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
亦不能不治以應得之罪。
是以令其來京。
仍欲用為尚書。
所有兩省地方事件。
孫士毅平素在彼辦理。
尚屬認真妥協。
惟經此損失之後。
或恐心忙意亂。
照料不能周到。
福康安抵鎮南關後于兩省事件。
并當加意整頓。
目下京中并無懸缺。
而孫士毅于該處情形較為熟悉。
着福康安與孫士毅、面行商酌。
如無需孫士毅幫辦。
即令其來京供職。
如有需幫辦之處。
不妨令其多住數月。
俟諸務妥畢後。
再行來京。
尚不為遲。
○原任兩廣總督孫士毅、廣西巡撫孫永清奏、正月二十二日。
有諒山夷目。
遣通事赍送表文前來。
據稱阮惠情願投誠納貢。
恐天朝不準。
是以先令通事赍表送看。
臣等以阮惠不将内地官兵。
先行送出。
遽請奉表稱藩。
明系借此嘗試。
當将表文擲還。
仍行嚴守關隘。
谕軍機大臣曰、阮惠以安南土酋。
想斷不敢侵犯天朝邊界。
但既借此以為嘗試。
若僅将其表文擲還。
恐尚不足使之震懼畏懾。
以堅其悔罪投誠之念。
計福康安接奉前旨。
自己迅速起程。
星赴鎮南關接辦一切。
福康安久曆戎行。
又甫經平定台灣賊匪。
聲威已着。
着福康安即檄谕阮惠、以前任兩廣孫總督、本屬文臣。
未娴軍旅。
是以帶兵出關。
不察虛實。
誤聽爾處人言。
以阮惠黨羽盡回巢穴。
駐劄黎城。
并不留心偵探防範。
以緻堕爾奸計。
大皇帝因孫總督辦理不善。
令其解任回京。
兩廣總督員缺。
将本部堂補授。
本部堂曆經出師金川等處。
并平定回匪。
簡任陝甘總督。
前年台灣賊匪滋事。
本部堂奉命渡海剿捕。
立将賊首賊目。
全數生擒。
克期蒇事。
爾等僻處海隅。
于本部堂出師金川等處。
或未聞知。
至台灣與安南海道可通。
豈本部堂平定台灣賊匪。
爾等亦無所聞。
阮惠與從前黎氏構釁稱兵。
自因黎氏勢難并立。
蠻觸相争。
天朝尚可不加深究。
迨孫總督帶兵出關。
爾等尚敢糾衆抗拒。
複潛出滋擾。
傷我官兵。
并提鎮大員。
亦有傷損。
是竟得罪天朝。
在所難赦。
今阮惠自知罪大。
差人叩關悔罪乞降。
并不将未出官兵。
先行送出。
且傷我官兵。
罪已難恕。
至提鎮大員。
被爾戕害。
其罪更重。
若不将下手戕害提鎮之人。
縛獻軍前。
正法示衆。
豈能赦宥。
阮惠如必欲乞降。
須将官兵先行送出。
并将戕害提鎮之人縛獻。
如此本部堂或可代為奏聞。
懇求大皇帝恩寬一線。
茲阮惠止系差人進表。
并不将未出官兵。
及傷損提鎮之人。
及早送還獻出。
明系借此嘗試。
本部堂久膺軍旅。
非系孫總督文人。
不知軍旅者可比。
今奉命前來。
惟知聲罪緻讨。
若阮惠不急思悛改尚敢仍前差人嘗試。
本部堂奏知大皇帝。
惟有統率大兵。
四路會剿。
為掃穴擒渠之舉。
天戈所指。
洗蕩無遺。
莫贻後悔等語。
向其嚴切檄谕。
使阮惠見天朝不肯準其歸順。
震懾聲威。
複行敬謹差人送還官兵。
再四哀求。
維時福康安再遵照前旨。
相機請旨辦理。
再送出各官兵内。
除兵丁及千把以下各弁。
仍令其食糧當差外。
其守備以上各員。
如不過因大兵已徹。
被賊截留。
不能複出。
尚可令其照舊供職。
惟不準予以升擢。
已足示儆。
若截留在彼。
見阮惠時、或有畏懼卑屈情事。
則當立予褫革。
着福康安于送出時。
遵照查明。
分别辦理。
至孫士毅經此挫折後。
于阮惠差人乞降一事。
尚能将其表文擲還。
且措詞正大得體。
看來尚有主見不至心忙意亂。
孫士毅在粵年久。
熟悉該處情形。
竟當留于該處。
與福康安商同妥辦。
俟可以起程時。
再行來京。
亦未為遲。
福康安亦當遵照前旨。
駐劄鎮南關。
俟諸務完畢後。
奏明請旨。
前赴粵東。
辛卯。
以舉行仲春經筵。
遣官告祭奉先殿。
傳心殿。
上禦文華殿。
講官暨侍班之大學士九卿詹事等、行二跪六叩禮。
分班入殿内序立。
直講官四人。
出就講案前。
行一跪三叩禮。
複位。
直講官德明、劉躍雲、進講論語子在齊聞韶。
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圖為樂之至于斯也一節。
講畢。
上宣禦論曰、鹹池六英。
有其名而無其樂。
非無樂也。
無其言。
故不傳其樂耳。
若夫舜之韶。
則自垂千古。
何以故。
舜之言垂千古。
則樂亦垂千古。
夫子在齊。
偶聞之耳。
必曰在齊始有韶。
夫子聞之之後而韶遂絕。
是豈知樂者哉。
司馬遷增之以學之二字。
朱子亦随而注之。
則胥未知樂。
且未知夫子矣。
蓋言志永言。
依永和聲。
舜固自言其韶矣。
然此數語。
徒舉其用而未紀其實。
則又繼之以敕天之命之歌。
臯陶揚言赓載。
君臣交儆。
是非韶乎。
是非夫子所以感其誠而歎其極。
不知肉味者以此乎。
且夫子天縱之聖。
何學而不能。
而必于韶也學之以三月而後能乎。
蓋三月為一季。
第言其久耳。
而朱子且申之以九十一日知味之說。
反覆論辨不已。
籲。
其去之益遠矣。
然予以為夫子不圖為樂之語。
亦有二義焉。
至于斯者。
至其極也。
樂之感人為最深。
而亦有善不善之殊。
非樂之罪也。
在于用之者之人耳。
樂之善者至其極。
則惟時惟幾。
君明臣良。
世有不治。
民有不被其澤者乎。
樂之不善者至其極。
則纣之北裡之歌。
靡靡之舞。
唐明皇之霓裳羽衣。
世有不亂。
民有不遭其荼毒者乎。
此夫子垂訓後世之深意。
所以有放鄭聲之言也而注書家總未言及之。
予故表而出之。
講官暨侍班官跪聆畢。
興。
直講官紮勒翰、謝墉、進講論語子謂韶盡美矣又盡善也謂武盡美矣未盡善也一節講畢。
上宣禦論曰、不圖為樂之義。
已具前篇。
茲更以夫子之論舜武。
以申夫子之聞韶。
庶乎其有合于聖人之言樂乎。
夫樂者何律聲言志而已。
無志則無言。
無言則無聲。
無聲必無律。
依與永、則行乎其間而不具體者也。
是則樂之本在乎志。
知在乎志。
則知舜之盡美善。
而武之未盡善矣。
何必費辭。
蓋舜、性之者也。
武、反之者也。
舜之敕命時幾。
何如其盡美盡善。
武。
之度德度義。
亦盡美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