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逃顯戮。
因将伊子革去噶布倫。
并停襲紮薩克台吉。
以示懲戒。
但恐衆噶布倫等、未能深知。
妄生疑懼。
亦未可定。
鄂輝等可将索諾木旺紮勒已故。
并不責備伊等之處。
明白曉谕。
令其毋庸疑懼。
嗣後祇須黾勉辦事。
毋蹈前轍。
至班第達、系休緻之人。
尤無關涉也。
再該處補放噶布倫、戴繃、第巴。
及操演兵丁。
防守要隘等事。
昨已降旨令鄂輝等、妥速酌議章程具奏。
但思從前班弟駐藏之時。
辦事甚好。
原俱定有成規。
黃教諸人。
亦皆從順。
今舒濂、普福、斷不如慶麟等之糊塗廢弛。
然諸事徑由大臣專辦。
不稍留達賴喇嘛地步。
似于達賴喇嘛、既失體面而于全藏觀瞻。
亦大有關系。
着傳谕舒濂、普福、務将從前班第辦過之事閱看。
率由舊章。
若達賴喇嘛所言當理。
即可照彼施行。
倘揆之于理。
未甚妥協。
自不可曲意聽從。
并将達賴喇嘛所言失當之處。
據實陳奏。
即如噶布倫、戴繃、大第巴。
皆有辦事之責。
向來出缺。
俱将伊子補放。
亦屬相沿舊習。
今若盡行更改。
未免過于偏執。
若仍照向例。
俱将伊子補用。
則又幾似承襲。
必緻所用非人。
于事無裨。
嗣後缺出時。
總視伊子之賢否。
酌定去取。
其能辦事者。
即予挑補。
其不能辦事者。
斷勿徇情。
至小第巴為數較多。
且系分駐各處。
路途亦遠。
若必盡由大臣等驗放。
此輩能否優劣。
究難周知。
且令伊等跋涉。
不免拮據。
嗣後小第巴缺出。
即責成該管之噶布倫、戴繃等、務令各舉賢能充補。
想伊等自不敢任情瞻徇。
而小第巴等、亦可免往返之勞。
着鄂輝、成德、巴忠、舒濂、普福、将此等事。
悉心籌度。
會同妥議。
并着巴忠于辦理賊匪事竣。
由脅噶爾回時。
再行嚴訊慶麟。
前年巴勒布呈請遣使進表。
伊豈毫無聞見。
乃始終隐匿不奏。
究系何心。
即錄确供。
遇便奏聞。
○大學士嵇璜等奏、請添派稽查上谕事務大臣。
得旨、綽克托年老。
不必管理。
所有稽查上谕事務。
着添派董诰、彭元瑞、金簡。
○丙午。
遣官祭賢良祠。
○谕、此次京察一等加圈人員。
着交各該堂官。
将各員是否堪勝外任。
及應留之處。
各出具考語。
交吏部照例帶領引見。
○吏部帶領京察。
二三等年六十五歲以上之内閣侍讀學士五靈阿等六十七員引見。
得旨、五靈阿、韋謙恒、勵守謙、玉麟、賦泰、覺羅拴住、素蔔東阿、景淑、永清、慶安、諾穆福、蓬琳、曹錫寶、那德、睦騰額、永祿、拔甯阿、得祿、馬昌言、何廷璇、福重、邁蘭、伍正額、哈拉爾岱、巴克棠阿、富森布、舒明、雙全、豐盛阿、和敏、明德、察郎阿、岱保住、快亮、宗室素成額、高謙、張烈、富慶、富遜、齊理克圖、董元鏡、杜憲、宋維琦、觀音保、韋<馬犬>保、伊明阿、八十九、伏魔保、沈铠、阿林、積忠額、永清、佛尼勒、黑達色、花良阿、瑚雅善、善福、圖豐額、魏斌、禅布、寶善、烏林布、巴蘭泰、依常阿、伯岱、和德、瑪涵泰、俱準其留任。
○以頭等侍衛德清阿、為正藍旗蒙古副都統。
○丁未。
谕軍機大臣等、朕明春巡幸山東。
啟銮約在春分之後。
彼時已過燈節。
跸路所經。
毋庸豫備燈彩煙火。
以省糜費。
着傳谕劉峨、長麟、穆騰額、一體遵照。
○又谕、巴勒布夷人侵擾藏地一事。
皆由噶布倫索諾木旺紮勒、肆意妄行。
苛取商人物件。
第巴桑幹、擅增稅課等事起釁。
今雖将索諾木旺紮勒之子。
及桑幹分别懲處。
但念達賴喇嘛、誠實忠厚。
遇事無所主持。
一切俱恃左右喇嘛區處。
必有狡黠之人。
在旁任用。
是以索諾木旺紮勒、藉得交通恣橫。
此輩互相交結。
若不投之遠方。
久之仍不免滋生弊端。
巴忠熟悉該處情形。
自伊到彼以來。
有無此等情節。
自不難一望而知。
着傳谕巴忠、将達賴喇嘛屬下親信喇嘛内。
密加查察。
如向日并無與索諾木旺紮勒交通之事。
則已。
若有其人。
巴忠亦不必明言。
即向達賴喇嘛告稱、此人學問甚好。
意欲與伊同赴京城。
在雍和宮居住。
倘達賴喇嘛靳而不與。
或稱西甯果莽等、系口外地方。
何不令往彼處住持。
教訓該寺喇嘛。
亦一善事。
巴忠務以婉言勸導。
總須将此等喇嘛攜帶同行。
俾絕後患。
方為妥協。
可否如此辦理。
仍着巴忠揣度情形。
據實具奏。
并着舒濂、普福等、一體留心。
○戊申。
谕、山東登州鎮總兵馬如麟、年力就衰。
前在軍營。
亦無甚出力之處。
着以原品休緻。
所遺員缺。
着朱泰德調補。
其所遺正定鎮總兵員缺。
着蘇甯阿補授。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莒州民孟喜祿妻夏氏。
○己酉。
谕軍機大臣等、東三省耕種度日者多。
貧人無力置辦牛具。
恐田畝多有荒蕪不治。
黑龍江既有借支牛具銀兩。
吉林亦動銀數萬兩。
借給兵丁。
置辦牛具。
似屬可行。
但實系置辦牛具方可。
否則所借銀兩。
入手浪費。
借時雖若有益。
将來陸續坐扣。
于生計未免拮據。
此項銀兩。
必食饷有地之人。
不能置辦牛具者。
方準借給。
至盛京地方。
如亦需借給。
應用銀若幹。
着傳谕都爾嘉、查明據實具奏。
俟奏到時。
再降谕旨。
○又谕、據巴忠奏、鄂輝等辦理一切事宜。
大約三月内便可徹兵。
口糧足敷支用。
無庸另籌采買等語。
所辦甚好。
此次用兵。
原為一經懲創。
使巴勒布不敢再有侵犯。
永保衛藏之意。
但藏内人性愚鄙。
所有賞給糧價。
自須傳喚供運鄉民。
面行曉谕發領。
方不緻有侵漁之弊。
舒濂此時諒已到藏。
普福亦不久可至。
伊等務須親身督辦。
斷不可交噶布倫、第巴等、轉給。
以緻從中克扣。
俾有向隅。
巴忠由脅噶爾回藏。
一切應辦事宜。
俱明白告知舒濂、普福、交代停妥。
仍即趕至聶拉木一帶。
會同鄂輝等、與巴勒布頭目議定界址。
并将前此發往谕旨。
詳晰宣示。
令其俯首怗服。
然後将藏内操演兵丁。
防守要隘。
及補放噶布倫第巴等事。
一一酌定章程。
并于紅教相沿。
不緻混入黃教之處。
密為加意防範。
巴忠務俟諸事俱臻完善。
再行回京。
○又谕曰、慶麟抵藏後。
任意修飾房屋。
諸事廢弛。
又将巴勒布呈進表文。
聽信索諾木旺紮勒之言。
隐匿不奏。
是以前降谕旨。
将慶麟在彼枷号三年。
但枷号慶麟之意。
特為駐藏大臣官員示儆。
非以垂戒唐古忒人也。
打箭爐為入藏通衢。
大臣官員。
俱由該處經過。
觸目警心。
足昭炯戒。
着将慶麟解赴打箭爐。
枷号三年。
不必在藏辦理。
○兵部奏、增設現行則例。
一、豫行保舉人員。
有降留事故。
不準一體掣補。
一、綠營升任官員。
業經奉旨後遇親喪者。
概令前赴新任。
不必退回原任。
一、呈改水師人員到班。
應扣之缺。
不歸下月。
即照例分發試驗。
一、衛守備向無題缺。
應将衛千總題補名目。
改為拔置先用。
一、旗員補放綠營。
緣事降調。
應用千總把總者。
即令在旗當差。
毋庸分别内用外用。
一、十二月分升選各員。
題覆應開之缺。
俱俟開印題本奉旨後。
歸入二月選用。
毋庸先于正月分呈堂開缺。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新蔡縣民宋學法妻郭氏。
○庚戌。
谕、兵部議、各省副将缺出。
由俸深功加、及本省參将内開列補放者。
向俱不調取引見。
今請将引見已滿三年者。
補放後。
仍行調取引見。
朕思于補放後方調取引見。
則員缺必緻久懸。
此項人員。
原系循資擢用。
與一等卓異邊俸參将。
曾引見記名者不同。
自應調取引見。
以昭慎重。
但該員等能否勝任。
有無年力衰庸。
無從深悉。
與其補放後再行調取來京。
莫若定以年限。
豫行送部引見。
則可觀其于。
副将宜與不宜。
其應如何分别年限送部之處。
着另行定議具奏。
尋議、參将引見。
應請仿照副将之例。
定以近省五年。
中省六年。
遠省七年。
調取引見。
遇有副将缺出。
奉旨補放後。
按其引見已滿三年者。
調取引見。
其未滿三年者。
毋庸再調。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昨召見山西按察使蔣兆奎、觀其人尚老練。
該員任河東鹽運使有年。
于該處鹽務情形。
素稱熟悉。
新放運使季學錦、甫經接辦。
究不能如其谙練。
蔣兆奎回臬司任後。
仍着兼管河東鹽務。
以資經理。
海甯系兼管該處鹽政。
得一熟手幫同辦理。
于海甯亦屬有益。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粵西官兵。
甫經退徹之時。
防範自應嚴密。
今局已大定。
諒阮惠斷不能侵犯天朝邊界。
目下馬白等處兵丁。
不但不應添調。
并前次調駐之兵。
亦應徐徹。
乃富綱又将督撫标兵四百名留存駐劄。
辦理未免張皇。
失之怯懦。
着傳旨申饬。
并着該督速将此項留存兵丁。
饬令回伍。
其各關隘處所。
止須照舊時兵數。
分布駐劄。
令其小心巡防。
所有前調協防之兵。
亦着酌量情形。
陸續減徹。
再滇省與緬甸交界之杉木籠等處。
向亦駐兵巡守。
現在緬甸抒誠納款。
沿邊一帶。
亦可毋須多兵駐劄。
并着富綱酌量情形。
奏明減徹。
○以江西布政使王昶、署刑部右侍郎。
廣東按察使姚棻、為江西布政使。
○旌表守正捐軀江西鄱陽縣監生陳國谟女陳氏。
○辛亥。
春分。
朝日于東郊。
遣和碩豫親王裕豐行禮。
○谕曰、福康安奏、羅源營遊擊音德布禀報、據濂澳汛外委張文魁報稱、正月初七日夜。
有賊匪突入營房。
搶去小炮二尊。
及鳥槍腰刀等件。
張文魁率兵追拏。
被賊拒捕毆傷等情。
遂派鎮道前往勘驗。
并訊出正月初七夜。
汛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