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汛者。
止有章達升、林則能、陳佳春三名。
賊匪入寨時。
林則能、陳佳春、即在草藔内藏匿。
章達升同張文魁已經睡熟。
緻搶去炮位。
覺查之後。
恐幹重罪。
商同裝點傷痕捏報。
其鳥槍腰刀等項。
系本來短缺。
捏報被搶各情節。
福康安随親往勘查。
訪得濂澳汛于上年九月十六日。
即曾失炮二尊。
通報總兵遊擊在案。
因尋覓無蹤。
私将羅源縣火藥局存貯舊炮二尊。
運往安設。
捏稱尋獲。
具報完結。
該總兵遊擊。
亦未到汛查驗。
又緣羅源營守備姚洪、聽得虎尾汛失炮二尊。
該外委吳國珍、恐報出幹罪。
起意将濂澳汛之炮。
竊去抵補。
随赴虎尾汛查看屬實。
遂彼此商量。
即将火藥局舊炮擡往。
換回寝事。
其虎尾汛失炮。
至今終無下落。
因查上年連江營遺失炮位一案。
現究出兵丁等、有偷賣與洋盜情事。
此案遺失之炮。
及鳥槍等物。
安知非弁兵等得贓偷賣。
必須徹底訊究。
請将遊擊音德布、守備姚洪、革職嚴審。
總兵希當阿、就近交軍機大臣訊問等語。
殊出情理之外。
海疆重地。
該管弁兵。
俱應在汛梭織巡查。
所貯炮位軍裝軍械等物。
皆當随時查點。
小心看守。
俾歸實貯。
乃濂澳汛額兵五十名。
止有三名在汛。
已顯有冒糧包差情弊。
況賊匪入寨竊炮時。
該管兵丁。
非惟不即追拏。
轉在草藔之内藏匿。
迨至遺失後。
複裝點傷痕捏報。
其虎尾汛遺失炮位。
外委吳國珍、懼報出幹罪。
私向濂澳汛竊去抵補。
而守備姚洪查出後。
又商同将火藥局舊炮。
擡往換回。
捏作尋獲。
禀報該鎮将完結。
種種狡詐。
實為可惡。
此而不嚴加懲創。
其何以緝奸匪而饬戎行。
且上年連江營即有失炮之案。
現經福康安究出兵丁等私賣與洋盜情事。
則濂澳、虎尾二汛。
所失炮械。
安知非弁兵得贓偷賣。
尤不可不徹底根究。
福康安現調兩廣總督。
所有參奏之遊擊音德布、守備姚洪、着革職拏問。
交與伍拉納、會同徐嗣曾、提集案犯。
嚴審定拟具奏。
如有應行斬絞之犯。
着該督等一面奏聞。
一面派委大員。
押赴原汛地方。
傳集弁兵觀看正法。
俾昭炯戒。
總兵希當阿、于所轄營汛。
遺失炮位。
并不查驗饬緝。
任聽該備弁抵補寝事。
亦屬可惡。
朕因希當阿之父。
曾經出力陣亡。
是以加恩調宣化鎮總兵。
俾其就近養母。
今現有此欺飾之罪。
着革職解京。
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審明治罪。
足見加恩治罪。
朕惟至公。
至閩省營伍。
玩縱廢弛。
至于此極。
李侍堯因甫經抵任。
即在廈門一帶。
辦理軍糈。
旋即身故。
不及整頓。
總由富勒渾、雅德、從前在彼。
因循廢弛。
漫無查察所緻。
伊二人前已加恩釋放。
今觀營伍玩誤至此。
皆彼二人因循玩忽所緻。
若仍任其在家安居。
複何以示儆。
富勒渾、雅德、均着發往伊犁。
效力贖罪。
并着自備資斧。
即于明日起程前往。
不準給與驿馬。
以為贻誤封疆者戒。
○谕軍機大臣等、據福康安奏、閩省沿海營房失炮。
捏詞禀報。
該管總兵希當阿、既經失察于前。
又複颟頓于後。
請革職解京審辦一摺。
已明降谕旨。
将希當阿革職。
解交軍機。
會同刑部嚴審定拟具奏矣。
希當阿前來京陛見時。
已降旨調補直隸宣化鎮總兵。
該員已到新任。
着傳谕劉峨、即派委妥員。
将希當阿速行解京。
交部審辦。
○又谕曰、奎林等奏、審明糾夥強劫銀物砍傷事主之張擺漳等。
問拟斬決一案。
已批交法司核拟速奏矣。
又據福康安等奏、拏獲海洋疊劫巨盜蔡燦等二十八名。
現在嚴行審辦。
并請将拏獲鄰境巨盜之知縣袁珖、典史方鈞、送部引見等語。
沿海地方。
最易藏匿奸匪。
關系緊要。
該督等抵任未久。
即能督饬文武員弁。
實力查緝。
辦理均屬認真。
但閩省漳泉及台灣地方。
上年甫經嚴辦。
大加懲創。
而瀕海一帶。
尚有此等盜犯。
膽敢糾結夥黨。
疊次劫掠。
實屬愍不畏死。
若不嚴加懲治。
何以儆兇暴而靖地方。
福康安調任兩廣總督。
此時自己起程。
着傳谕伍拉納、徐嗣曾、奎林等、一切務須實力整頓。
上緊饬屬嚴拏。
嗣後尚有似此行劫不法之犯。
一經拏獲。
即一面奏聞。
一面辦理。
不可稍存姑息懈怠之意。
所有拏獲盜犯之惠安縣知縣袁珖、典史方鈞、俱着該督等給咨送部引見。
以示鼓勵。
将此傳谕伍拉納、徐嗣曾、奎林、并谕福康安知之。
○又谕曰、福康安奏、查出濂澳及虎尾等汛。
遺失炮位。
将疎玩狡詐之将弁革審一摺。
已明降谕旨。
将該将弁等革職嚴審。
并将從前廢弛營伍之富勒渾、雅德、發往伊犁效力贖罪矣。
此案汛弁兵丁等。
遺失炮位。
私相抵補。
又複裝點傷痕捏報。
實出情理之外。
不可不徹底嚴行審辦。
現在福康安已節降谕旨。
令其迅速前赴粵西。
駐劄鎮南關。
籌辦安南事宜。
福康安接奉谕旨後。
自即當速行起程。
前往鎮南。
妥辦一切。
徐嗣曾尚未起程來京。
福康安赴粵後。
該撫自己将此案逐層根究。
前曾有旨谕令伍拉納速赴閩浙新任。
着再傳谕伍拉納、務須兼程趱行。
前抵閩省。
徐嗣曾俟該督到後。
會同秉公研訊。
将此案情節。
逐層詳悉根究。
嚴行定拟具奏。
以肅軍政而儆官邪。
務令水落石出。
勿存将就完事之見。
又福康安等奏、惠安縣拏獲首夥巨盜蔡燦等二十八名。
連日研鞫。
尚未據逐一供出。
又濂澳汛失炮之案現亦一同審辦。
徐嗣曾不敢以己奉谕旨來京。
将重案置之不問。
俟審訊确實。
即迅速起程赴阙等語。
前令徐嗣曾來京陛見。
因該撫新自台灣内渡。
欲詢悉該處情形。
原無緊要事件。
福康安調任兩廣時。
已有旨令該撫俟秋冬再行來京。
今該省既有此等應辦重案。
自應在省會同嚴辦。
即此案審結後。
亦應與伍拉納同在一處。
兩三月後。
将該省一切應辦事宜。
會商妥辦。
再行來京瞻觐。
亦未為遲。
将此由六百裡各傳谕知之。
○又谕曰、琅玕奏、桐鄉縣知縣王士鑒、因公決責緻死挾嫌毆差之糧戶趙文祥、請旨革職一摺。
趙文祥抗欠糧米。
經差将伊子趙文城禀縣責比。
因此懷恨。
将尾欠糧銀。
分櫃重完。
經該縣查出傳領。
趙文祥抗不領回。
計圖挾制控告。
又複逞兇。
将差役截路毆打。
以洩其欠糧受責之嫌。
殊屬刁橫。
該縣訊明如法決杖。
實為罪所應得。
趙文祥因杖瘡潰爛殒命。
亦非濫刑緻斃者可比。
若将該令罷斥。
轉緻長莠民刁詐之風。
王士鑒、竟不必革職。
着交部照例予以降罰處分。
餘着照該撫所拟完結。
○以直隸河屯協副将愛星阿、為宣化鎮總兵。
○以河南糧鹽道張朝缙、為廣東按察使。
○壬子。
谕曰、福康安奏、接據圖薩布來信。
知安南阮匪。
複行糾衆滋擾。
福康安若俟奉有谕旨。
始行起程。
則行走已緩。
心實不安。
現已帶印前赴漳泉一帶。
順便查閱營伍。
俟再接粵省信息。
即委員将總督印信赍回。
交徐嗣曾接收。
即兼程馳赴粵西等語。
孫士毅前于黎城退出之後。
朕以閩粵境壤毗連。
福康安得有信息。
必即當奏請前往。
早向軍機大臣言及。
今福康安果有此奏。
不出朕之所料。
福康安秉性公忠。
能視國事如家事。
其才猷識見。
又能明敏周到。
如此方不愧為休戚相關、實心任事之大臣。
朕安得不加之優獎。
福康安着交部議叙。
至富勒渾、雅德二人。
其年較福康安為長。
經朕加恩擢用。
曆任督撫。
亦久于福康安。
乃其識見。
不特不能如福康安之周到。
且一味因循玩誤。
毫無整頓。
前年因柴大紀一案。
拏交刑部治罪。
本應即正典刑。
經朕加恩釋放。
原屬格外寬宥。
現據福康安查奏、閩省連江、濂澳等汛。
有遺失炮位。
并有私将炮位賣與盜船。
以及裝傷捏報等事。
此旨由富勒渾、雅德、前在閩省。
于地方諸務。
種種廢弛所緻。
伊二人贻誤封疆至此。
若仍任其得以在家安居。
朕又将何以用人。
昨已降谕旨。
将富勒渾、雅德、發往伊犁。
效力贖罪。
并不準給與驿馬。
令其自備資斧。
即于次日起程前往。
以示懲儆。
各省督撫。
養廉豐厚。
平時因循懈玩。
全不以事為事。
甚或任意妄為者。
亦在所不免。
祇因命運好。
未經發覺。
得以安然無事。
倘一經敗露。
朕必從嚴辦理。
不能稍為寬貸。
即如富勒渾、雅德二人。
雖經釋放于前。
今因其在閩種種贻誤廢弛。
立即發往伊犁。
朕于諸臣功罪。
一秉大公。
惟視其人之自取。
該督撫等受朕厚恩。
皆宜以富勒渾、雅德二人。
為前車之鑒。
此旨着各省督撫、入于交代冊。
俾各觸目警心。
實力任事。
并着将福康安奏摺。
發交各省督撫閱看。
伊等試思同任封圻。
何以不能如福康安之視國事如家事。
庶其各知愧勵。
勉副委任。
毋□朕諄諄訓誡至意。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曰、孫士毅于黎城退徹之後朕即以閩粵境壤毗連。
福康安當先得該處信息。
必不待朕旨。
即奏請前往。
屢向軍機大臣谕及。
今據福康安奏到。
果與朕意相合。
如此方不愧為公忠體國。
休戚相關之大臣。
覽奏深為嘉慰。
安南現有福康安前往。
可以稍纾朕萦念。
督撫中如福康安者。
實難其選。
設别需任使。
安能多得此足資倚毗之人。
朕念人才之難。
于福康安不能不益加欣獎。
特親解禦用小荷包一個。
并将禦膳所用奶餅黃糕一匣。
随報賞去。
以示優眷。
此事前據孫士毅奏到。
早有旨命福康安前往福康安接奉前旨。
自己星赴鎮南關。
籌辦一切。
方今國家全盛。
回城、準噶爾、及兩金川等處。
俱以次平定。
況安南蕞爾一隅。
原無難立就蕩平。
為掃穴擒渠之舉。
但朕思準噶爾、回城、及兩金川。
俱逼近邊陲。
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