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勝國不失為效忠。
未忍令其湮沒弗彰。
爰為之錫谥表揚。
以發幽光而昭激勸。
至在前明業經身登仕版。
繼複臣事本朝者。
伊等能知天命攸歸。
率先投順。
且間有功績可紀。
不可擯而不錄。
第因其大節究屬有虧。
因特命第其優劣。
另立貳臣傳。
分為甲乙二編。
于忠厚之中。
仍寓激揚之道。
所以垂教于萬世者甚大。
此内即有歸順之後。
又去而從唐、桂、福、潞、各王者。
雖其人反側無定。
然唐桂各王。
究為明之宗支。
尚可托辭于系懷故主。
即列入乙編。
不至有乖史例。
若薛所蘊、張忻、嚴自明諸人。
或先經從賊。
複降本朝。
或已經歸順。
又叛從吳、耿、尚三逆。
進退無據。
惟知嗜利偷生。
罔顧大義。
不足齒于人類。
此外如馮铨、龔鼎孳、金之俊等。
其行迹亦與薛所蘊等相仿。
皆腼顔無恥。
為清論所不容。
而錢謙益之流。
既經臣事本朝。
複敢肆行诽謗。
其居心行事尤不可問。
非李永芳、洪承疇諸人。
歸順後曾着勞績者可比。
若為之立傳。
其何以勵臣節而示來茲。
國史為天下大公。
是非筆削。
法戒凜然。
豈可稍容假借。
所有貳臣傳甲乙編内、如馮铨、龔鼎孳、薛所蘊、錢謙益等者。
着該館總裁詳細查明。
概行奏聞徹去。
不必立傳。
若以伊等行為醜穢。
一經删削。
其姓名轉不傳于後。
得幸免将來之訾議。
不妨僅為立表。
排列姓名。
摘叙事迹。
并将此旨冠于表首。
俾天下萬世。
共知似此行同狗彘之徒。
既不得炳丹青之列。
仍不能逃斧钺之誅。
于彰瘅更為有益。
該總裁等、其悉心校核。
以副朕扶植綱常。
折衷公當至意。
○以頭等侍衛紮克塔爾、為正紅旗蒙古副都統。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東明縣民宋黃水妻朱氏。
○辛酉。
谕、據蘇淩阿等奏查訊江西幫船遲誤一摺。
内稱詢據糧道鄭交泰、總運通判徐觀海、及弁兵人等供稱、此次幫船行走遲延。
因懇借運費銀兩。
未能早得。
又春間鳳凰灘等處間段淺阻。
經署道蔡葵等、疏浚起撥。
查鳳凰灘距省城僅十餘裡。
如果因旱水淺。
該管官何不先事綢缪。
迅速疏撈起撥。
而應發銀兩。
又不及時接濟等語。
鳳凰灘等處。
向來并未聞有淺阻之事。
明系因開兌遲延。
及各船借領運費。
未能早為給發。
托詞在鳳凰灘遲滞。
何裕城系該省巡撫。
書麟署篆累月。
且鳳凰灘、與省城相距甚近。
該督撫于天庾正供。
并不悉心經理。
玩忽贻誤。
實難辭咎。
書麟、何裕城、着交部嚴加議處。
至該糧道既不先事籌辦。
又不早發銀兩。
以緻拮據遲延。
着該督撫查明。
系蔡葵任内之事。
抑系鄭交泰任内之事。
速行詳查具奏。
一并交部嚴加議處。
至通判徐觀海、系屬領運。
其咎較輕。
着交部議處。
○壬戌。
谕、戶部議駁、山東省改徵麥石。
應照原議辦理一摺。
已批依議速行矣。
昨因長麟奏請改徵麥石。
朕意方以該撫因本年二麥收成。
十分豐稔。
恐谷賤傷農。
必系多購麥石。
運京備用。
前因該省收成豐稔。
曾谕令該省乘此糧價平賤之時。
仿照豫省酌量采買。
以實倉儲。
何以未據覆奏。
乃轉以麥性不耐久貯。
恐京師倉貯存積過多。
無須改徵為辭。
殊屬無謂。
況今歲改徵。
乃系明年額運。
即今歲直省二麥有收。
京師無需平粜。
所存麥石。
自有搭放八旗兵丁甲米等項之用。
又何必該撫代計及此。
為之鰓鰓過慮耶。
将此傳谕知之。
○癸亥。
以江南江北河标左營副将伊楞額、為浙江定海鎮總兵。
○甲子。
谕軍機大臣曰、李奉翰等奏、伏前河水陡長。
各工搶護平穩情形一摺。
内稱蘭儀睢甯等處、南北兩岸。
長水五六尺至八九尺不等、堤工均有卑矬蟄陷之處。
各廳營汛搶辦穩固。
其銅瓦廂工、長水九尺。
連底水共二丈二尺。
大溜洶湧。
埽外水深三丈二三尺、至四丈三四尺不等。
埽工随鑲随蟄。
勢甚險要。
李奉翰等、督同該道、及備弁兵夫等。
分段上緊搶鑲。
現在一律完固。
水勢漸亦消落等語。
以手加額。
欣慰覽之。
此次河水陡長。
堤工多有蟄陷。
該督等督率河員弁兵。
立時搶護。
埽壩得以穩固無虞。
此皆仰賴神贶。
默加護佑。
化險為平。
自應虔誠緻祭。
以答靈庥。
着将内府瓣香一分。
發交該督等。
親赴河神廟敬謹拈香。
其南河各工。
前經書麟、蘭第錫奏、黃河水勢暴漲。
業經搶護平穩。
該處河神廟。
亦當虔誠緻祭。
着将瓣香一分。
一并發交該督、即親詣拈香。
以酬嘉佑。
目下甫屆伏汛。
為日方長。
着傳谕該督撫。
均當倍加敬慎督率在工員弁上下巡查。
随時防護。
不可因現在平穩。
稍涉大意。
俟秋汛一過。
安瀾有慶。
所有南河、東河、各督撫、及在工員弁。
均當給予議叙。
以示優獎也。
将此各先傳谕知之。
○吏部議、于灑帶李天培木植、及江廣漕船遲誤之處。
并不據實參奏之漕運總督毓奇等、分别革職降調。
其查明據實參奏之巡漕禦史和琳、照例加級得旨、毓奇、身為漕運總督。
項家達、特派巡視南漕。
稽查漕運。
是其專責。
乃于江廣各船開行遲誤。
并不豫行檄催。
迨至節節脫幫。
仍思曲為回護。
不将該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