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四年。
己酉。
三月。
戊午朔。
谕軍機大臣等、從前大兵出關。
土田州岑宜棟、率領土兵。
随同進剿。
尚為出力。
及被賊圍裹。
遣人将印篆送回。
冒敵前進。
打仗陣亡。
殊堪憐憫。
該員有子與否。
着福康安查明具奏。
再行從優賞恤。
其所帶土兵。
系孫士毅何時調往。
現在何處。
曾否全數入關。
并着福康安查明具奏。
夷官潘啟德、拒絕賊黨。
曾為大兵向導。
今複挈眷進關。
其阮庭沛等五人。
雖不比潘啟德出力。
但不肯附從賊黨。
求為内地民人。
其情亦屬可憫。
潘啟德、當賞以頂戴。
酌加錄用。
阮庭沛等、均應酌給口糧。
妥為安插。
毋緻失所。
其未出各員弁内。
如有實系陣亡者。
并着福康安确切查明。
咨部議恤。
至廠民人等。
從前偷越出口。
本系有罪之人。
茲因伊等願效前驅。
是以免其治罪。
而大兵剿賊。
廠民等不過随衆行走。
并未見有格外出力之處。
此時安南之事。
辦與不辦。
操縱在我。
斷無因廠民有情願剿賊之請。
遽爾輕舉妄動。
但伊等于官兵出關時。
就随同前往。
而此時又不肯聽從阮惠。
恐緻被其殺害。
實亦有所不忍。
應妥為辦理。
再此次退回入關兵丁。
系迫系賊勢衆多。
情非得已。
此内有打仗受傷之人。
自應酌量加賞。
昨因在黎城未出官兵。
自系随同許世亨深入。
被賊遮留。
已經降旨、俟該兵丁等送回時。
仍令歸伍差操。
再賞給一月錢糧。
所有孫士毅奏退回官兵、應否仍行加賞之處。
并着福康安查驗情形。
分别辦理。
至孫士毅于克複黎城後。
不即遵照谕旨。
迅速徹兵。
又複疎于防範。
以緻變生意外。
此過自不能解。
惟當益加勉勵。
幫同福康安妥協措置。
以冀稍贖前愆。
○又谕、從前索諾木旺紮勒、承辦噶布倫事務時。
勒取巴勒布商人物件。
緻起争端。
其餘謬戾之處。
不一而足。
設伊尚在。
自當立予正法。
今幸逃顯戮。
是以降旨不準伊子襲職。
以示懲創乃巴忠摺内有暫行停襲之語。
竟似日久仍可準令承襲。
欲為豫留地步。
是何意見。
着傳旨申饬。
所有索諾木旺紮勒襲職之處。
着永行停止。
○己未。
祭曆代帝王廟。
上親詣行禮。
○詣大高殿行禮。
○庚申。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曰、秦承恩着仍留陝西布政使之任。
其直隸布政使員缺。
着馮光熊調補。
所有湖南布政使員缺。
即着王懿德調補。
再現在甘肅總督藩臬。
俱系滿員。
應為酌量更調。
所有甘肅按察使員缺。
着周樽調補。
其所遺陝西按察使員缺。
着恩明調補。
至陝西潼商道德明、前經降旨。
令其與廣東雷瓊道宋镕對調。
今據勒保奏稱、德明親老。
現在迎養在署。
且該員有承辦城工。
尚未完竣等語。
德明若調廣東。
其老親又須同往。
跋涉為勞。
且該員現有經手事件。
未經完竣。
德明着仍留潼商道之任。
宋镕亦着回雷瓊道原任。
毋庸對調。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鄭際唐、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項城縣民張興妻楊氏。
○辛酉。
谕、朕此次巡幸盤山。
因連日雨雪。
恐墊道人夫。
未免沾濕。
初八日且不啟銮。
俟另定日期。
再降谕旨。
○又谕、據鑲白旗蒙古都統奏、承襲分設世管佐領一項。
将現任承襲原立世管佐領恭楚克達爾之二子拟定正陪、奏請補放等語。
此佐領自初立以來。
生齒較繁。
是以作為分設佐領。
現管分設佐領、支派已絕。
而别支又無子嗣。
祇有原管佐領恭楚克達爾、現在承襲原立佐領。
若将此分設佐領。
仍令伊子承襲。
斷無一家承襲兩佐領之例。
此分設佐領。
前已三次補放别姓旗員。
毋庸再給恭楚克達爾之子承襲。
即作為公中佐領。
○壬戌。
谕、朕此次巡幸盤山。
着改期于初十日啟銮。
○又谕曰、翁方綱奏、江西士子積習。
多于歲考知所儆惕。
而科考則漸就懈弛。
蓋由報優報劣。
皆在歲考之時。
而科考于諸生别無查察。
稍自怠廢者。
辄謂科考無關勸懲。
或至日久改轍之弊。
現饬各學教官。
将所管文武各生。
是否專心肄業之處。
于科試之年。
備造全冊。
每名下詳細注明。
入于交代冊内。
以備稽查。
各學報優之生。
如彙考不到。
及考到而文理荒疎者。
将其報優扣除。
仍将原報之教官查辦等語。
翁方綱之為此奏。
不過見其随事留心。
但江西既有此積習。
恐各省士風。
亦有似此者。
學政督饬士子。
原應歲科兩試并重。
若因歲試有報優劣之條。
而科試竟漫無稽察。
則文武各生。
其不能自愛者。
難保無怠廢改轍情事。
于學校殊有關系。
嗣後各省學政、務宜實力整頓士習。
不特于歲試當秉公考核。
即科試之年。
亦當一律認真辦理。
核實程材。
以副朕整饬士風之至意。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曰、劉峨奏、審拟豐甯縣民張全祿、因與親嫂張張氏通奸。
被胞兄張全有撞遇。
張全祿、随與張張氏商謀、将張全有毆勒斃命一案。
将張全祿與張張氏、均依律拟淩遲處死等語。
叔嫂通奸。
按律即應絞決。
今張全祿與嫂張張氏私相奸好。
已屬不顧倫紀。
且複商同将張全有謀害。
淫兇已極。
自應速寘極刑。
不必更交部議。
張全祿、張張氏、均着即淩遲處死。
亂倫蔑紀之事。
定例非不綦嚴。
而尚有淫惡兇戾之徒。
敢蹈法網。
民俗之未醇。
自由教化之未至。
朕披閱之下。
不能不引以為愧也。
至張作祿童養媳李女、雖于張全祿與張張氏謀害張全有時。
在旁眼見。
訊系被張張氏用言吓禁。
是以未敢聲喊。
後随伊叔祖姑張楊氏居住。
念及張全有平日恩養。
私自啼哭。
即将謀害實情。
告知張楊氏。
遂得破案。
是李女尚知顧念恩義。
情殊可憫。
且此案若非伊向張楊氏告知。
幾緻兇犯漏網。
李女系許與張全祿之子六子為妻。
尚未成婚。
六子現經外出。
雖屬無幹。
但此案由李女發覺。
若仍與六子完配。
彼此難以相安。
李女、着地方官饬令該親族收留安頓。
另為擇配。
酌給養贍。
或即将張全祿名下财産内劃給。
俾資存活。
○又谕、據奇臣奏、請于涼州莊浪馬甲、裁十五缺。
作為四十五分養育兵。
養贍孀婦孤獨等語。
新移涼州莊浪駐防兵内。
并無增添養育兵。
其無倚之霜婦孤獨。
若不給與養贍。
不免失所。
着照奇臣所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