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鈞簡、阮元、張錦芳、施杓、周栻、楊祖純、黃镕、祝孝承、顧德慶遊光繹那彥成、吳灼、達林、劉镮之、錢開仕張鵬展、汪滋畹、楊昭尚慶雲、張履元、俱着改為翰林院庶吉士。
言朝标貴徵、王育琮、伊秉绶、董思駉、嚴年谷、申瑤廣善、王正雅、林溥、彭希鄭、李再瀛、王甯<火阜>、榮麟、瞿曾輯、裴顯相、蕭光浩、金橒發、曾祝齡、俱着分部學習。
張經邦、包敏、張位中、張炳、錢本禮、萬應馨、金梅、華榕端、許元淮、範鶴年、楊克濟、敬大科、李曉巒、趙時、盧蔭文、李元符、丁桐、汪兆宏、劉斯颢、任澤和、張秉銳、張世昌、程卓梁、俱着以知縣即用。
餘着歸班铨選。
○谕軍機大臣曰、全德奏、前據兩淮委員汪良增禀稱、遵撥押解汝甯鹽觔。
至息縣行銷。
該令陳文衡、因向索費未給。
月餘不許開店售賣。
并聞有庫吏頓姓、窩囤私鹽之事。
随飛檄河南鹽道确查。
至息縣舊商曹仁集、業經身故。
該令平日有無需索。
無從傳訊。
已剀切曉谕各商。
嗣後如有需索。
即行密禀。
不必顧慮等語。
地方官勒掯鹽務。
即是貪贓之漸。
該參令陳文衡、于委員解到鹽觔後、辄敢故意刁難。
不許開店售賣。
則汪良增所禀婪索銀兩、及庫吏囤私恣賣之處。
自非無因。
着傳谕梁肯堂、即提集案内人證。
嚴切究訊。
務得确情。
即行定拟具奏。
○甲子。
谕曰、全德奏、淮北鹽場。
向遇黃水盛漲。
辄多淤塞。
今由六塘河一帶。
另開新河。
從此可永無淤墊。
不緻仍前遲滞。
惟是遞年積壓未運者。
已有三十餘萬引。
若不設法疏通。
終不能年清年款。
請将己酉一綱。
免其捆運。
其正雜錢糧。
分年帶銷等語。
着照所請。
加恩準将己酉一綱提出。
免其捆運其己酉一綱正雜錢糧。
自庚戌為始。
分作五年帶完。
俾免一時并納。
以纾商力。
○又谕、前因直隸、各州縣應徵旗租。
舊欠未完。
新欠又有二十餘萬之多。
其中保無官吏那移情弊。
降旨令劉峨留心察訪。
據實具奏。
茲據該督奏稱、緣佃種旗地之戶。
家本貧寒。
收成豐稔。
尚可按期完納。
一遇水旱不齊。
動緻拖欠不清。
而地畝鹽堿抛荒。
佃戶逃亡。
亦所時有。
此數年積欠之故。
實由于此等語。
各州縣應徵旗租。
或因水旱不齊。
緻有拖欠。
自當分别緩帶。
以纾民力而清款項。
若果田畝鹽堿抛荒。
則其地已不能耕種。
租從何出。
至佃戶逃亡。
如實因地不能種、逃至他所者。
即應奏請豁免如系無力承種。
出外營生。
亦應另行召墾何以并不确查妥辦。
惟事按年經徵。
試思地已抛荒。
小民何能交納。
若如該督奏請。
着落地方官依數賠繳。
似此年複一年。
伊于何底。
各省應徵地丁正項錢糧。
如系實欠在民。
朕尚加恩豁免。
從不令地方官賠繳。
焉有因積欠旗租。
轉令代為賠納耶。
各州縣給予廉俸。
尚動稱不敷辦公。
借端侵缺。
若複令賠繳旗租。
将伊等更得有所藉口。
殊屬不成事體。
且朕轸念黎元。
凡遇旱澇偏災。
無不立予蠲赈。
雖千百萬帑金。
從不稍存靳惜。
豈有地畝既荒。
尚令小民賠納租銀。
更非朕體恤闾閻之意。
但地方大吏。
從前何以未經奏明。
恐各州縣有影射虛捏。
延宕侵那等弊。
不可不徹底清查。
着派侍郎伊齡阿、管幹珍、于朕啟銮後、前往查辦。
彼時京中無事。
伊二人更可以詳細履勘。
如查系實在田畝鹽堿抛荒。
及佃戶逃亡。
因而拖欠者。
即據實奏明。
候朕降旨、酌予豁免。
如查系地方官謊詞捏飾。
希圖影射侵蝕者。
即當參奏治罪。
此等丈量地畝之事。
朕向來不肯輕易派員。
前往查辦。
以免擾累。
今直隸各州縣積欠旗租。
如果實系田畝鹽堿抛荒。
佃戶業已逃亡。
所有應徵租銀。
自無從追納。
并非地方官徵催不力之咎。
豈有照劉峨所奏。
仍令常年賠繳之理。
朕此次特派大員前往查辦者。
系為愛惜官民起見。
朕既不忍累民。
又豈肯累官。
伊齡阿等務宜秉公辦理。
以副朕曲加體恤。
核實清厘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全德奏、湖廣每季、應銷十九萬三千餘引。
本年春季。
僅銷十五萬四百餘引江西每季、應銷六萬二千餘引。
今亦僅銷三萬一千餘引。
各商因口岸滞銷。
已皆減價發賣而銷售情形。
仍複遲滞。
若每季如此。
不惟積引不能疏銷。
将額引亦不能銷足。
現在嚴饬江西、湖北、湖南、各鹽道。
督饬地方官實力緝私。
以杜侵占等語。
淮南鹽引積滞不銷。
自系各該省督撫、不能督饬地方官實力緝私所緻。
該省大小各員。
曆年得受各商陋規銀兩。
累萬盈千。
上年查辦之後。
本應重治其罪。
經朕格外寬宥。
僅令将陋規永行禁革。
該督撫等即當感激朕恩。
督饬屬員、實力查察嚴緝私販。
俾官引得暢銷無滞。
庶可稍贖前愆。
地方官吏。
本有緝私之責。
若因該省陋規禁革。
不能從中分潤。
遂竟視同膜外。
并不認真督率稽查。
以緻私販充斥。
官引不行。
又安用督撫為耶。
畢沅、惠齡、浦霖何裕城、俱着傳旨申饬。
仍将此次春季鹽引。
因何滞銷之處。
明白回奏。
并着嚴查各屬。
如有因不能分受規例遂敢肆行懈玩并不拏緝私販。
以及仍有藉端勒索商人。
任意堕銷情弊。
即行秉公嚴參治罪。
毋得稍有回護。
倘嗣後該省仍令私販累累。
緻按季應銷引鹽。
再有積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