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三年。
戊申。
十二月。
戊子朔上詣大高殿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據巴忠奏稱、行抵察木多。
将後起兵丁五百餘名。
留彼駐守。
并将薩嘉呼圖克圖、所遣喇嘛二名、明白開導等語。
所辦甚妥。
現今鄂輝等、已帶官兵二千餘名前往。
藏内又有達木厄魯特等番兵。
盡敷剿捕之用。
其後起兵五百餘名。
暫駐察木多巡查防範。
亦甚有益。
着即照巴忠所奏辦理。
至駐藏大臣、役使該處兵丁。
雖系相沿舊習。
但何至使用一半。
況該大臣等、任意役使。
其屬員中再行分占數名。
該處兵丁尚安有操演武備之人。
着傳谕鄂輝、成德、巴忠等、于辦理善後事宜時。
悉心核議。
将該大臣官員各衙署中、應用兵丁幾名。
足敷差委之處。
定以額數。
永遠遵行。
并将該兵丁等使用番婦之風。
嚴行禁止。
○己醜。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曰、富勒渾、雅德、前在閩浙總督任内。
失察台灣吏治。
營伍廢弛。
及柴大紀骫法營私各款。
是以拏交刑部治罪。
昨朝審勾到時。
念台灣遠隔重洋。
且富勒渾等、曾經饬查。
未據該道等禀報。
其未經參辦。
尚有可原。
業經從寬免勾。
富勒渾、雅德、俱着加恩釋放。
令其家居閉門思過。
自知感愧。
○谕軍機大臣等、據圖薩布奏、拏獲天地會匪犯陳丕訊供、究出傳會之僧人提喜、籍隸福建漳浦縣。
住在高漢鄉觀音亭。
又同會之陳彪、住在平和縣雲寮鄉。
趙明德、住在漳浦縣雲霄城北門内倉邊巷。
已飛咨閩省嚴拏務獲。
現将陳丕确審定拟等語。
此案天地會匪。
前經福康安拏獲嚴煙時。
即供有傳會之僧人、及陳丕、陳彪、趙明德等犯。
茲據粵省拏獲陳丕一犯。
究出僧人提喜、陳彪、趙明德各犯。
住址下落。
均在閩省漳浦平和縣地方。
務當按名拏獲正法。
以絕根株。
計此旨到時。
福康安自早已抵任。
着傳谕福康安、即督饬所屬。
按照該犯住址嚴密查拏務獲。
毋令聞風逃竄。
所有圖薩布奏到之摺。
着鈔寄福康安閱看。
并将年例賞給福康安之福字、荷包、金銀八寶、并油糖一匣、鹿尾三個、鹿肉野雞一分、一并發往。
○兩廣總督孫士毅、奏報進剿安南賊匪情形。
谕軍機大臣等、此次官兵進剿。
孫士毅分路前進。
使賊無從掩襲後路。
又豫派弁兵埋伏。
殲斃生擒多賊。
并砍竹紮筏。
俾大兵直過壽昌江。
餘賊望風潰散。
其沿途村莊人等、跪迎道左。
孫士毅不但不受其饋獻。
且賞給銀牌。
明白曉谕。
夷衆凜遵悅服。
所辦悉合機宜。
軍行伊始。
即能多有斬獲。
賊匪定當破膽。
事機順利。
從此長驅深入。
直抵黎城。
如阮惠等尚敢前來抵拒。
即可就勢生擒。
解京辦理。
計此旨到日、将屆封篆。
距新歲不遠。
為迎祥集福之時。
着将年例福字一個、荷包、金銀八寶一分、并油糖一匣、鹿尾三個、鹿肉野雞一分、随報賞給。
以示優眷。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鐵保、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庚寅。
上幸瀛台。
○谕軍機大臣等、日來西藏遞到奏摺稀少。
或因打箭爐口外雪大難行。
該處文報、向系烏拉遞送。
加以冰雪阻滞。
益難迅速。
朕盼望甚切。
着傳谕李世傑、務即設法辦理。
以速郵傳。
○又谕、據塔琦奏、和阗領隊大臣錦格報稱、格繃額、巡察六城。
收受回子伯克羊馬綢紀。
又令衆伯克辦交元寶。
取用阿布都喇璊銀兩綢紀。
貨買海龍皮張。
臣現往和阗察查等語。
實堪駭異。
駐劄回城大員。
理應潔己奉公。
今格繃額種種向伯克等婪索銀物。
甚屬無恥。
若果如此。
自應重治其罪。
今錦格揭報甚是。
塔琦即赴和阗亦好。
此事業經敗露。
着交塔琦、務須秉公究訊。
如若得實。
即行從重治罪。
作速奏聞。
○辛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成德奏、行抵脅噶爾。
探聽賊匪尚在聶拉木宗喀濟嚨等處屯占。
現分兵兩路進剿等語。
所籌一切皆妥。
但成德此奏、系初至該處籌辦情形。
尚未與賊打仗。
此時鄂輝想已到彼。
與成德會合。
該将軍等、務宜乘賊尚未遠揚。
痛加殲戮。
俾知畏懼。
将所占聶拉木等處地方全行收複。
再遵前旨。
定立貿易疆界。
并取具巴勒布甘結。
以靖邊隅。
惟摺内稱行至拉子地方。
查詢該處糌粑。
僅有二百餘石。
止敷現兵支食。
脅噶爾所存糌粑。
亦隻敷四五日之用。
其達賴喇嘛商上辦出口糧四千六百餘石。
俱散在各處存積。
程途遙遠。
不能随軍前進等語。
軍行糧食。
最關緊要。
此系駐藏大臣專責。
官兵未到之前。
早應設法運送。
俾兵至糧随。
焉有散在四遠。
緻令緩不濟急。
臨事周章之理。
慶麟等、竟思官兵抵藏。
并不進剿賊匪。
惟在前藏将商上糧石坐食。
遽爾徹兵耶。
總之剿辦巴勒布一事。
種種皆系雅滿泰、慶麟、贻誤。
即此次糧運遲延。
亦由伊二人玩誤所緻。
慶麟、系懇請前赴後藏之人。
乃并不沿途查察。
趕緊辦理。
其罪尤重。
着以藍翎侍衛、在章京上效力行走。
交與鄂輝、巴忠等、差遣委用。
如再不知愧奮。
朕必将伊即在該處正法示衆。
雅滿泰、着降為頭等侍衛。
速赴後藏。
專辦糧務。
如辦理妥協。
尚可以功抵。
罪。
倘再有贻誤。
必将雅滿泰一并治罪。
仍着鄂輝、巴忠等、将伊二人傳旨嚴行申饬。
并面加訓斥。
所有駐藏大臣印信。
即着巴忠接管。
俟舒濂到彼交代後。
酌量該處諸務辦竣。
可以起身。
即行奏明回京。
又據成德奏稱、前此拏獲之賊。
在前藏起身時。
尚未據解到。
途間亦未遇見。
是以無從審辦。
賊匪等早經拏獲。
乃解送遲至數月之久。
此固由該處第巴等任意延玩。
亦總由滿雅泰、慶麟、全不以事為事。
并不豫行嚴催所緻。
着傳谕巴忠、即查明此次解送賊匪。
是何處第巴所誤。
先行斥革。
并将解到之賊。
迅速錄供覆奏。
至鄂輝前奏、于十一月初五日可抵前藏。
何以未據将抵藏籌辦情形。
續行具奏。
現在聶拉木等處剿賊。
正需人分路帶兵。
鄂輝應趱程前進。
與成德商辦一切。
迅速蒇事。
○以署鑲黃旗漢軍副都統巴克坦布、為正白旗蒙古副都統。
○壬辰。
上幸瀛台。
○谕、國史館纂修王公大臣表傳。
前經降旨。
令總裁等、董饬纂修等官。
将乾隆四十年以前王公大臣表傳。
纂辦進呈。
候朕親定成書頒行。
并寫入四庫全書。
垂為信史。
今該館業已按期編纂。
将次告竣。
因思四十一年以後。
王公大臣、事功才品。
亦多可紀。
即其中有瑕瑜互見、功過不掩之處。
亦當并存其實。
以示傳信。
今該館既遵前旨。
将次竣事。
自應續行纂辦。
着國史館總裁、董率編纂各官、将乾隆四十年以後、至五十年。
所有王公大臣、例得分立表傳者。
查據内閣紅木、及軍機處檔案。
詳悉裒輯。
以次進呈。
俟再過十年。
屆期另降谕旨。
○谕軍機大臣等、據畢沅覆奏楚省本年被水各州縣。
應請分别加恩一摺。
已照所請明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