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各員。
相繼病故。
輾轉更易遲延。
況委員人等、如果有中途盜賣情弊。
不特應行着賠。
尚當重治其罪。
若無盜賣等事。
則伊等因辦運官銅。
在外多年。
中途病故。
已為可憫。
複于伊家屬名下追賠。
殊非正道。
且事隔多年。
該員等離任已久。
原籍亦未必有力能賠。
是官項仍至虛懸。
該撫此摺、不過以奏請追賠。
見其認真辦理。
及咨追無着。
将來原籍、可以家赀盡絕、援例豁免。
所奏似嚴。
而實非正辦。
終于姑息而已。
該省錢局。
既屬鹽道管理。
委員赴滇辦銅。
守候至十餘年之久。
因何并不禀催。
而曆任督撫。
亦竟置之不問。
均難辭咎。
所有此項折耗銅觔。
業據該撫傳訊接運各員。
暨原辦之員家屬。
實無盜賣情事。
則該員等因奉有遠差。
中途病故。
情尚可憫。
即接運各員。
現查無弊窦。
均無庸着賠。
應即令該省曆任督撫、暨該管道員分賠七成。
至滇省辦銅各官。
雖因先盡京銅。
于各省先往采買銅觔。
不能即時辦給。
其過較楚省為輕。
但亦何至遲逾十餘年之久。
而銅觔又不能照部定成色。
且滇省各廠。
俱有道府經管。
亦難辭咎。
并應着落滇省承辦銅務廠員、及經管之道府、分賠三成。
以示懲儆而昭平允。
至各省錢局所辦銅觔。
雖不能如戶工二部錢局之年清年款。
但不定以限制。
似此累歲經年。
稽遲守候。
緻令承辦之州縣等。
于本任事務。
轉需紛紛委署。
不能親身經理。
既非慎重地方之道并恐滇省官員。
與委員有所厚薄。
可以意為先後。
将後到者徇情早給。
而先到者反緻守候。
亦不可不防其弊。
自當按省分之遠近。
以到滇之日為始。
酌定年限。
如有逾限不将銅觔辦給者。
即将廠員議處。
其銅觔務令照部定成色。
不準攙和低潮。
倘有不足。
準令該委員禀明另換。
如此有所責成。
庶廠員等、不緻任意玩延。
運員等、亦複無可藉口。
其如何按照道裡、定立限期之處。
着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詳悉妥議具奏。
○谕軍機大臣曰、劉峨奏、保定府屬之蠡縣地方潴龍河。
于初二三日、陡長水九尺餘寸。
孟嘗等處村河。
于初四五日、先後湧溢。
其下遊肅甯村莊。
間被淹浸。
又滹沱河盛漲。
并湧靈壽縣城。
以緻城外關廂、及近城之胡莊等處居民房屋。
坍塌一千餘間。
壓斃男婦四名口等語。
蠡縣水勢漲發。
漫口下注。
而下遊之肅甯地方。
亦被浸淹。
亟應堵築疏消。
上緊勘辦。
其靈壽縣水勢、雖已消涸。
但坍塌房屋千有餘間。
壓斃人口四名。
情形較重。
尤須加意撫恤。
俾災民不緻失所。
着傳谕劉峨、即饬該道府、分投前赴被災地方。
督率工員。
多集人夫。
将沖決堤埝。
趕緊堵築完固。
設法疏消積水。
其坍塌房屋。
損斃人口。
照例撫恤。
并給予修費。
以咨苫蓋。
所有各邑被水田禾。
現在果否全行涸出。
收成是否失望。
并着逐一查勘。
如有應須接濟之處。
一面辦理。
一面速行奏聞。
毋任胥吏從中侵冒。
務使小民均沾實惠。
○又谕、據軍機大臣等議駁、旺沁班巴爾具奏、甯夏滿兵孤寡。
請将庫存餘銀。
支取養贍。
已奉旨依議外。
但甯夏庫存節年用剩銀五千餘兩。
此項銀、數年間用完之後。
尚需動用正項。
如将此生息辦理。
以每年所得息銀。
養贍孤寡。
似屬有益。
着傳谕勒保、旺沁班巴爾等、将現在甯夏所存此項銀五千餘兩。
交商生息。
以每年所得息銀養贍孤寡之處。
令伊等熟籌妥議。
務期長久可行。
兩有裨益。
○己巳。
谕、兵部議、定海鎮總兵陳标、于會哨屆期。
因奏準陛見。
即行交卸。
以緻署任不及前往。
拟以降三級調用一本。
陳标雖經奏準陛見。
并非迫不及待。
自應遵例先往會哨。
俟事竣再行起程。
乃辄臨期交卸。
實屬錯謬。
除會哨之署總兵李定國、因風勢不順。
并未親身出洋。
業經革職外。
陳标着照部議、降三級調用。
至外省巡洋。
該鎮等每多視為具文。
飾詞捏報。
洋面重地。
查察綦嚴。
向例于每年三九等月。
兩鎮定期會哨。
不容稍有懈怠。
即或訂期之後。
遇有風阻。
斷無經旬累月。
尚不能止息之理。
自應各報該督撫、改展日期。
必相會面而後返。
方為無負職守。
若一遇風信。
即有意觀望不前。
辄以風大難行。
藉口捏飾。
直以巡洋為虛應故事。
殊非慎重海防之道。
再聞閩省海面。
每遇九月。
飓風較多。
商船俱不敢放洋。
何以向例第二次會哨日期。
轉定于是月。
令其冒險出巡。
或江南、浙江、廣東、海洋九月内風信。
大小不一。
未必盡如閩省。
亦不可知。
殊難懸揣。
着該督撫按照各處洋面風信平順之期。
另行會商。
酌定月分。
不必拘定三九兩月。
總以飓風不作。
平穩時訂期會哨。
庶各該鎮等、不得藉詞風阻遲誤。
而于海疆巡哨。
更昭慎重。
俟各督撫酌改月分。
咨送到部。
将如何改展日期。
另定章程。
悉心妥議具奏。
○以禮部侍郎窦光鼐、為浙江鄉試正考官。
編修程昌期、為副考官。
大理寺卿趙佑、為江西鄉試正考官。
編修錢樾、為副考官。
修撰史緻光為湖北鄉試正考官。
吏部員外郎恭泰、為副考官。
卷之一千三百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