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州縣自必具文申詳。
該管道府臬司。
所司何事。
豈竟毫無見聞。
着李世傑即嚴行查究。
一并據實覆奏。
毋得稍存回護。
至馬晏清一犯。
現尚未經拏獲。
恐或潛回四川原籍。
亦未可定。
除行文直隸、并沿途各省查拏外。
并着李世傑、餘屬在本籍地方嚴密根緝。
一經就獲。
即派員解赴行在。
審明辦理。
将此傳谕知之。
吏部議奏、旗員現居外任、因親老改補京職者。
請先令掣簽。
分派各衙門行走。
仍照例按班铨選。
未經得缺以前。
照常給予公費。
不食俸。
再查此等人員。
向因陵寝各缺。
系五百裡以内。
仍令一同掣補。
嗣後請以在京各衙門選補。
所有外任親老改補京職滿洲、蒙古、漢軍、各員。
并現任陵寝官。
親年七十五歲以上者、查明照此辦理。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雄縣民趙世行妻于氏。
己酉。
吏部尚書管理國子監事務彭元瑞等奏、八旗官學生。
請于查學時、驗其年幼多熟經書。
文理通順者。
給與雙分錢糧。
遇有甄汰缺出歸并。
每學以十名為限。
以昭鼓勵。
得旨、此項官學生額缺。
每旗于百名内裁去十名。
添作出色學生膏火。
以示勸懲。
固不為多。
但于其中挑取十人。
給與雙分錢糧。
未免過優。
嗣後如遇甄汰時。
百名内陸續裁扣十名。
挑取多熟經書、文理明順者二十名。
将此十名錢糧。
分為二十分給予。
既足以昭鼓勵。
又可以多育人材。
較為兩有裨益。
庚戌。
谕、前據富綱奏、雲南通海等五州縣、于五月十四日連次地震。
親往查辦。
業降旨令該督确實妥辦。
照乾隆二十八年江川等處地震之例赈給。
并将應納條公等項。
一體蠲免矣。
茲據查明通海等五州縣城垣官署。
俱有坍壞。
民居并多倒塌。
間有傷斃人口之處。
共赈銀九千九十餘兩。
需谷一萬九千三百五十餘石。
各于本處倉存内動支。
如有不敷。
照例折銀五錢等語。
此次通海等處。
同時地震。
情形較重。
小民倉猝被災。
殊堪轸憫。
若僅每石折給五錢。
為數尚少。
恐不敷買食。
着再施恩、加倍折給銀一兩。
所有已經散給者。
仍即按數補發。
該督撫當不時查察。
督同所屬。
如數補給。
毋任官吏從中稍有克扣侵漁。
務使災民均沾實惠。
其坍塌房屋。
傷斃人口。
仍照二十八年之例。
妥為撫恤。
該督撫其率屬加意稽查。
實力辦理。
以副朕惠恤災黎。
有加無己至意。
至各州縣、及佐雜等、衙署坍塌。
例給銀兩。
不敷修葺。
并着準其加倍借給。
展限扣還。
以示體恤。
該部即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曰、劉峨奏、拏獲行劫多案之兇盜李海等審明定拟一摺。
已批交軍機大臣、會同行在法司、核拟速奏矣。
此案盜犯李海等、膽敢糾約多人。
在多倫諾爾地方、肆行劫掠。
實屬目無法紀。
口外地方。
多系蒙古居住。
境壤遼闊。
非口内可比。
此等疊行搶劫之案。
在内地已不應有其事。
今口外亦似此盜劫頻聞。
蒙古人民。
皆難安處。
更屬不成事體。
着傳谕劉峨、務嚴饬該道府等、督率各廳、随時留心。
實力嚴緝。
務令奸宄斂迹。
以靖口外地方。
此次首夥各犯。
業經拏獲。
府道等姑免議處。
若将來不知認真督緝。
複有此等肆劫之案。
朕必将該管道府州縣、一并嚴議。
決不寬貸。
除就近令軍機大臣傳知熱河道府外。
并着劉峨傳知口北。
一體遵照。
其逸盜孫二、仍着嚴緝務獲。
毋任遠揚漏網。
再此等在口外行劫重犯。
自應即在犯事地方、正法示衆。
方足使人知所儆畏。
今因招解到省。
留彼監禁。
此時自不必再行解回。
緻有疎脫等事。
而劉峨摺内、未将人犯現在何處、聲叙明晰。
殊屬疎漏。
将此谕令知之。
辛亥。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召見永昌府知府宣世濤、據稱緬甸孟矣、曾經禀稱該國欲于明年敬遣使臣虔請封号。
當即降旨傳谕富綱等、是否知有緬甸請封信息。
并詢問賀長庚、于伴送緬甸貢使時。
該使曾否于途間告知此語。
令該督等據實具奏。
此旨于五月二十一日發往。
迄今已逾一月。
尚未據該督等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