北軍戶住江南者。
是同幫同衛之丁。
在江則歸督撫。
在江南又歸總漕。
責成未能畫一。
請将湖南、湖北、江西直隸等省。
交各督撫。
江蘇、安徽、浙江等省。
交總漕辦理。
應如所請。
至所稱山東距淮安尚近。
亦歸總漕之處。
查山東與直隸。
均系江北省分。
應遵原省。
仍令該撫專辦。
從之。
○庚辰。
谕、據阿桂等奏、查抄荊州府蕭姓民人家産。
請将勒休都司蕭夢鼎、一并革職解部治罪一摺。
各省民田廬舍。
俱有管業之人。
始準其輾轉售賣。
今江心漲出沙洲。
自系官地。
無論何姓。
皆不得據為己業。
若雲蕭姓所墾洲地。
買自王齊葉張楊五姓。
則此五姓民人。
又因何敢私占官地。
必系奸民見江中漲有沙洲。
認種可以獲利。
遂藉詞升科。
呈請開墾。
而地方官受其賄賂。
因而準行。
既據蕭逢盛供、系伊祖父于雍正七年起、至乾隆二十七年止、陸續買自王齊葉張楊五姓。
雖雍正年間。
閱時既久。
而契冊可以調查。
窯金洲乃系官地。
該五姓民人。
因何準其私相售賣。
抑系此五姓從前又向何姓轉買。
實在起自何時。
亦無難逐一清查。
着阿桂、畢沅、務将此項洲地。
系何姓始行私占開墾。
何時地方官得其賄賂。
準令私占之處。
再行詳細确查據實具奏。
至前令阿桂等、将蕭姓家産查抄者。
原因窖金洲适處江心。
逼束溜勢。
而蕭姓一味漁利。
于洲上多種蘆葦。
以緻滋蔓環生。
沙洲不能刷動。
日漲日寬。
逼溜北趨。
沖決堤塍。
淹斃數萬生靈。
皆伊一家貪利。
贻此钜害。
此而尚令坐擁富厚。
何以示懲儆而慰輿情。
現據阿桂等、将伊家産查封具奏。
但此項查出财産。
不可照例入官。
着阿桂等即分别估變。
留于該處。
以抵工赈之用。
使為富不仁者。
知所儆戒。
○又谕、廣東潮州鎮總兵員缺緊要。
着孫士毅于廣東廣西兩省總兵内、揀選一員調補。
所遺員缺。
着李侍堯于福建量簡中平缺分總兵内、奏調一員。
其所遺員缺。
即着普吉保補授。
○又谕、據正黃旗滿洲都統奏、拟正承襲佐領珠隆阿、年十三歲。
照例進呈綠頭牌。
已準其承襲矣。
珠隆阿年已十三。
非孩提可比。
應帶領引見。
嗣後凡遇襲職自十二歲以上者。
俱帶領引見。
着為例。
○谕軍機大臣等、據畢沅等奏、緬甸貢使入觐。
護送回程事宜。
亟應妥為豫備。
拟于樊城多備寬大船隻。
派委文武大員護送。
并饬從優應付。
一面咨會梁肯堂、浦霖、一體饬屬照辦等語。
緬甸效順遠來。
輸誠納貢。
到京後加以宴赉。
略示從優。
原系朕嘉惠遠人。
恩施格外。
但該貢使究系屬國陪臣。
經過地方。
祇須照例寬為供應。
派員護送。
不必過涉張皇。
前聞緬甸貢使來京。
沿途供支煩費。
該貢使未免心生輕易。
今在京半月有餘。
已就約束。
乃畢沅又以回程未便草率。
拟在樊城多備大船。
派委文武大員護送。
地方官惟知優加應付。
船隻一切。
任其取用。
轉使該貢使等無所節限。
有忽視地方官之心。
實非天朝體制。
況嗣後該國貢使常通。
每次皆須例外供應。
伊于何底。
畢沅系曉事尚然如此。
其餘各省。
自必相率效尤。
更屬不成事體。
着傳谕畢沅等、及經過各省督撫。
于緬甸貢使過境時。
止須饬屬照例妥辦。
不使缺乏。
毋庸踵事增華。
以示限制。
○禮部議覆廣東學政關槐奏稱、新例童試仍用四書文二篇。
将經文裁去。
查童生入學。
便應科舉。
在有志者講求根柢。
自仍研悉經義。
其甘小就者。
必以考無經文。
因循荒廢。
且科舉于五經輪試後。
即以五經兼試。
若不及早研摩。
恐蹈臨時剽竊之弊。
請于取進童生覆試。
加經文一篇。
通曉者入學。
背謬者扣除。
其出題之法。
首詩。
次書。
又次易、禮、春秋。
迨輪試畢。
照生員歲試例。
不拘何經出題。
至府州縣考覆試。
亦一律增入。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封閉四川宜賓縣濫壩等處鐵礦。
從總督李世傑請也。
○辛巳。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慶麟奏、巴勒布賊匪漸漸散去。
或繞道前往薩喀。
亦未可定等語。
已降旨催令鄂輝、成德、會齊兵力迅往追剿矣。
但恐賊匪聞風。
全行逃匿。
而附近邊界。
又無地方可取。
我兵無所斬獲。
既未便徹兵空還。
又未便深入窮追。
莫若先遣第巴中能事者。
或副我将弁一二人。
前往宣谕該處頭目。
傳令來營。
誠心設誓。
再行勘定界址。
俾賊匪不敢侵占。
以期一勞永逸。
鄂輝等惟當酌量情形。
相機妥辦。
○豁浙江仁和縣捐置義冢、上虞縣水沖地、共五頃四十畝有奇額賦。
○壬午。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遣官祭都城隍之神。
○谕軍機大臣曰。
阿揚阿等奏、分發江西吏目卞世淦自缢。
起有冤單一紙。
因分發廣東從九品卞世鏡、供張存毅銀兩無還。
诓卞世淦代借呂姓銀兩。
言明赴滄州當鋪取銀償還。
卞世鏡出京後。
寄信鋪夥。
言與卞世淦并無交手事件。
不令給銀。
以緻卞世淦負屈輕生。
應行提卞世鏡到案确訊等語。
卞世鏡既因在京借欠無償。
托卞世淦那借歸還。
許令赴滄州取償。
又何出京後、複寄信鋪夥。
不令給銀。
是否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