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薮。
書籍繁多。
地方官祇須将應毀之書。
查銷淨盡。
原可毋庸定以限期。
着傳谕書麟、闵鹗元陳用敷、何裕城、琅玕等、務宜嚴饬所屬。
随處留心查訪。
如有應行查禁各書。
即迅速饬繳銷毀。
不使稍有留遺。
斷不可稍存懈怠。
拘泥期限。
徒為虛應故事。
并着将現在曾否有續行查出之書。
即行分晰具奏。
○福建巡撫徐嗣曾奏、琉球國番民平良等十六人。
乾隆五十三年十月。
裝載棉花。
至中山王府交納。
回至大洋。
遭風破船。
其十人不知去向。
平良等六人得生。
經台灣府委員護送抵省。
照例安插撫恤。
報聞。
○甲戌。
上還宮。
○禦乾清門聽政。
○谕曰、永來、系海望之孫。
朕念伊祖。
授伊為内務府護軍統領。
内閣學士。
自當感激朕恩。
奮勉學習。
今日具奏本章。
竟至遺忘數件。
此皆伊福薄之所緻也。
從前似此者、全行革退。
着加恩将永來革退内閣學士。
仍留内務府、護軍統領。
以觀後效。
○谕軍機大臣等、步軍統領衙門奏湖南沅陵縣民人李茂才、呈控該縣銀匠周岐山等、串通櫃書。
設立銀匠頭目。
多收正耗銀兩等情一摺。
細閱李茂才所控情節。
系周岐山等、于四十六年起。
串通該縣櫃書。
設立銀匠頭目。
于正賦加、耗之外。
每兩多索銀一錢九分。
李茂才之子李山柏等、于五十年在巡撫衙門控告。
經浦霖批交辰州府審訊。
該府并未審明。
即行具詳。
又經浦霖、另委辰沅道審明、實系周岐山等串通多索。
将周岐山責革。
發示禁止。
該縣并不将告示張挂。
周岐山等遂得改名複充。
仍照從前多收。
各省徵收地丁錢糧。
正耗俱有定額。
豈容巧立名目。
設法多收。
此案先經李山柏等、在巡撫衙門控告。
經該撫批府審訊該府并不審明。
即行具詳。
顯屬袒庇。
迨該撫另委道員、審明周岐山等、串通多索屬實。
即當徹底根究。
将該府縣一并從嚴參辦。
何得僅将周岐山等責革。
并出示禁止。
率爾完結後。
遂不複問。
浦霖不應至此。
湖南通省縣分較多。
而沅陵距省已遠。
浦霖于該縣、或不緻有心徇縱。
此必系袒庇知府。
因而意存回護。
将就完案。
現據李茂才、将所發告示呈出控告。
若所控屬實。
不特該府縣有應得之罪。
即蒲霖庇屬不辦。
亦難寬宥。
此事關系甚大。
京中現無可派之人。
阿桂在荊州審案。
距湖南不遠。
着即将李茂才一犯、解交阿桂、就近提集犯證。
前至荊州。
詳細秉公研審。
務得确情。
定拟具奏。
如浦霖有袒徇情節。
亦即據實參奏。
勿稍回護。
○乙亥。
上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以編修馮集梧、為雲南鄉試正考官。
檢讨劉錫五、為副考官。
戶部員外郎薩彬圖、為貴州鄉試正考官。
兵部郎中王锟、為副考官。
○丙子。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幸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等、據勒保奏、審明李生貴等、向客民宋世烈、買大黃一千三百七十餘觔。
運至喀什噶爾。
将李生貴從重照竊盜贓例。
定拟絞候。
又回子玉素普、在阿克蘇地方。
私賣大黃二千一百六十斤。
共得普兒錢、三十四千五百餘文。
将玉素普亦照竊盜贓例、定拟絞候。
又另案販賣大黃回子邁瑪第敏、俟解到另結等語。
細閱摺内聲叙情節。
各案頭緒牽混。
殊未明晰。
不盡其情。
任其飾供。
并未盡心嚴問。
必須确加研究。
方足以成信谳。
着傳谕勒保、即将李生貴、玉素普等二案。
派委妥員解京。
毋緻脫逃。
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另行質訊。
定拟具奏。
其未到之邁瑪第敏一案。
俟解到蘭州。
亦即解京歸案審辦。
至該督另片奏稱、俄羅斯迤北、即系北海。
由大洋可通廣東。
請敕下沿海廣東各省。
一體禁止出洋等語。
俄羅斯有海道可通。
朕已早經慮及。
屢次傳谕沿海各該督撫、嚴行饬禁。
以社透漏。
若待勒保陳奏。
始行查辦防範。
豈不遲誤耶。
将此谕令知之。
○丁醜。
谕曰、阿桂現在出差。
朕啟銮後、所有留京事務。
着常青暫行代辦。
綽克托現經患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