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據伍拉納等覆奏。
海壇、金門二鎮。
每年三九兩月。
于涵頭港會哨之期。
因其時風信靡常。
并多海霧。
改為四八兩月。
已如議準行。
嗣後自必遵照定期。
不緻冒險。
今複格外加恩。
若該鎮将等。
恃有此恩旨。
遂爾任意托故遲延。
或藉詞耽逸。
緻誤巡洋要務。
一經查出。
必照李定國之例治罪。
若該督撫并不留心察訪。
辄據該鎮等捏詞禀報。
扶同徇隐。
亦必一并治罪。
斷不能稍為寬貸也。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議駁、四川省張亭桂、誤傷小功服叔張洪先身死。
該督既将張亭桂問拟斬決。
複以并非有心幹犯。
夾簽聲請。
與例不符。
部駁甚是。
此案張亭桂、系張洪先小功服侄。
張亭文、即系小功服兄。
張亭桂、因張洪先疑伊偷竊桑葉。
同子張亭文争論追毆。
該犯辄行拾石擲打。
無論擲傷服叔服兄。
倫紀攸關。
均應以毆死小功尊屬。
按律斬決。
不得以并非有意幹犯。
援請末減也。
且石之大小。
擲之遠近。
傷之輕重。
原自不同。
該督亦曾詳查乎。
外省遇有此等案件。
州縣刑書。
往往意存開脫。
李世傑曆練封疆。
辦理刑名。
素所熟悉。
何于此案。
亦相沿外省習套。
并不留心察核耶。
李世傑不應若此。
着傳旨申饬。
○裁鎮江府水利通判、移駐桃源。
為桃源南岸通判。
改江防同知、為桃源北岸同知。
各專司河務。
從兩江總督書麟請也。
○以山西歸綏道忠泰、為直隸按察使。
○予故喀爾喀輔國公丹巴旌準緻祭如例。
○戊寅。
谕、滿漢各項考試閱卷大臣。
吏禮二部。
自應按照衙門。
通行開列。
候朕酌點。
若豫先知會各員。
聽其自行咨送。
再為開列。
其情願列名者。
安知非意中實有關節之人。
希冀入場照應。
于考試殊有關系。
今吏部請點考試庫使閱卷大臣單内。
所開僅止五人。
殊屬非是。
嗣後凡遇考試事宜。
除實系患病。
仍照例扣出外。
所有各衙門例應請派閱卷之各堂官。
俱着通行開列。
聽候點用。
此次考試庫使。
着派常青、鐵保、圖敏、閱卷。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軍機大臣面奏。
據海甯報稱、河東鹽商尉世隆等、捐銀六萬兩。
恭辦慶典。
現在委員解京等語。
河東商力。
向來未能充裕。
非兩準浙江可比。
且該商等、現無赴京承辦段落之事。
尤可不必出赀捐辦。
況粵東商人。
前經籲請輸銀三十萬兩。
以伸忱悃。
據福康安等奏及。
朕當經降旨。
不準呈進。
着傳谕海甯、即将此項銀兩。
發還各該商收領。
亦不必再行懇請也。
○又谕、朕明春巡幸山東。
所有需用車騾。
俱系京中豫備帶往。
向來跸路經臨之地。
該省多有備進車騾。
在地方官用價購辦。
不無多費。
而其實所進之騾。
率皆徒取飾觀。
不能适用。
殊屬有名無實。
祇滋煩費。
着傳谕長麟、于明歲臨幸之時。
毋庸呈進騾頭。
以省糜費。
倘該撫拘于向例。
仍照舊備進。
亦斷不準收也。
○調鑲紅旗蒙古副都統鐵保、為鑲黃旗蒙古副都統、以内閣學士圖敏、為正藍旗蒙古副都統。
○旌表守正被戕陝西城固縣民楊升庚妻陳氏。
守正捐軀河南汝陽縣民吳某妻董氏。
○己卯。
谕軍機大臣曰、孫永清奏、接據成林禀稱。
阮光平病已稍減。
于十月初三日。
自義安起程。
前赴黎城。
約月半前後。
可以趕到。
成林等、定于二十前诹吉成禮。
并稱有吳文楚等、願于明年跟随阮光平、一同進京叩祝等語。
所辦甚好。
阮光平、聞知天朝遣員恭赍禦詩敕書。
前往宣封。
即停止城工。
迅速趕赴黎城。
因途中患病。
暫駐義安停留。
今該國王病已痊愈。
即具呈知照成林。
于十月初三日起身。
此時自必早抵黎城。
宣封成禮。
朕心深為欣悅。
着傳谕孫永清、速行知照該國王。
以國王前因聞知天朝遣員敕封。
克日馳赴黎城。
途中偶染微疴。
暫留義安調攝。
今國王體中痊可。
具呈前來。
本部院據情奏聞。
大皇帝甚為嘉慰。
特賜珊瑚朝珠一盤。
禦用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二對。
為國王志欣喜而慶安痊。
再該國系新造之邦。
諸事正資整饬經理。
聞吳文楚乃國王得力之臣。
若明歲随同赴阙。
居守無人。
于國事殊有關系。
吳文楚既情殷瞻就。
不妨俟國王于明年祝厘回國