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
遇下次進貢之期。
再令吳文楚前來。
以遂其觐仰之忱。
此系大皇帝格外優恩。
多方體恤。
特令本部院傳知國王。
務須仰體聖懷。
永承恩眷也。
如此詳晰曉谕。
阮光平自必倍加感激。
更足以堅其向化之誠。
此旨着孫永清備文付成林。
若成林離黎城未遠。
仍即回、面谕該王。
若已遠。
則付彼妥人持去。
成林續有禀報阮光平于何日已抵黎城。
何日宣封。
即行迅速覆奏。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孫永清、并谕福康安知之。
○轉兵部右侍郎覺羅吉慶、為左侍郎。
工部右侍郎鄒奕孝、為左侍郎。
○庚辰。
上禦乾清門聽政。
○以廣東高廉道聞嘉言、為廣西按察使。
○辛巳。
谕、理藩院蒙古郎中。
向無調補銀庫郎中之例。
軍機章京台布、行走有年。
辦事甚為出力。
着加恩調補戶部銀庫郎中。
内閣中書趙秉沖。
現已俸滿。
以主事用。
尚未得缺。
該員在懋勤殿行走年久。
頗為勤慎。
着加恩以戶部主事補用。
以示鼓勵。
○谕軍機大臣曰、畢沅等奏審拟劉詩勝、遣仆赴京呈控負屈不實一摺。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至所稱劉詩勝、本系好訟劣監。
前因詐欺胡李氏錢文。
被縣拏究。
挾嫌上控。
已經定拟充軍。
因患病尚未起解。
複遣仆赴京妄訴等語。
劉詩勝、既因侵匿胡李氏贓錢。
捏告挾制。
經該督撫審明問拟。
發極邊煙瘴充軍。
于接準部咨後。
自應即行起解。
乃事隔經年。
猶任該犯捏病耽延。
在籍逗留。
以緻複遣家人鄧發貴赴京控告。
畢沅、惠齡、于此事殊屬疎懈。
俱着傳旨申饬。
若該督等早将該犯起解。
何至又有渎控之事。
可見外省督撫等、于發遣要犯。
并不督饬所屬。
迅速辦理。
嗣後遇有此等遣犯。
接準部覆後。
務須饬屬即為起解。
毋使捏病逗留。
滋生事端。
○調閩粵南澳鎮總兵陸廷柱、為廣東雷瓊鎮總兵。
廣東左翼鎮總兵魏大斌、為南澳鎮總兵。
以浙江候補水師總兵陳莊、為廣東左翼鎮總兵。
○壬午。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谕曰、福康安奏、粵省駐防綠營兵丁紅白銀兩。
遞年支放。
共溢額銀二萬四千四百餘兩。
請設法酌減支放。
分年籌補歸款等語。
兵丁賞項。
經費有常。
原不應逾額多支。
遞年短绌。
第念粵省駐防綠營兵丁。
前因時疫盛行。
兵屬事故較多。
賞項增于往歲。
以緻節省饷銀。
不敷撥用。
且進剿台灣。
該兵丁等尚屬出力。
自當格外加恩。
以示體恤。
所有此次溢額銀二萬四千四百二十七兩。
俱着全行賞給。
不必扣減歸款。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劉種之在學政任内。
場規整肅。
士子安靜。
細訪考試事宜。
亦無非議等語。
前因學政按考地方。
俱系督撫所轄。
耳目甚近。
無難訪查确實。
遇有貪污劣迹。
令該督撫指名糾參。
原欲嚴考成而肅功令。
乃曆來各督撫。
于學政任滿回京者。
率以考試無弊。
聲名尚好具奏。
從無一省舉其劣迹者。
如果學政皆屬公慎之員。
無可非議。
何以謝墉、吳玉綸、徐立綱等。
聲名狼籍。
督撫等并無一言奏劾。
及朕有所聞。
降旨嚴切詢問。
始行據實陳明。
先後破露。
可見各督撫。
于學政任滿、及年終彙奏。
俱意存見好幹譽。
不肯據實直陳。
殊非朕慎重核實之意。
着傳谕各督撫、嗣後務須将學政考試。
實在有無弊窦。
及士子輿論是否翕服之處。
據實詳細奏聞。
毋得稍有瞻徇。
若學政中再有如謝墉等之聲名狼耤。
該督撫不為舉劾。
一經發覺。
必将徇隐之督撫。
一并治罪。
決不寬貸也。
○是月。
原任大學士蔡新奏、臣陛辭以後。
已經四載。
慶際八旬萬壽之年。
冀赴京祝厘。
以慰茲生大願。
謹拟春夏之交。
從水道緩行。
亦不緻過為勞頓。
得旨、欣慰覽之。
既喜相見之近。
複慮跋涉之勞。
體朕此心。
不可勉強。
所謂适百裡者年九十也。
近作發去數篇看。
○河東河道總督李奉翰等奏、勘估南旺之分水口塘河。
劉老口長河。
濟甯塘河。
彭口塘河。
共應挑土八萬九十四方。
需募夫銀。
請照例動支發給。
臣等查照成法。
按段逐時量驗。
務使河底一律平坦。
以備來年重運經行。
得旨、以實為之。
勿令屬員滋弊。
卷之一千三百四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